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侵權屬于不存在嗎(以下情形中不構成侵權的是)
不構成侵權的情況有哪些?哪些情形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不構成侵權的情況有哪些?哪些情形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侵犯專利權指沒有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侵犯專利權的應承擔停止侵權、沒收違法所得、賠償專利人損失、被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罰。那么不構成侵權的情況有哪些?哪些情形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哪些情形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不構成侵權的情況有哪些?哪些情形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一、不構成侵權的情況有哪些?在下列五種情況下,任何人使用專利均不構成侵權:(一)首次銷售: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這一原則又稱為權利用盡原則,它適用于合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二)善意侵權: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此情況在學理上稱為善意侵權,這里行為的范圍僅限于使用和銷售,對于制造或者進口,依照現行法行為人應當或者有義務知道其制造、進口的產品是否是專利產品。(三)先行實施:對于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四)臨時過境: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五)非營利實施: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其實質是,此種實施行為非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與專利權人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所以對專利權人的市場利益不會構成侵害。二、哪些情形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一)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沒有損害結果可以構成侵權行為嗎
沒有損害結果一般是不能構成侵權行為的。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果沒有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就不會構成侵權行為,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咋樣評論不構成侵權
不要持有批評,諷刺以及對他人造成人身攻擊的評論就不算侵權。
只要沒有涉及捏造或者說有虛構事實的情況,那么就不存在侵權這個行為。從這個評價的角度來說,這些屬于消費者的一個基本的權利,我們不能不讓消費者說話,不能不讓消費者能夠產生一個基本的或者說合理的質疑,從這個角度講,商家應當有一定的容忍性。只要不存在惡意的,那么就不存在過錯,不存在過錯,也就不存在侵權的這種行為。望采納。
哪些情況不構成商標侵權,商標侵權如何認定
不構成商標侵權的情況有:
(一)在先權利使用時不構成商標侵權。
使用人對自己享有權利的標記進行正當使用。如正當使用自己的姓名、商號或其他標記。因使用人的在先權利合法,其正當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二)指示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使用人為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用途,合理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如某品牌墨盒合理的標明出其專供于某品牌打印機。
(三)敘述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
(一)非法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導致的商標侵權行為。指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
關于“類似商品”的認定,應以商標注冊證書中核定使用的商品為準。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看兩種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點,消費對象、銷售渠道是否相同。對“近似商標”的認定通常應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兩個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相類似;二是兩個商標的標識的主體部分是否相近似。具體認定以普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作為評判的主觀標準,并采用整體比較與商標顯著部分比較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實踐中多以商標的音、形、義三個要素考察。即讀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導致普通消費者直觀上的誤認;意思是否相同等來判斷。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導致的商標侵權行為。
在認定這類商標侵權行為時,不以銷售商是否有過錯為前提,只要銷售商客觀上銷售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即可認定侵權成立,只不過銷售商在證明合法取得商品并說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已。所謂“合法取得商品”是指通過公開的形式,在合法的交易市場購得的商品;說明“供貨者”身份,應當是真實的且相對方在現實生活中能夠尋找到,未達到這個標準,不能認為“說明了提供者”。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導致的商標侵權行為。
擅自制造是指商標印制單位未經授權或無正當手續而制造商標標識;偽造是指故意制造假冒商標標識。制造和銷售商標標識,必須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進行,嚴禁未經商標注冊人委托授權而擅自制造和出售商標標識,更不允許偽造商標標識。
(四)反向假冒行為導致的商標侵權行為。
反向假冒注冊商標是指行為人將注冊商標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經其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了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反向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并未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而是采用反向思維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某一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信譽,推銷附有自己商標的商品,從而提高自己商標的聲譽。反向假冒行為違反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擅自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標,借他人的優質商品為自己樹立品牌,其后果使商標權人失去利用商標樹立產品信譽的機會,違背商標和商品不可分離原則,侵害商標權人利益,欺騙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
(五)對馳名商標的淡化導致的商標侵權行為。
該行為是指無權使用人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用于自己的和該馳名商標商品不同類的商品之上,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及其在其他方面與生產者的關系產生誤認或混淆,進而使該馳名商標的特殊吸引力與識別作用發生弱化的行為。馳名商標淡化的主要表現形式:一是以一定方式丑化有關馳名商標;二是以一定方式暗化有關馳名商標;三是以間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費者將商標誤解為有關商品普通名稱。
(六)將他人注冊商標注冊域名的行為。
這類商標侵權行為主要有兩種類型:第一,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第二,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他人提供的產品、服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七)將他人注冊商標注冊為企業名稱的行為。
這類商標侵權行為成立的前提是商標申請在先,企業登記注冊在后,往往是企業利用他人商標的知名度搭便車的行為,這些企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的名稱,誤導了消費者,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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