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新舊對照(民事訴訟法新舊對照查詢)
1.民法中新舊司法解釋沖突時應該怎樣使用? 2.刑法中新舊司法解釋沖突時應該怎樣使用?
民法中新法優于舊法;刑法中是從舊兼從輕。
1、民法中,新舊司法解釋之間是同一位階關系,應當使用新法。
2、《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這一規定體現了在新舊法適用方面“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同時從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又有條件地采取了從新原則,可以歸納為“從舊兼有利”原則。按此規定,新《商標法》和《實施條例》原則上不溯及既往,即新法和條例只能規制其生效后的事件和行為,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不具有回溯適用的效力。
3、法律適用實體問題上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主要表現在新法施行后對舊法下發生的行為仍然適用舊法。在程序問題上,由于新法后進行的程序行為,發生時有效的法律已經是新法,故其適用新法并不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這就是通行的“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即關于程序問題的法律適用,原則上對于新法施行后所為的行為,應該按照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新法施行前已按照舊法規定的方法、步驟、時限等執行的程序繼續有效。關于實體問題,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后的,適用新法的規定;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的,新法生效后原則上也應適用舊法的規定。

原告補充變更起訴內容和原起訴內容不下一樣,這樣合法嗎?
2 、新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對比
對照新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仍有不同之處:
根據2002 年4月1日施行的法釋〔2001〕33號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與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不同,針對不僅是增加訴訟請求,還有變更訴訟請求,但時限應當是“ 舉證期限屆滿前” ,這個期限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前,但如果有特殊情況,根據該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也就是說,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上述條款限制。由于該證據規定在前,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在后,針對增加訴訟請求的時限可以是“法庭辯論結束前”,但針對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限則只能是“舉證期限屆滿前”。
根據2020 年5月1日將要施行的法釋〔2019〕19號證據規定,刪除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的矛盾規定,進而結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可以明確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時限均為“ 法庭辯論結束前”,同時,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二)關于二審、再審或發回重審案件中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規定
1 、關于二審發回重審或二審中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規定
對于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如何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 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處理。”也就是說,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還是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與普通一審案件沒有區別。
對于二審單獨提出增加訴訟請求的申請,則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二審期間,除非對方當事人同意一并裁判,否則調解不成只能另案起訴。
2 、關于在再審發回重審中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規定
對于在再審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能否申請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 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原審未合法傳喚缺席判決,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二)追加新的訴訟當事人的;(三)訴訟標的物滅失或者發生變化致使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的;(四)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的反訴,無法通過另訴解決的。”即再審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只有在上述四種情形下可以申請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并且并無兜底條款,當事人應當慎重對待。
二、實務中的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情形
(一)問題引入
筆者近日遇到一起變更訴訟請求的案件,可以用來探討關于變更訴訟請求時限問題的典型。
原、被告是房屋共有權人,原告要求終止房屋的共有狀態,起初,被告提出要房屋,給原告對應份額的價款,只是就數額問題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折價歸并,被告將對應份額的價款給付原告。
在第一次開庭過程中,被告在針對原告訴訟請求答辯的過程中,提出沒有錢給付原告,繼而拒絕了折價歸并的請求。法官在法庭調查過程中了解了相關情況,并釋明無法要求原告一定接受折價歸并的請求,讓原、被告庭后自行調解,暫時休庭。與此同時,原告代理人提出要征求原告本人意見是否變更訴訟請求。庭后經詢問原告本人,堅持要求處理房屋,通過拍賣、變賣的方式分割所得價款。
在第二次開庭過程中,原告請求變更訴訟請求,但法官認為,已經過了舉證期限,不同意原告變更的請求。暫不論這種理解是否正確,但如果原告不能變更訴訟請求,又無法實現折價歸并,只能另案起訴,無疑給雙方當事人增加了訴累,也不符合目前證據規定的精神,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的幾個特殊情形在實務中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的幾個特殊情形分析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會議紀要)中,在幾個特殊情形下,當事人是有權利、并且最好是要變更訴訟請求的,筆者將九民會議紀要中涉及到的條款一一列出,并做相應提醒:
1 、合同無效時的釋明問題
第三十六條在雙務合同中,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并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被告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財產,而被告主張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機械適用“ 不告不理”原則,僅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而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例如,基于合同有給付行為的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并未提出返還原物或者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應訴訟請求;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被告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給付行為的,人民法院同樣應當向被告釋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合同無效的,除了要在判決書“ 本院認為”部分對同時返還作出認定外,還應當在判項中作出明確表述,避免因判令單方返還而出現不公平的結果。
第一審人民法院未予釋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決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當然,如果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范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當事人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明確。
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辯論。
【筆者提醒】涉及合同效力糾紛的案件,要防止機械理解并適用“不告不理”原則,只要法院向原告釋明可以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原告一定要慎重對待,即明確原告主張的民事行為效力與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原告應當及時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否則很可能導致的結果就是敗訴。
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后,如果有必要,也需要及時向法院要求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因為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將會成為爭議焦點,所以之后雙方當事人也需要充分行使舉證、質證、辯論的權利。
2 、報批義務的釋明
第三十九條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履行報批義務。一方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經釋明后當事人拒絕變更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另行提起訴訟。
【筆者提醒】未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并不是無效合同,這類合同因欠缺法律規定的特別生效條件而未生效,但因為已經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變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別生效條件即未履行報批義務,在該生效條件成就前,不能產生請求對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此時,按照法院的釋明,原告應當及時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被告履行報批義務,這是必須要變更訴訟請求的情形,否則案件結果必然是被駁回訴訟請求,對原告來說只是增加了訴訟成本,還需要另行提起訴訟。
3 、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因此種情況不同于本紀要第71 條規定的讓與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其應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經釋明后當事人仍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另行提起訴訟。
【筆者提醒】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不同于讓與擔保,即不同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該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作為原告的債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交付抵債物,如果已經起訴的訴訟請求是交付抵債物,原告應當及時按照法院的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為履行原債權債務內容,否則面臨的結果仍是被駁回訴訟請求,對原告來說只是增加了訴訟成本,還需要另行提起訴訟。
三、結語
司法為民的本質內容是方便當事人訴訟,而方便訴訟不應只僅僅方便原告,更應考慮的是所有當事人。因此,才會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證據規定中包含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限以及法院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的規定,實質上是一種限制當事人訴訟行為的制度。實務中,結合九民會議紀要,不難發現這些規定的目的在于通過明確的規范來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從而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莫燕雯
江蘇中慮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南京大學法律碩士。主攻民商法、經濟法,獲得證券從業資格。注重法律思維、能力培養,擅長文書寫作、速錄,就實務問題發表過多篇文章,刊登《江蘇法制報》、《無訟》等,轉載于《民商事審判》、《問律》、《中國律師》等微信公眾號。2017年3月獲得南京市律師協會頒發的2016年度行業奉獻優秀獎;2017年12月《法定解除權的實務操作指引》一文獲得“2017年度無訟閱讀十大最受歡迎的專業文章”第三名;2019年10月《公司印章與法定代表人簽字效力研究與沖突的司法處理》一文獲首屆“金陵商法律師論壇”論文評比三等獎;2020年1月獲 “百名公司法領軍人才高級研修班”優秀學員。
誰有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新舊對照表?急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現將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適用意見)新舊情況予以對比,以便學習使用。
新民事訴訟法對再審訴訟如何規定?
新民事訴訟法關于再審訴訟的規定
新民事訴訟法對民事再審審查制度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了“申請再審上提一級”的再審審級規定,賦予了當事人在法定條件下申請檢察監督的權利,修改了再審事由、申請再審期限和審查程序等規定,使再審審查制度立法內容更為豐富,體系更為科學,事由更為明晰,程序更為完善,對于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請再審權利,促進人民法院依法審查申請再審案件,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新民事訴訟法即將施行,如何正確適用再審審查程序的新規定是人民法院面臨的一項緊迫任務。我們認為,正確適用再審審查程序新規定,要在準確理解立法意旨基礎上,探索更便于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更便于查清事實就地解決糾紛,更便于法院自覺接受監督的工作機制和方法。為此,應著重研究以下四個問題:
一、關于申請再審管轄法院
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在堅持“申請再審上提一級”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從而改變了申請再審一律由上一級法院管轄的原則。
據統計,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約占高級法院受理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總量的30%。如何實現將這兩類糾紛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當地的立法意圖,同時又避免發生多頭重復申請的情況,是適用再審審查新規定的首要問題。我們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借鑒上訴案件的移送方法,探索建立向原審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區分不同情況,由原審法院受理或由原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報送案件的申請再審案件受理工作新機制。具體設想為:
(一)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向原審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當事人向原審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的時間為其申請再審時間。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公民之間的案件大多為勞動爭議、損害賠償、婚姻家庭、民間借貸、鄰里糾紛等案件,一般爭議標的額不大,法律關系簡單,甚至訴訟標的額小于到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費用。為貫徹立法便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目的,進一步減輕其申請再審的訴訟成本,這兩類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向原審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由原審法院統一接收當事人申請再審材料。建立通過原審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的受理工作機制,一是便于當事人申請再審,減輕當事人訟累;二是統一案件入口,避免發生上下級法院重復審查,裁判矛盾的問題;三是便于原審法院掌握本院生效裁判申請再審動態,及時發現問題改進審判質效;四是便于原審法院開展判后釋明化解矛盾。通過原審法院對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采信證據,適用法律等方面的釋明,使當事人理解和接受生效裁判,避免當事人因不理解裁判而盲目申請再審。當事人向原審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的時間為其申請再審時間。
(二)上述案件當事人選擇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原審法院經審查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應依法受理。
原審法院收到再審申請書后,按照當事人是否選擇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對案件進行第一次分流。當事人選擇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審查申請再審的主體、事由、期間等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以及申請再審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再審申請符合法定條件,但申請再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待當事人補正后,及時受理審查。
(三)上述案件當事人選擇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經原審法院釋明,當事人同意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依法受理;當事人堅持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在一個月內將當事人申請再審材料、案件卷宗和釋明情況一并報送上一級法院。
對于當事人在再審申請書中明確選擇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開展判后釋明。圍繞當事人申請再審理由就生效裁判的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審判程序等問題,做好深入的釋明和進一步的和解工作,并告知當事人享有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選擇權。具體的釋明程序和要求可以由各高級法院根據本地實際予以細化。二是對案件進行二次分流。經釋明,當事人撤回再審申請的,將申請再審材料退回當事人;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申請出具再審裁定和調解書;當事人同意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且材料齊備的,應及時受理;當事人堅持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及時將案件報送上一級法院。三是及時上報案件材料。對于需要向上一級法院報送的案件,原審法院應及時調齊案件卷宗,寫明釋明情況報告,隨同當事人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一并報送上一級法院。原審法院原則上要在一個月內完成上述工作。
二、關于“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和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范圍
立法賦予一方人數眾多和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選擇申請再審法院權利的主要目的,一是便利當事人參加訴訟,二是便利法院查明事實,就地解決糾紛。實現這一立法目的,要求在具體適用中盡量擴大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范圍,充分尊重當事人選擇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意愿。我們認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界定兩類案件范圍:
(一)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范圍
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一方為三人以上的案件可以作為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以一方當事人為三人以上為標準界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范圍,既有利于保障當事人選擇權,實現立法目的,又明確了原審法院接收案件材料及享有管轄權的案件范圍,避免上下級法院重復受理案件,可以在一段時期內探索試行。值得注意的是,原審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勞動爭議、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等一方當事人相同且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案件,更適于就地查明事實,解決糾紛,本身也具備普通共同訴訟的特點,可以作為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
(二)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范圍
符合一審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二審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為公民、申請再審人和被申請人均為公民三種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作為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我們認為,符合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案件應屬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
1.一審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原告和被告是本訴雙方當事人,是民事訴訟兩造對審模式的基本訴訟參加人,應以原告和被告為準劃定此類案件范圍。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一審生效的裁判,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的;二是二審生效的裁判,其一審階段的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的。
2.二審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為公民。二審的審理范圍是當事人上訴請求范圍,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二審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為公民的,應屬于此類案件。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一審原告和被告以及二審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為公民的;二是一審原告和被告有一方是公民,第三人是公民,第三人提出上訴或者是被上訴人,二審上訴人或者被上訴人均為公民的。
3. 再審申請人和再審被申請人均為公民。再審審查的范圍是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再審申請人和再審被申請人是再審審查階段的雙方當事人,不論一審或者二審當事人是否均為公民,只要在申請再審階段,其再審申請人和再審被申請人雙方均為公民的,亦應屬于此類案件。
三、關于申請再審期限新規定的適用
(一)新舊法的銜接
關于 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申請再審期限如何計算的問題,我們認為,原則上應以按照2007年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計算的申請再審期限為基礎,具體應以申請再審期限至2013年1月1日是否屆滿為標準,區分為兩種情況處理:一是申請再審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已經屆滿的案件,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請再審的,應不予受理;二是申請再審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尚未屆滿的案件,應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1.剩余申請再審期限少于六個月的,不論依據何種事由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期限一律按照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計算。
2.剩余申請再審期限超過六個月的,除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申請再審的以外,申請再審期限計算至2013年6月30日。
3.剩余申請再審期限雖然超過六個月,但是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申請再審的案件,申請再審期限按照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從裁判生效之日起計算兩年。
(二)受理階段對于申請再審期限的審查標準
關于在受理階段如何審查申請再審期限的問題,我們認為,對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生效的裁判,當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的,不必區分所依據的事由,均符合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規定。如果當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后申請再審,則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須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申請再審。
2.應書面說明所依據再審事由的發現時間,并提交相應證據,以便審查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事由是否超過六個月。
3.應提交支持再審事由的新證據材料并說明該新證據材料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證明原審主要證據系偽造的證據、原審依據的裁判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證據,或者審判人員枉法裁判的刑事判決或者紀律處分決定。
四、關于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新規定的適用
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賦予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的權利,確立了申請再審先行,檢察監督在后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我們認為,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不應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受理:
一是再審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駁回其再審申請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但為平等保障雙方當事人權利,對方當事人在法定申請再審期限內申請再審的,應予受理。
二是當事人認為再審判決、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在案件已經適用再審程序作出生效裁判的情況下,依照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全體當事人只能針對再審裁判申請檢察監督。據此,目前適用于不服再審判決申請再審的“民再申字”案號不應繼續適用。
新民訴法與現行民訴法在申請再審期間的問題上如何適用?
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2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修改了三方面內容:一是將2年的申請再審期限規定為6個月;二是將起算點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開始的事由由兩種增加為四種;三是將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開始起算3個月規定為6個月。
對申請再審期限的起算點規定
申請再審期限的起算時間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自當事人知道再審事由時起算,該種方式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但有時缺乏操作性,很難判斷當事人是何時知道再審事由;二是自裁判生效時起算,但當事人在裁判生效后知道再審事由的,從知道再審事由時起算。該種方式起算時間比較明確,同時兼顧了當事人在裁判生效后才知道再審事由的特殊情況;三是對裁判所依據的判決、裁定等具有明確判斷標準的事由被撤銷或被否定時起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沒有明確再審的事由,也很難斷定再審事由是被何時知道的。
新民訴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從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時起算,但出現法律規定的四種事由之一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事由時起算。
新舊法對申請再審期限的銜接問題
在法律適用層面,首先面臨的是如何處理《民事訴訟法》的新舊銜接適用問題,即對于法院在新民訴法施行前已經受理、施行時尚未審結或執結的案件,是適用新民訴法還是原有規定進行處理。為避免司法實踐中對這一問題產生分歧,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關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按照“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法則,確立了2013年1月1日未結案件適用新民訴法的一般規則。
《規定》對法院審查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間的新舊銜接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對2013年1月1日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審查確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但該期間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屆滿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這樣規定可以與新民訴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督促當事人及時主張權利,穩定社會關系,從而做到保護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與維護生效裁判的權威性、穩定性的有機統一。
當事人對2013年1月1日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屬于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2年后,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這三種情形,仍應適用修改前的民訴法第184條的規定確定申請再審期間。由于新民訴法第205條改變了這四種情形下的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間的起算點,《規定》對此明確了適用修改前的民訴法的做法,避免了一概適用上述一般性規定而出現限制或剝奪當事人申請再審權的問題,從而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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