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的新聞侵權案例(新聞報道侵權案例)
網絡新聞亂傳不實謠言,并對受害者造成了損失,侵犯了受害者的什么權益
1.《刑法》上規定有誹謗罪、侮辱罪。若散布的虛假信息沒有造成嚴重影響,則不構成犯罪。只有當散布的緋聞導致受害人精神嚴重受損、生活等方面受到嚴重影響、且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2.若只是一般性的言辭攻擊、誹謗,則可按民法處理。
建議你收集好網絡證據,告之侵害人他的行為若繼續進行,將會依法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網絡上的證據就是那些帖子。
散播謠言者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尤其是在當今發達的信息時代,以網絡為平臺的新傳播媒介上,發表言論同現實生活中承擔法律責任是一致的,原因是在網絡上散布謠言輕則侵犯公民或法人等的個體權利,重則危害社會管理秩序。
謠言的本質是什么?謠言的本質就是無中生有。謠言分很多種,有政治謠言,有商業謠言,也有社會謠言等等,但不論是哪種謠言,都是背離事實的傳播,其制造者或多或少都帶有一定的目的,這種目的在更多時候并非是正義的。
所以說:散播謠言或承擔以下責任:
一是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最典型的是名譽侵權,它指的是文學作品、通告文字、行為語言或其他形式對當事人產生了名譽上的消極影響所構成的一種違背人權的行為。
名譽侵權的責任認定是這樣的: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損害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侵權行為)、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這侵權四要件來認定。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名譽侵權認定。這里突出既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也致他人名譽受損兩個要件,兩者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最著名的一起名譽侵權案例是:謝晉名譽侵權案,在此案中法院認為:謝晉是德藝雙馨的電影導演,某些人利用謝晉剛過世,正處于新聞報道追蹤的時機,利用互聯網實施了侵權行為,使謝晉的名譽在更大范圍內遭到不法侵害。造謠者的主觀過錯十分嚴重,所采用的侵權手段十分惡劣。法院判決,立即停止名譽侵害行為,在網站和報紙等報刊醒目位置刊登公開道歉聲明;賠償謝晉家屬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是行政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所以說,若散布謠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派出所會依據規定,用傳喚證對行為人進行傳喚、查證、處罰。
舉例:最近,由于“地震謠言”,導致山西晉中、太原、呂梁、長治、陽泉等地部分群眾走出家門、涌上街頭躲避地震,該謠言嚴重擾亂人心,和當地的生活生產秩序。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立即對謠言來源展開調查。在2月25日,對5名散布“地震謠言”者行政拘留的處罰。
近期,有個別網民在互聯網上特別是微博中編造、傳播所謂“軍車進京、北京出事”等謠言,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北京市公安機關迅速展開調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在網上編造謠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對在網上傳播相關謠言的其他人員進行了教育訓誡。相關人員對編造、傳播謠言的行為供認不諱,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悔過,并作出檢討。
三是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析罪名:
誹謗罪:故意捏造某種事實并加以散布,以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主要特征有:
(1)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具有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的目的。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捏造某種事實,并加以散布 ,情節嚴重的行為。
如果散布的事實屬實,即使對他人來說是丑惡的,也不構成本罪。誹謗他人的方式,可用語言,也可用文字。
可以看出: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于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泄露并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網絡雖然是一個虛擬世界,但在這個虛擬世界內散布謠言觸犯了法律,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一方面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但也給一些人在網絡上散布謠言提供了渠道。由于網絡傳播范圍的廣泛性,網絡謠言更應當進行治理。
近年來,以互聯網為載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日益增多。在一段時期,網絡謠言的問題比較突出。此類行為在行為主體、行為特征、侵害對象等方面還具有特殊性。如行為主體既涉及惡意造謠者,還涉及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跟帖、轉發。
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中也明確了,互聯網服務的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危害國家安全、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或侮辱誹謗他人的信息。
三大經典知識產權侵權案例分享
版權在我國也稱為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知識產權侵權案例本次就為大家分享3個經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這些案例對于自己的知識產權起到足夠的重視,從而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一: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并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絡服務平臺,并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這一則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也表現了當前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平臺的監管行為也具有重大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二:錢鐘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2013年5月,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圣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鐘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圣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圣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并賠禮道歉。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并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托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并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外,對于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三:《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谷川公司。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并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后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于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知識產權案例并不僅僅存在與版權當中,商標,專利都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識產權內容,可以與我們取得聯系。

有誰能向我提供一些新聞職業道德失范的案例。
1994年3月,南非記者凱文·卡特拍攝的《饑餓的小女孩》,獲得年度普利策新聞特寫攝影獎。7月27日夜,卡特服一氧化碳自殺身亡。
記者抓拍騎車人雨中摔倒事件
2005年5月9日下午,《東南晚報》攝影記者柳濤背著相機“搜街”。當時下著小雨,天色灰暗,柳意識到要下大雨,而大雨天常容易出新聞。他計劃拍一些照片,反映大雨給民眾帶來的影響。他沿著鳳嶼路向人集中的火車站走。
將到鳳嶼路口,狂風驟雨大作。他到路旁一家酒點門口躲避。同在避雨的一名市民見柳挎著照相機包,就說:“你是記者吧?這路口有一個坑,經常害人摔倒,你們可以報道一下。”這話提醒了柳濤。
他選了一個位置,給相機換上80-200的長焦鏡頭,鏡頭上光后,發現角度很小,電話亭、樹和過往的車經常會擋住視線。他不知道坑到底在什么位置,小鏡頭可能捕捉不到。
柳又換了一個離路口更近的位置,同時把長焦鏡頭換成12-24的鏡頭,這樣角度比較大,容易捕捉需要的信息。然后又把相機設置成連拍。
行人一個一個從眼前經過,我都用鏡頭留住,但是沒有一個人摔倒。約1個小時過去了,柳有些灰心。他把相機掛在脖子上,一手扶著相機,一手按在快門鍵上。
一個戴白色帽子、打著傘的人騎自行車從眼前經過,突然聽到“嘩”的一聲,他下意識把鏡頭對準那人,右手按下了快門。
隨后他查看自己剛拍的照片,連自己都被鎮住了,那個人不是預料中的從側面倒下,而是向前傾,這種沖擊力效果是可遇不可求的。
柳說沒看清他是怎么摔倒的,更別說盯著取景鏡頭搶拍。等回過神來,那個人已經慢慢爬起,他的車沒壞,人也沒受傷,朝我望了一眼,就走了。
興奮之余,他突然回過神來,覺得自己應該做點什么。柳在附近找了一根約2米長、10厘米粗的棍子,想立在坑內警醒路人,結果木棍無法立穩。經路人提醒,他在附近工地上找了一個修路的提示牌放在路口,這才挎著相機回到報社。
因柳是新華社簽約攝影記者,當晚選擇了一組照片發給新華社。第二天新華社發了通稿。
第二天,雨停了。他覺得有必要做跟蹤報道,于是又來到路口,發現那樣的小坑還有三四個,幸好已經被人填平了。(柳濤接受記者采訪之敘述)
第二天,《東南晚報》刊登了這組照片。編輯在編發這組照片時,“我們考慮到可能會引起爭論,但媒體的責任告訴我們,披露事實以引起社會更多層面及部門的關注,更有利于問題的解決,同時還有警示作用,防止類似的“悲劇”不再重演,它比讓記者站在“問題水坑”前面一個個地提醒人們有效得多。考慮到刊發這組圖片利大于弊,于是在編發時,我們作了編后,提醒人們,小問題不解決,往往會釀出大悲劇。告訴人們應該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的重要性。”(編輯自述)
中央電視臺、新華社、北京青年報、東方衛視、新浪網等紛紛就這組照片展開一場關于“職業道德”和“記者良心”的討論。
王某訴張某等侵害名譽權案
1998年7月,王某在上海長征醫院做了變性手術,被原單位解除用工合同,后無奈到甘肅某縣打工。1999年5月,王某約請某市報社記者張某采訪,向其詳細講述了自己做變性手術的前因后果,并提供3000字書面身世材料。張某拍攝了王某照片。張某要求在報道中不使用真實姓名及照片。
張某將采訪材料形成文章,連同照片一起登在市報上。文章中使用了王某的真實姓名,并有張某做變性手術前后心理過程的較詳細敘述、描寫與渲染。此后,張某又將文章投至《現代婦女》。《現代婦女》以《變性人王某》為題于當年第8期發表。
文章發表后,在王某所在縣城引起轟動。王某自稱因承受不了輿論壓力,遂再次失業。
1999年9月,王某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名譽權被侵訴訟,要求三原告(記者張某、市報社、《現代婦女》雜志社)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王某訴稱:“當時我同意發表此文,不料記者張某在文章中用了我的真名,還將照片也登了出來,個人隱私被暴露得淋漓盡致,使我無法工作生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某撰寫涉及原告王某隱私的文章公開發表在報刊上,雖經王某同意,但王某對被告張某具體寫什么、怎么寫,寫到什么程度并不知情。被告在沒有將寫成的文章交由原告認可的情況下,公開在報紙及雜志上發表,給原告王某工作生活造成不便,構成名譽侵權。后原告與三被告接受法庭調解,自愿達成協議:張某賠償4000元,某市報社賠償6000元,《現代婦女》雜志社賠償5000元。
新聞侵權主要有哪些現象,請以現實中的案例加以說明
新聞侵權是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對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的侵害。
名譽是指公民的品德、聲望、信譽、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會評價。新聞以虛假或攻擊性的內容指責公民有不道德或違法行為,損害其名聲,就構成對該公民的名譽權的侵害。未經本人同意,新聞對個人私生活的報道,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新聞單位沒有征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刪改文字內容而造成差錯,或改變表達方式發表,也屬侵權行為。同時,報刊私自將稿件轉交其他報刊發表而又沒有征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擴展資料:
葉挺家屬起訴侵權者案宣判的重大意義
28日上午,葉挺將軍家屬起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該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畫”曾發布含有侮辱烈士內容的短視頻,篡改葉挺在獄中寫就的《囚歌》并加入低俗語句,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摩摩公司公開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以來,由英烈家屬為原告起訴侵權者的第一案,這一判決充分昭示了國家懲治侵犯英烈名譽行為的堅強決心。
彪炳史冊的英雄事跡標注了戰火年代的時代坐標,鐫刻在民族豐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廣泛的社會道德認同。英烈的形象和榮譽,既是后輩兒孫的寶貴財富,更是凝聚核心價值觀的精神之源。我們必須營造全社會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圍,樹立英烈名譽不容侵犯的正確意識。
但我們也要清醒地意識到,長期處于和平年代、遠離硝煙炮火,一些人對英烈的敬仰逐漸“褪色”;甚至有人心懷惡意,詆毀攻擊英雄,美化侵略歷史、發表辱華言論,挑戰了人類道德底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一些網紅、“大V”以戲說、娛樂為幌子,以動漫、段子、綜藝等形式調侃英烈,混淆了文藝創作和侮辱誹謗的界線。暴走漫畫此前也以“習慣以一種娛樂化的方式去表達觀點和態度”作為辯解,但這種說法站不住腳。
文藝作品的戲說、虛構不可逾越道德的紅線;調侃戲謔更不能以誤導青少年作為代價。挖空心思制作惡趣味內容,其心心念念的還是流量和金錢,自家生意盈利不少,傷害的卻是全民族的共同情感。詆毀先烈、質疑歷史,歸根結底還是泛娛樂化和歷史虛無主義在作祟。
英烈的名譽與歷史的清白,需要全社會自發守護,更需要亮出法律的牙齒予以捍衛。近年來,從法院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邱少云等英雄的名譽權,到“精日”分子因不良言行被行拘,勇于向褻瀆歷史的行為亮劍,彰顯了法律的正義與莊嚴。
今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施行,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行為敲響警鐘;隨著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的公益訴訟制度正式建立,起訴主體從親屬擴大至檢察機關,讓此類行為難鉆法律漏洞,有效保護了英烈的形象,體現了以法律捍衛歷史的高度共識。
“天地英雄氣,千秋尚凜然。”從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到烈士紀念日,再到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一個個國家紀念日,推動著勿忘歷史、崇尚英雄的活動匯聚成潮。
在第五個烈士紀念日即將到來之際,紀念祭掃、主題學習、紅色旅游、制作動畫等各類活動在全國各地鋪展開來。
這也提示我們:樹立正確英雄觀、民族觀和歷史觀,既要靠法律樹起保護英烈權益的銅墻鐵壁,更要通過教科書、宣傳片、影視劇等多種方式,潛移默化地傳播歷史,形成崇尚英雄的良好風氣。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人民網評:葉挺家屬起訴侵權者案宣判的重大意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新聞侵權
網絡新聞侵權主要有哪些現象,請以現實中的案例加以說明
您好!
網絡侵權,顧名思義,是指在網絡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絡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絡軟件(即網絡通信協議、信息交換方式及網絡操作系統等,實現網絡中資源共享的系統。”網絡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侵害人格權。主要表現為:
1.盜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權;
2.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權;
3.發表攻擊、誹謗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譽權;
4.非法侵人他人電腦、非法截取他人傳輸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個人信息、大量發送垃圾郵件,侵害隱私權。日益發達的網絡在一定程度上對于社會不文明、不道德現象起到了譴責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法律規范約束,人肉搜索行為是否合法?網絡信息被泄漏如何判定?《侵權責任法》首次規定網絡侵權責任。該規定其后還明確,網絡用戶、網絡服務商利用網絡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并規定處理原則,填補了網絡侵犯他人名譽權行為的空白。
(二)是侵害財產利益。基于網絡活動的便捷性和商務性,通過網絡侵害財產利益的情形較為常見,如竊取他人網絡銀行賬戶中的資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網絡虛擬財產,如竊取他人網絡游戲裝備、虛擬貨幣等。
(三)是侵害知識產權。主要表現為侵犯他人著作權與商標權:
1.侵犯著作權。如擅自將他人作品進行數字化傳輸,規避技術措施,侵犯數據庫等。
2.侵犯商標權。如在網站上使用他人商標,故意使消費者誤以為該網站為商標權人的網站,惡意搶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域名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關于新聞法規的一些案例
新聞法規案例分析:王某因賭博被公安機關拘留。王請本公司職工曾某替自己去接受處罰被拒絕。李某對此事添油加醋捏造了一段笑料,說王每日出工資10元,請曾代己受過。后來,該公司宣傳人員就把這段故事整理成簡報,上報市普法辦。該辦干部林某將其寫成新聞稿投寄報社,被采用。曾某以侵犯名譽權為由提出訴訟,李某、該公司宣傳人員和林某都應承擔新聞侵權責任。
名譽權是公民、法人享有應該受到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損害這種公正評價的權利。
1、李某對此事添油加醋捏造了一段笑料,說王每日出工資10元,請曾代己受過,如果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王某可以起訴他侵犯名譽權,要求停止侵害并進行相應的賠償,包括賠禮道歉等等。
2、宣傳人員把這個故事整理成簡報,上報市普法辦,假如普法辦只是將這個簡報做成內刊的話,也不存在侵權行為。
3、寄給報社,并且見報。你可以對著新聞侵權的構成有四個要素來考慮看看: 新聞作品已經發表;新聞作品有違法性。比如失實的新聞作品造成了損害性后果,包括財產損失、人身及精神損失;新聞作品有可指認的對象。比如寫出王某所在單位、家庭住址乃至姓名等。新聞媒體和新聞作者的過錯。如果滿足這些條件,它是侵權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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