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婚姻法離婚條件(2021婚姻法離婚法)
2021年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是什么?
2021年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如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拓展資料:
協議離婚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愿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準。對于符合《民法典》規定雙方自愿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準予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離婚對于很多人來說都是不希望遇到的,但是結婚之后很多人都無法忍耐繼續生活下去,最終為了雙方的利益都會選擇離婚,離婚的時候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不會因為離婚的時候造成損失,《民法典》中有詳細的規定和說明來確保雙方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1新婚姻法離婚的條件
一、申請協議離婚應符合以下條件:1、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2、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愿的;3、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4、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5、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訴訟離婚的條件是夫妻感情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2021年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包括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七編。從此《婚姻法》正式退出歷史舞臺,相關離婚的改動還是挺大的。
1.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利用 偽造、變造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戶口簿、無配偶證明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草案規定為無效婚姻。
2.增加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實踐中,輕率、意氣、一時沖動離婚現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穩定。為此,《民法典》新增了 一個月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問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3.完善離婚賠償制度
現行《婚姻法》規定了四種適用于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草案增加了 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將一些確實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納入損害賠償范圍。
3.夫妻共同財產增加兩項范圍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草案增加了 “其他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
4.兩種情形婚內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草案增設了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制度,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 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5.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應判離
《民法典》新增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6.離婚后子女撫養按最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
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的問題,草案明確,兩歲內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兩歲以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則判決。
7.離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探望權
關于離婚后探望子女的問題,草案增加規定 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
8.離婚財產分割增加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關于離婚時財產分割,草案除照顧子女、女方,還增加了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