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責任的案例(侵權責任法的案例)
侵權責任案例分析
石某受到的人身及財產損害向誰主張賠償?
向甲汽車專賣店主張賠償,由甲汽車專賣店向乙生產商追償;
消費者向銷售方直接追償。
2.許某受到的人身及財產損害向誰主張賠償?
向石某主張賠償,屬于交通事故的直接雙方。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石某在王某的摩托車店里購買了一輛摩托車,該車的生產商為某摩托車公司。兩個月后,石某在一次正常駕駛時突然發生翻車事故,受傷嚴重,經治療花去醫療費3萬多元。后經鑒定,事故原因為石某所駕駛的摩托車車輪材料不正常疏松所致。石某的經濟損失應該由誰負責呢?
分析:《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三條又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此產品責任糾紛屬于特殊的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受害人能夠證明產品具有缺陷,即可構成侵權責任,受害人是不必證明產品制造者或者銷售者的過錯,這種責任方式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權利。受害人可以起訴制造者,也可以起訴銷售者。本案中的摩托車車輪材料不正常疏松應為產品缺陷,因此本案屬于產品責任糾紛,無須石某證明王某和摩托車公司有過錯,只需證明有購買摩托車的事實、損害結果和產品質量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即可。因生產者和銷售者沒有法定免責的情形,因此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產品缺陷是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如果產品缺陷是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侵權行為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陳志光夫婦到某餐廳吃飯,一對母女帶著一只狗坐在陳志光夫婦的對面,點來了飯菜,讓狗在飯桌上吃,小狗則吃得津津有味。陳志光夫婦認為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了損害,要求餐廳老板解決,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餐廳老板賠償精神損害。
分析本案并回答以下問題
(1)本案被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為什么?
(2)本案如何判決(請說明責任方式),為什么?
參考答案要點:
(1)本案被告的行為構成了侵權行為。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的核心內容,法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侵害人格尊嚴的,對侵權行為人應當追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餐廳準許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嚴的權利。一般人格權是一種最基本的人格權,包括的內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這種權利的作用,是概括和指導所有的具體人格權,規定具體人格權的內容,解釋具體人格權的含義,創造新的人格權;補充具體人格權的立法不足。當某些人格利益應當保護,但是所有的具體人格權還不能將其包括的時候,就應當依據一般人格權即人格尊嚴,認定侵權行為,并予以制裁。人狗同餐,讓狗在人吃飯的餐廳中跟人一起進餐,并且使用的是人進餐的餐具,這正是對人的人格尊嚴的侵害。愛護自然,愛護動物,都是應該的,但是,在社會中,任何人都是權利的主體,任何狗都是權利的客體。如果為了愛護動物,就把人與狗的地位同等起來,這恐怕就是愛狗的人也是不愿看到的;
(2)被告的行為是對原告人格尊嚴的褻瀆和漠視,其行為已經構成了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具體責任方式應當是賠禮道歉并應當承擔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其他民事責任方式不宜適用于本案。

生活中常見的侵權事件有哪些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回答如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動物致害
(一)什么樣的情況下,飼養動物致害會承擔損害責任
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承擔責任要滿足下面幾個條件:
1.致人損害的動物是飼養的動物。
飼養的動物是能夠被人所占有和控制的動物,如家畜、家禽等。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無人承擔侵權責任,一般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
【注意】培養、保管微生物致人損害的,適用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相關規定。
2.飼養的動物造成了他人的損害。
3.飼養動物的致害動作與被侵權人的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
4.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原則上是無過錯責任。
第二:物件(高空墜物)致害
(一)什么樣的情況屬于物件致害,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存在物件致害行為。如物件倒塌、脫落、墜落、拋擲、物件表面剝落等。
2.存在被侵權人遭受損害的事實。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
3.物件致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三: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
(一)怎么構成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
1.事故須是機動車造成。
機動車包括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和輪式專用機械車。
2.須是機動車在使用中或運行中發生的交通事故。
機動車交通事故必須是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的。
3.造成了他人的損害。
受害者包括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和其他機動車上的人員,甚至包括本機動車上的人員。損害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4.須機動車事故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即發生的損害是因為機動車事故造成的,有直接或者間接的因果關系。
5.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應具有過錯。意思是,發生事故后由交警出具責任認定書,這個責任認定書是行為人承擔責任的主要依據。
第四:產品責任
1.產品責任的性質
產品責任是侵權責任,不同于瑕疵擔保責任,不以侵權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
2.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
(1)產品存在缺陷。
(2)缺陷產品造成了受害人民事權益的損害。
(3)缺陷產品與受害人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只要確認了產品存在缺陷,而且能夠排除其他造成損害的原因,就可以推定因果關系的存在。生產者、銷售者必須舉證以推翻因果關系的推定,才可以免責。
(二)產品責任的承擔主體
1.產品責任的責任主體
主要是生產者和銷售者。
2.產品責任的歸責方式
(1)對外:無過錯責任;這里對外指的是對消費者。
(2)對內追償:銷售者系過錯責任。對內,指的是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誰有過錯誰承擔最終責任。
(3)缺陷產品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應承擔過錯責任。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不按照有關規定和產品包裝上標明的儲藏、運輸等標準進行儲存、運輸,造成產品缺陷,應對缺陷產品造成他人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不能列為被告,頂多列為無獨三。無獨三為法律概念,將在后面發表的文章中詳細介紹。
(4)缺陷產品銷售者應承擔過錯責任。在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時,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 案例分析
1、張某家在一小區的一樓,家門前有一100多平方米的私家花園。一天,鄰居4歲的小華在沒有監護人照看的情況下,到張某家玩耍。期間張某家養的狗將正在玩耍的小華咬傷。究竟誰應承擔小華因被狗咬傷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呢?
分析: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眲游锴謾鄬儆谔厥獾那謾啵m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都可以成為責任主體。對于一般的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在特別規定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中,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以及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以及遺棄動物或者逃逸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實行更為嚴格的責任,不得免除或減輕責任。
本案中,張某作為狗的飼養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對小華應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因小華并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狗咬,所以小華在本案中沒有責任,小華的父母也因此不承擔責任。
2、某日,陳某經過一幢七層高的住宅樓,突然被不知從哪一層樓扔出的酒瓶擊中頭部,造成頭部流血受傷。但陳某始終不知道具體是哪一住戶扔出的酒瓶砸傷了自己,于是將整幢樓的住戶都告上法庭,要求6個住戶(除一樓以外)共同賠償自己由此支付的醫療費等。陳某有依據嗎?
分析:陳某的訴訟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
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睊仈S物、墜落物損害責任是基于公平考慮,而不是基于過錯責任原則確定,適用的是補償責任。
這樣的案例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無法確定具體加害人的,由被侵權人證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拋擲物、墜落物傷害的,由建筑物使用人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要對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補償。如果有證據能夠確定具體的加害人,則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無需再舉證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各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按份分別對被侵權人進行補
償。被侵權人不能要求某一個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其全部的損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自己應承擔的份額對被侵權人進行補償后,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償。但是,建筑使用人支付補償款后,如果發現了真正加害人的,
可以向真正的加害人進行追償?!肚謾嘭熑畏ā返纳鲜鲆幎ǎ淠康氖菫榱烁玫仡A防損害,制止人們高空拋物。
3、吳某攜帶現金到銀行辦理匯款手續,當他在營業廳的寫字臺填寫匯款單時,一男子在其身后窺視。吳某填單完畢,即到三號柜臺辦理匯款手續。由于銀行營業廳的柜臺前設置了“一米線”,但窺視吳某的人卻進入“一米線”內并站在吳某身側,此行為并沒有引起銀行
值班保安人員的注意和制止。就在吳某將錢交給柜臺內的工作人員時,此人從吳某左側手
搶奪錢袋,吳某緊抓錢袋反抗,搶錢人向吳某腹部連刺幾刀后逃離現場。吳某因此受傷,
攜帶的現金也沒有了,他可以向銀行要求賠償嗎?
分析:
吳某可以向銀行要求賠償。商業銀行的營業廳,是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的主要場所,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從事經營活動的規模,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部門規章的規定,在營業廳內預先安裝必需的安全防范設施,安排保安人員,預防和盡可能避免不法侵害的發生,為客戶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提供保障,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但在本案中,當搶
錢人越過“一米線”時,值班保安人員并沒有注意,更沒有予以制止,因此對于吳某的損失
具有一定的過錯,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商業銀行屬于封閉性的經營場所,商業銀行對于前來辦理業務的客戶負有安全保障義
務,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客戶損害的情形下,如果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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