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案例分析報告范文6篇(侵權案例分析報告范文6篇怎么寫)
法學案例分析報告范文
案例分析是實現經濟學教學模式上的創新,案例教學法不同于傳統教學法,它強調教師與學生之間、學生與學生之間互動。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法學案例分析報告范文,歡迎閱讀。
法學案例分析報告范文篇1:
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跟隨律師及相關案件進行了實習并且承擔了一部分工作,現選擇其中一個案件進行一部分改編并且結合一些熱點法律問題與爭議完成案例分析報告。
一、 案情概要
在一個夜黑風高的夜晚,北京時間凌晨1點28分,司機陳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在一個V字型路口進行調頭,由于路口轉彎角度較大,加之是夜晚,視線不明確,司機陳某沒有看到調頭路口處有一個醉漢被害人王某躺在馬路口,汽車碾壓王某于車下,之后陳某下車查看并看見王某躺在汽車底下,隨后司機陳某慢慢挪動汽車并且駕車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發現并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經法醫專業鑒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車碾壓后造成內出血從而引發創傷性失血導致休克,最終死亡。交警部門時候對事故現場進行了相關的勘察,認定被害人王某處于V字型路口偏左側的地方,交警大隊進行實物實驗,利用一輛汽車進行現成模擬發現王某所處的位置在汽車調頭時是無法被發現的,即處于一個視野盲點,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難以發現,即使發現也無法再及時的采取相關補救措施。一周后,司機王某被有關部門逮捕歸案,并且交代了相關案件情況,其中包括被告人陳某說他當時以為被害人王某已經死亡的主觀意志,其他情況與交警部門所認定的結果一致。
二、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爭議點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是司機陳某對于撞人這個行為的定性,即是否屬于意外事件。第二個是陳某之后的逃逸行為如果來界定。
(一)、陳某撞人的行為屬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 16 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據這一規定,所謂意外事件就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后果,但行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質的特點就是行為人無罪過且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雖然從法醫的鑒定結論中可以認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機陳某的撞人行為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但是,交警大隊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和試驗的報告材料里可認定,陳某撞人的主觀狀態既非故意也非過失,而是因為路段本身的構造和事故發生時天黑的客觀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觀過失造成的。這個有一個質疑,作為一個的司機,在調頭行駛的時候肯定應當要減緩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機盡到這個注意義務,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內出血,創傷性失血性休克導致死亡,是不是陳某主觀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過錯,深夜醉酒倒在危險的地方。
一般正常的人都不會選擇在轉彎路口的位置躺著,那里是屬于較為危險的地段。司機以自己的慣常思維,也無法能預料到掉頭轉彎處偏右位置會躺著一個人,尤其還是在深夜。法醫的鑒定報告中說明了被害人王某并沒有當場死亡。即使司機減緩速度(深夜,如果周圍不安全,司機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給被害人李某造成嚴重傷勢的后果。是被告人陳某對被害人的遺棄和逃逸行為給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幾率。而且法律不應當強人所難,實際情況中沒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沒有斷定被告人陳某造成損害的結果是故意或過失的證據,應當作出對被告人陳某有利的裁定和判決,不應當定陳某在撞人行為上違反了交通運輸法規。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為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 首先,基于第一點的判斷,由于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交通肇事罪與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區別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失和客觀方面是否違法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觀上有過失,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如行為人沒有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且是由于不能預見、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不能認定為犯罪。《刑法》第 133 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結合法條及相關的分析,被告人陳某逃逸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間接故意殺人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觀上卻放任這種危害行為的發生,從而導致當事人死亡,則行為人犯的是是間接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殺人罪中的行為人在認識意識上是明知危害行為可能導致當事人死亡的后果發生,意志因素是主觀上對危害行為持放任態度,結果當事人因該危害行為而死亡。結合案件來說,被告人陳某發現有一人被其撞傷后,慢慢挪動汽車駕車逃離現場。 被告人陳某將被害人王某丟棄在路邊是一種怎樣的心理狀態呢?很明顯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顧,然后駕車逃逸。被告人丁某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陳某對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義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6 條
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 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陳某卻不對王某進行作為義務,對王某的現狀聽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陳某主觀上認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離,但是,沒有對王某判斷是生是死而大意逃離仍然是被告人陳某的過錯,即使王某死亡,陳某仍然不應當丟棄被害人王某,應當由醫生對王某的生死進行評斷。所以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在這不應當得到適用。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的含義是在對事實存在合理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裁定。張明楷教授認為此原則有以下幾種 適用界限: (1)只有對事實存在合理懷疑時,才能適用該原則; (2)對法律存在疑問時,應根據解釋目標與規則進行解釋,不能適用該原則;(3)在立法上就某種情形設置有利于被告的規定時,對被告人的有利程度,應當以刑法的明文規定為根據;(4)在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認定存在疑問時,應進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5)雖然不能確信被告人實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為,但能夠確信被告人肯定實施了另一處罰較輕的犯罪行為時,應擇一認定為輕罪,而不得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對當事人的聽之任之的主觀心理的推斷是合理的,不論被告人陳某是認為王某已死還是未死,對與王某來說,最壞的結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陳某卻放棄了給王某一絲生存的機會,選擇了最壞的結果,那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但是也必須合理公正。綜上所訴,被告人丁某的逃離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三、 基本結論或觀點
綜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陳某屬于意外事件,但是隨后其駕車逃逸的行為卻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等待陳某的將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法學案例分析報告范文篇2:
劉某過失致人死亡案 基本理論: 1.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 動。 2.法定代理是指根據被代理人委托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行為,被代理人 的委托授權行為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只要被代理人一方用書面或口頭方式作出了授 予代理人代理權的意思,表示該委托授權行為便發生授權的法律效力,代理人便取得 了代理權。 3.監護人的職責就是要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是 監護人的法定義務。 4.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自信能夠避免造 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分析: 趙某僅八歲,屬于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對自己的行為有充分的了解。當趙某母 親把趙某交付給劉某是也相當于把法定監護的義務同時交付給劉某,并告訴他趙某不會 游泳,劉某在知道這個情況的前提下,仍帶趙某去水庫游泳,讓其獨自下水,致使趙某 意外溺水身亡,對此劉某應該負絕大部分責任。 他在充分知道讓趙某獨自下水會發生危險仍讓趙某獨自游泳屬于主觀大意,他沒有盡到 法定監護人的義務,因疏忽大意沒有采取應有措施,屬于主管瀆職,屬于主觀過失致人 死亡。 按《刑法》第 233 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 處三年一下有期徒刑。
分析結論: 劉某應該負刑事責任,但其在發現趙某溺水是,積極搶救,在量刑時應該考慮。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1、由具體行為人承擔責任。
2、若雇員系一般過失,由雇主承擔責任;若雇員系故意或重大過失,由雇主和雇員承擔連帶責任。雇員造成雇主傷害的,直接向雇員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3、甲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原則上為甲。
5、皆為甲的扶養人。
6、乙承擔適當減輕的主要責任,丙的父母承擔次要責任。
著作權侵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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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訴亞洲財訊(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一審(2005)朝民初字第26236號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5)朝民初字第26236號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北甲地路2號院璽萌鵬苑3號樓27D。
法定代表人詹啟智,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福東,北京市滕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為奇,男,漢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北京天地廣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職員,住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中路39號1號樓。
被告亞洲財訊(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安慧東里2號院盛和家園1幢2單元C2號。
法定代表人何世紅,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龍,男,漢族,1965年1月2日出生,該公司財務總監,住址北京市朝陽區安源北里小區8號樓205。
委托代理人何彥清,男,漢族,1952年7月3日出生,該公司辦公室主任,住址北京市昌平區北亞花園3號樓102。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簡稱三面向版權公司)訴被告亞洲財訊(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財訊網絡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三面向版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福東,財訊網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龍、何彥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三面向版權公司訴稱,程傳興、張廷銀于2004年12月將其作品《農村經濟存在的突出問題與改革思路》(簡稱《改革思路》)一文首次發表于“中國農村研究網()。2004年12月20日,程傳興、張廷銀將該文章的著作權轉讓給北京三面向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簡稱三面向文化公司)。后三面向文化公司又將上述文章的版權轉讓給我公司。2004年12月,我公司發現原北京央融東方國際經濟研究中心在其主辦的“中國金融網”()上轉載了該文,但一直未向我公司支付報酬。之后,該研究中心變更為財訊網絡公司。我公司作為著作權人,享有《農村經濟存在的突出問題與改革思路》一文著作權中的獲得報酬權,財訊網絡公司轉載涉案文章卻未在合理期限內向我公司支付報酬,對我公司構成侵權。因此,我公司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財訊網絡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在《法制日報》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400元及為制止侵權和訴訟支出的公證費1000元和律師費2000元。
財訊網絡公司辯稱,《改革思路》一文系我公司從其他網站轉載,在轉載時已經注明了出處和作者,作者也沒有聲明不得轉載,所以不構成侵權。我公司在起訴前一直都沒有收到三面向版權公司正式的書面形式通知,其主張權利在程序上不合法。涉案文章著作權的轉讓和三面向版權公司的公證行為都在我方轉載之后,三面向版權公司不具備主張權利的形式要件;此外,互聯網上的互相轉載不同于傳統平面媒體的轉載,三面向版權公司過度的維權不利于互聯網的發展。綜上,我公司不同意三面向版權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4年12月12日,“中國農村研究網”()刊載了的《改革思路》一文,署名程傳興、張廷銀,全文約7600字。程傳興、張廷銀未作不得轉載、摘編的聲明,該網站也未作不得轉載、摘編的聲明。
2004年12月20日,程傳興、張廷銀與三面向文化公司簽訂版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程傳興、張廷銀將《改革思路》一文除署名權外的著作權,從發表之日起至著作權法保護期屆滿之日止轉讓給三面向文化公司。2005年1月16日,三面向文化公司又與三面向版權公司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書,將包括《改革思路》一文在內的兩篇文章的著作權一并轉讓給三面向版權公司。
2004年12月13日,財訊網絡公司在其網站“中國金融網”()上全文轉載了涉案文章,并在文章結尾處注明“程傳興、張廷銀 中共河南省委黨校”,沒有注明轉載網站,且在轉載后未向程傳興、張廷銀支付報酬。
訴訟中,財訊網絡公司提出其已從其網站上刪除涉案文章,三面向版權公司認可“中國金融網”上已經沒有涉案文章。
三面向版權公司為本次訴訟支出了1000元公證費和2000元律師費。
上述事實,有公證書、版權轉讓合同、著作權轉讓合同書、公證費發票、律師費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作者。《改革思路》一文署名為程傳興、張廷銀,財訊網絡公司亦未對程傳興、張廷銀的作者身份提出異議,因此可以認定程傳興、張廷銀為該文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其著作財產權,并應訂立書面合同。程傳興、張廷銀與三面向文化公司簽訂的版權轉讓合同,及三面向文化公司與三面向版權公司簽訂的著作權轉讓合同書,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合同。因此,三面向版權公司得依上述合同取得《改革思路》一文自發表之日的著作權,并受法律保護。《改革思路》一文發表于2004年12月12日,故三面向版權公司自2004年12月12日起享有該文的著作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已在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可以轉載、摘編,但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并注明出處。同時,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并應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本案中,《改革思路》一文已經在網絡上傳播,作者未作不得轉載、摘編的聲明,“中國農村研究網”也未聲明不得轉載、摘編,故財訊網絡公司可以在其網站上轉載該文,但轉載時應當指明作者和出處,并自轉載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其轉載他人作品依法應承擔的義務。現財訊網絡公司轉載涉案文章僅注明了作者,沒有注明出處,且沒有向作者或三面向版權公司支付報酬,故侵犯了著作權人對涉案文章享有的獲得報酬的權利。即使財訊網絡公司不知曉三面向版權公司取得了涉案文章的著作權,其也應自轉載作品之日起的2個月內積極主動地聯系署名的作者程傳興、張廷銀并支付報酬。在無法直接聯系到著作權人的情況下,其也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財訊網絡公司不僅沒有向涉案文章的著作權人三面向版權公司支付報酬,也沒有向作者支付報酬,且沒有舉證證明其窮盡了一切支付報酬的途徑。因此,財訊網絡公司對于侵權結果的發生存在主觀過錯,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對于財訊網絡公司提出其轉載已經注明出處和作者、不構成侵權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財訊網絡公司提出其在起訴前一直沒有收到三面向版權公司書面正式通知,三面向版權公司主張權利程序不合法的辯稱,本院認為,三面向版權公司作為涉案文章的著作權人,有權自主決定行使權利的方式,因此,三面向版權公司直接向法院起訴財訊網絡公司在程序上并無不當。對于財訊網絡公司的答辯,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財訊網絡公司提出其轉載涉案文章在作者轉讓涉案文章著作權和三面向版權公司公證之前,三面向版權公司不具備主張權利形式要件的辯稱,本院認為,三面向版權公司依據其與三面向文化公司的合同自發表之日即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權,三面向版權公司申請公證的目的也是為了對財訊網絡公司轉載涉案文章的行為進行證據保全,理應在財訊網絡公司轉載涉案文章之后。因此,三面向版權公司有權向財訊網絡公司主張權利,財訊網絡公司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三面向版權公司要求財訊網絡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的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具體的賠償數額,本院將參考國家相關稿酬標準,并綜合考慮涉案文章的字數、財訊網絡公司的侵權情節、主觀過錯程度及三面向版權公司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判處。鑒于三面向版權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其商譽受到損失,因此對于三面向版權公司要求財訊網絡公司賠禮道歉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亞洲財訊(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一千四百元;
二、駁回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費146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負擔66元(已交納);亞洲財訊(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負擔8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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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陳志光夫婦到某餐廳吃飯,一對母女帶著一只狗坐在陳志光夫婦的對面,點來了飯菜,讓狗在飯桌上吃,小狗則吃得津津有味。陳志光夫婦認為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了損害,要求餐廳老板解決,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餐廳老板賠償精神損害。
分析本案并回答以下問題
(1)本案被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為什么?
(2)本案如何判決(請說明責任方式),為什么?
參考答案要點:
(1)本案被告的行為構成了侵權行為。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的核心內容,法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侵害人格尊嚴的,對侵權行為人應當追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餐廳準許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嚴的權利。一般人格權是一種最基本的人格權,包括的內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這種權利的作用,是概括和指導所有的具體人格權,規定具體人格權的內容,解釋具體人格權的含義,創造新的人格權;補充具體人格權的立法不足。當某些人格利益應當保護,但是所有的具體人格權還不能將其包括的時候,就應當依據一般人格權即人格尊嚴,認定侵權行為,并予以制裁。人狗同餐,讓狗在人吃飯的餐廳中跟人一起進餐,并且使用的是人進餐的餐具,這正是對人的人格尊嚴的侵害。愛護自然,愛護動物,都是應該的,但是,在社會中,任何人都是權利的主體,任何狗都是權利的客體。如果為了愛護動物,就把人與狗的地位同等起來,這恐怕就是愛狗的人也是不愿看到的;
(2)被告的行為是對原告人格尊嚴的褻瀆和漠視,其行為已經構成了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具體責任方式應當是賠禮道歉并應當承擔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其他民事責任方式不宜適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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