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侵權的法律條款(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
法律對職務侵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職務侵權法律的規定為:職務侵權,是指在代表國家行使權力過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只有以國家的名義,行使國家權力的行為,才為執行職務的行為;只有在執行職務中發生的侵權行為,才為職務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名譽侵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名譽侵權的法律規定有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我國是如何規定的
以下是我國對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1.侵權行為地法原則 民法通則第146條首先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海商法第273條關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適用和民用航空法第189條第1款關于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都規定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卜述意見第187條還解釋道: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2.當事人共同屬人法原則 民法通則第146條規定: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3.雙重可訴原則 民法通則第146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這條規定對在中國領域外發生的侵權行為采用了“雙重可訴原則”。 4.法院地法原則 盡管民法通則沒有規定法院地法原則,但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對該原則作了規定。海商法第273條第2款規定: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第275條規定:海事賠償責任的限制,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民用航空法第189條第2款也規定: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對水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船旗國法原則 海商法第273條第3款規定: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于何地,船舶碰撞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 這一規定確立了獨立的船旗國法原則,它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專利法對侵權行為有哪些規定
專利法規定的侵權行為有:
1、未經許可,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專利產品;
2、假冒專利產品;
2、偽造專利授權文件;
3、專利法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法律對侵權行為的規定
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關于侵權責任法規定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一共95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8月27日,備受社會關注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這是民法典編纂工作的重要一步,是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侵權責任編在總結侵權責任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鑒司法解釋的有益做法,對侵權責任制度作出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實踐中,該規定因裁判標準不明導致適用范圍過寬,社會效果不是很好。為進一步明確該規則的適用范圍,統一裁判尺度,草案將侵權責任法規定中的‘根據實際情況’修改為‘依照法律的規定’。
草案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增加規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品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比如,有人故意將他人唯一的結婚照撕毀,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這種情況就可以考慮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擴展資料]
據了解,實踐中,無償搭乘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爭議較大,為了既保護受害者的權益,又鼓勵大家助人為樂,草案規定,無償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機動車駕駛人賠償責任。
為落實“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的要求,和“要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的決策部署,草案規定侵權人故意違反國家規定損害生態環境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草案還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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