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侵權責任法案例教程(關于侵權責任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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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程嘯編寫的《侵權責任法教程(第2版21世紀民商法學系列教材)》緊扣《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按照總論一分論的模式系統(tǒng)全面地進行講解,并利用諸多知識架構圖幫助理解,使讀者對整個侵權法律體系了然于胸。
作者在每章節(jié)前精心設計了各種案例,既能使讀者更好地理解相應的概念、規(guī)則與理論,也向讀者傳授了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有助于培養(yǎng)法律人應有的思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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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程嘯編寫的《侵權責任法教程(第2版21世紀民商法學系列教材)》緊扣《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按照總論一分論的模式系統(tǒng)全面地進行講解,并利用諸多知識架構圖幫助理解,使讀者對整個侵權法律體系了然于胸。作者在每章節(jié)前精心設計了各種案例,既能使讀者更好地理解相應的概念、規(guī)則與理論,也向讀者傳授了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有助于培養(yǎng)法律人應有的思維。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石某在王某的摩托車店里購買了一輛摩托車,該車的生產商為某摩托車公司。兩個月后,石某在一次正常駕駛時突然發(fā)生翻車事故,受傷嚴重,經(jīng)治療花去醫(yī)療費3萬多元。后經(jīng)鑒定,事故原因為石某所駕駛的摩托車車輪材料不正常疏松所致。石某的經(jīng)濟損失應該由誰負責呢?
分析:《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三條又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此產品責任糾紛屬于特殊的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受害人能夠證明產品具有缺陷,即可構成侵權責任,受害人是不必證明產品制造者或者銷售者的過錯,這種責任方式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權利。受害人可以起訴制造者,也可以起訴銷售者。本案中的摩托車車輪材料不正常疏松應為產品缺陷,因此本案屬于產品責任糾紛,無須石某證明王某和摩托車公司有過錯,只需證明有購買摩托車的事實、損害結果和產品質量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即可。因生產者和銷售者沒有法定免責的情形,因此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產品缺陷是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如果產品缺陷是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侵權責任法 案例分析
1、張某家在一小區(qū)的一樓,家門前有一100多平方米的私家花園。一天,鄰居4歲的小華在沒有監(jiān)護人照看的情況下,到張某家玩耍。期間張某家養(yǎng)的狗將正在玩耍的小華咬傷。究竟誰應承擔小華因被狗咬傷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呢?
分析: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動物侵權屬于特殊的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都可以成為責任主體。對于一般的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在特別規(guī)定的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中,違反管理規(guī)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以及禁止飼養(yǎng)的烈性犬等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以及遺棄動物或者逃逸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實行更為嚴格的責任,不得免除或減輕責任。
本案中,張某作為狗的飼養(yǎng)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對小華應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因小華并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狗咬,所以小華在本案中沒有責任,小華的父母也因此不承擔責任。
2、某日,陳某經(jīng)過一幢七層高的住宅樓,突然被不知從哪一層樓扔出的酒瓶擊中頭部,造成頭部流血受傷。但陳某始終不知道具體是哪一住戶扔出的酒瓶砸傷了自己,于是將整幢樓的住戶都告上法庭,要求6個住戶(除一樓以外)共同賠償自己由此支付的醫(yī)療費等。陳某有依據(jù)嗎?
分析:陳某的訴訟請求是有法律依據(jù)的。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從建
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睊仈S物、墜落物損害責任是基于公平考慮,而不是基于過錯責任原則確定,適用的是補償責任。
這樣的案例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無法確定具體加害人的,由被侵權人證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拋擲物、墜落物傷害的,由建筑物使用人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要對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補償。如果有證據(jù)能夠確定具體的加害人,則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無需再舉證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各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按份分別對被侵權人進行補
償。被侵權人不能要求某一個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其全部的損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自己應承擔的份額對被侵權人進行補償后,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償。但是,建筑使用人支付補償款后,如果發(fā)現(xiàn)了真正加害人的,
可以向真正的加害人進行追償?!肚謾嘭熑畏ā返纳鲜鲆?guī)定,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預防損害,制止人們高空拋物。
3、吳某攜帶現(xiàn)金到銀行辦理匯款手續(xù),當他在營業(yè)廳的寫字臺填寫匯款單時,一男子在其身后窺視。吳某填單完畢,即到三號柜臺辦理匯款手續(xù)。由于銀行營業(yè)廳的柜臺前設置了“一米線”,但窺視吳某的人卻進入“一米線”內并站在吳某身側,此行為并沒有引起銀行
值班保安人員的注意和制止。就在吳某將錢交給柜臺內的工作人員時,此人從吳某左側手
搶奪錢袋,吳某緊抓錢袋反抗,搶錢人向吳某腹部連刺幾刀后逃離現(xiàn)場。吳某因此受傷,
攜帶的現(xiàn)金也沒有了,他可以向銀行要求賠償嗎?
分析:
吳某可以向銀行要求賠償。商業(yè)銀行的營業(yè)廳,是商業(yè)銀行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的主要場所,商業(yè)銀行應當根據(jù)其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規(guī)模,依照法律、法規(guī)以及相關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定,在營業(yè)廳內預先安裝必需的安全防范設施,安排保安人員,預防和盡可能避免不法侵害的發(fā)生,為客戶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提供保障,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但在本案中,當搶
錢人越過“一米線”時,值班保安人員并沒有注意,更沒有予以制止,因此對于吳某的損失
具有一定的過錯,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民事責任。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商業(yè)銀行屬于封閉性的經(jīng)營場所,商業(yè)銀行對于前來辦理業(yè)務的客戶負有安全保障義
務,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客戶損害的情形下,如果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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