2022年民法典(2022年民法典婚假)
2022年新民法是幾月生效
2022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總則編司法解釋),由院審判委員會第1861次全體會議通過,2月25日正式對外發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2022年什么時候正式施行
民法典是2021年開始實施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一、民法典的鮮明特點:
1、堅持人民立場。
2、體現人文關懷。
3、傳承中華文化。
二、民法和民法典的區別:
1、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國家中,用以規范平等主體之間私法關系的法典。
2、民法典是以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范各式法律行為、身份行為。
3、有的民法典會酌采習慣法作為補充規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私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民法典強制執行新規定
2022年欠債糾紛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強制執行的規定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而法院執行的期限為6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一、2022民法典新規有哪些
1、抵押房屋可轉讓出售,不用征求抵押人同意。
2、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得轉讓房屋。民法典實施后,購房者無需征得抵押銀行的同意,可轉讓房屋,但是要通知抵押銀行。民法典實施后,購房者無需征得抵押銀行的同意,可轉讓房屋,但是要通知抵押銀行。
3、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2022年最新立法欠債不還怎么辦
1、可以與其協商,協商不成的,起訴追究其違約責任。
2、欠款屬于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是一般不會坐牢承擔刑事責任的,例外只有兩種情況,如果債權人去法院起訴債務人,法院判決債務人如期給付欠款,債務人沒有履行生效判決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確實沒有能力給付,可以對債務人進行司法拘留,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如果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2022年民法典婚姻法新規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規定有哪些
一、界定了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范圍
【新增法條】第1045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二、減少無效婚姻情形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是無效婚姻情形,而是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的情形。
【新增法條】第1053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
【新增法條】第1054條第2款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四、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新增法條】第1064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婚內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新增法條】1066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六、規范親子關系確認和否認之訴
【新增法條】1073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七、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
【新增法條】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小提示】
八、增加準予離婚的情形
【新增法條】第1079條第5款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九、明確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新增法條】第1084條第3款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十、增加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
【新增法條】第1091條第5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新增)。
2022年頒布民法典了嗎?
2022年已經頒布民法典了,2022年3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并實施。為指導各級人民法院貫徹實施好民法典,充分發揮總則編在民法典中統領全局的作用,依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2022年要修訂哪些法律
法律分析: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內容主要涉及司法確認程序、小額訴訟的程序、簡易程序、獨任制、在線訴訟等方面:
1、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優化了司法確認案件管轄規則,根據調解主體和調解類型的不同,明確人民法院委派調解、調解組織自行調解等情況下,司法確認案件的不同管轄規則;
2、完善小額訴訟的程序;
3、完善簡易程序。增加了簡易程序延長審限的規定,明確簡易程序案件“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4、擴大獨任制適用范圍;
5、完善在線訴訟規則。
1、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在線運行規則》,自2022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明確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聯合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明確算法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過度推薦、操縱榜單等干預信息呈現;不得利用算法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
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明確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錯誤采取執行措施或者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受害人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申請賠償。
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自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釋的發布能有效保障民法典和舊法的銜接,統一日常生活中的裁判標準,確保民法典的正確實施。
5、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釋增加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一步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6、《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首次明確在尚無有效或者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醫師取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實施治療。
7、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明確對于跨區域發生、事故調查處理情形復雜、輿論關注和群眾反響強烈的特種設備事故等情況,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事故調查進行督辦,必要時可以直接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并對所提供情況和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8、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個人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將按規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四)屬于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
(五)法律規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案件。第四十七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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