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22類侵權問題(有關侵權法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第22條第37條
16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2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37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各類侵權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各類侵權責任:
一、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是過錯責任一般條款的體現。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是指法律事先規定,一旦加害人實施了某種加害行為,法律就推定加害人有過錯,被告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其責任即可豁免。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38條);2、下列情況下,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58條);
(1)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75條);
4、動物園的過錯推定責任(81條);
5、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85條);
6、堆放物侵權(88條);
7、林木折斷侵權(90條);
8、窨井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91條)。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對應的術語,是為彌補過錯責任的不足而設立的制度。
無過錯責任的表現形態主要有:
1.產品責任,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具有缺陷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造成損害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2.環境污染侵權,指因環境污染而發生的侵權責任。
3.高度危險責任,指因高度危險作業或高度危險物導致他人損害而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
4.動物致人損害,指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而應由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等承擔侵權責任,但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動物園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
參考資料:

如何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嚴重損害
一、以職業或身份來確定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嚴重標準及賠償額。
職業是人在社會中基于生存、發展所從事的固定性、常規性的工作;身份是個人在社會中地位和價值的表現,而職業往往也是身份的表現。如果某人的人身權益受侵害,且與其職業有密切聯系,自然對其職業或身份會有重大的影響。例如,以模特、演藝等為職業的人,其臉部被劃破與一般的老百姓相比較,其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顯然要比非模特、演藝等職業的人要大,因為,模特、演藝人員的形象是決定其職業生涯的關健性因素,縱使這種臉部被劃破不構成傷殘,但在認定其所受的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來講,是應當得到確認的。這就是因職業或身份不同而確定嚴重精神損害之標準的不同之所在。其他如從事足球職業人的腳受傷害導致其以后無法或難于從事足球運動;書法家、畫家的手受傷害導致其以后無法或難于從事書寫、繪畫等工作,其所受的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都是應當得到確認的。關于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方面,如在同一地區、同一類型的侵權行為中,因職業或身份不同,但所受的傷害一樣的情況下,我們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例如在同一類型的交通事故中,面部受傷均構成8級傷殘的模特、公司員工等人,其賠償額是否一樣?筆者認為,在確認受到相同等級侵權如都構成8級傷殘的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額方面,除了考慮實施侵權方的因素外,還應考慮被侵權人的職業或身份特點,不能簡單以傷殘等級來作為唯一的確定標準。
我們強調受害人的職業或身份特征不是為了強化職業或身份的等級與貴賤,而是為了更好地貼近實際,符合個性特點,以更好地保護公民個體的正當權益。
二、不同年齡的受侵害人遭受相同的侵害,其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及賠償額也應有所不同。
眾所周知,不同年齡的人具有不同的人生價值及生命意義;年齡差距越大,人生價值及生命意義之差距也會越大。一個年青者所遭受的侵害和一個年老者所遭受的侵害就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程度相比較來講,肯定是不相同的,如果年青者和年老者兩者都死亡,則年青者之亡帶給其親屬的悲痛一般會比年老者之亡帶給其親屬的悲痛要多得多,其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也相應的要高得多、強烈得多。因為年青者因其生命的短逝而會令親人心理更加不平衡和更加悲痛;如果兩者都受到相同等級的傷害而活著,例如兩人在車禍中受傷都構成5級傷殘,那么,雖然兩者都痛苦,精神都受到傷害,但就年青者與年老者相比較而言,年青者因其后面的生命之路還長,但生存因傷殘出現障礙而承受的精神與心理痛苦要比年老者多得多,其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也相應的要高得多。就其賠償額來講,自然,確定年青者的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額就應比年老的要多。筆者認為,在確定精神損害嚴重程度及賠償額中,年齡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尤其是越是年青、年幼者,其所受傷害給被侵權人所帶來的精神損害是巨大的,有時甚至是災難性的。所以,我們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必須充分考慮年齡這一因素。
三、受害人的家庭地位也應作為被侵權人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及賠償額考慮的因素。
被侵權人的嚴重精神損害要么是受害者本人,要么是受害者的近親屬。被侵權人系受害者的近親屬的,一般是受害者已死亡。但也有例外,如受害者年幼或受害者因受侵害而成植物人等。可不管怎么樣,受害人的家庭地位也應作為被侵權人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及賠償額考慮的因素,例如受害者系獨生子女或系家庭中經濟等方面的頂梁柱或者家庭中最有前途、最有出色的人,因其遭受的傷害給家庭、親人即被侵權人所帶來的精神損害、心理痛苦之嚴重程度是可想而知的,這種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及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額應當有別于非獨生子女或一般的家庭成員。提出這一觀點的理由不是歧視其他家庭成員,而在于維護我國的獨生子女政策,而且更主要的是對家庭和社會有貢獻的人即家庭經濟等方面的頂梁柱者給予肯定。
四、對特定對象的被侵權人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及賠償額,人民法院也應予以關照和考慮。
特定對象的被侵權人是指侵權人所帶來的傷害即使不嚴重,也會給被侵權人帶來災難性影響的人。例如,依靠受害人贍養、撫養或照顧的老人、兒童、殘疾人,如果受害人死亡或構成傷殘,對這些被侵權人今后的生活或精神來講都是影響巨大的。我們在確定其精神損害嚴重程度及賠償額時應當考慮其因素,因為他們相對于普通人來講,其生存能力本來就有限、生活就有困難。其他如幼年喪失父母的兒童、中年喪失配偶的夫或妻,晚年喪失孩子的父母,其精神損害程度之高之強烈,是他人所難于比擬的,顯然,其精神賠償額的確定也應充分考慮其因素。因為,這些被侵權人所經受的是人生最大的不幸和痛苦,作為法官沒有理由對之冷漠與木然。
對特定對象的被侵權人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及賠償額的關照和考慮,有時會出現與上面所提及的年齡因素相重疊,為了公平,如果在確定賠償額時已考慮了一種因素,就不宜將兩種因素都考慮在內。
五、同命同價的死亡賠償金,其精神損害的賠償額是否一樣的問題。
多個受害人的親屬即多個被侵權人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個受害人死亡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其精神損害的賠償額是否一樣?對于這一問題應作具體分析,不宜一概而論。筆者認為,如果沒有前文所提及的被侵權人年齡、系特定對象以及受害人的家庭地位等因素的影響,一般來講,其精神損害賠償額應當是一樣。因為立法所規定的可以同命同價的原則,不僅要體現在財產損失方面,而且也應體現在精神損害賠償額方面,如果沒有特殊或例外的情形,我們沒有理由對同一被侵權人所確定的精神損害的賠償額不一樣的。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責任是哪些?
侵權責任法已失效,適用民法典。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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