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六條(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
民法典第26條的規定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本條規定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第1款規定的是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的親權法律關系;第2款規定的是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的親屬權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民法典關于子女贍養父母的規定有什么
【法律分析】
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有義務贍養父母。這種義務,不隨父母婚姻關系的改變而終止。如果子女拒絕,或者怠于贍養父母,父母可以起訴,請求支付贍養費,并且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另外,有能力負擔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贍養的義務。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
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
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如今女性在社會的地位被越來越重視,很多的厲害的人物都是女性,女性不要被社會上的壓力壓倒,學會用用合法的方式保證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以下分享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
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1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有哪些規定
1.切實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這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必要補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對婦女進行特殊保護的原因有兩點:
第一,是為了改變婦女不平等歷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中國婦女遭受壓迫的歷史時間太長了,而女人又天性軟弱,自身還不能抵制各種侵權侵害行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護。
第二,是基于婦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機能的需要。婦女承擔著人類生產與再生產的任務,對婦女之特殊保護,也是推進人類發展和社-會文明之標志。
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和男女平等的原則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是基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是補充,二者相互配合,相輔相成,才能有利于男女平等原則的真正實現。
2.切實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在舊中國,兒童被當作父母,家長的私產,子女的權利和權益是完全漠視的、他們是沒有獨立人格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得不到保護。新中國下生長的兒童,其法律地位和權益都受到了保護,并且有詳盡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規定,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以及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父母對子女的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等。
3.切實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會保障已經成為帶有世界性的社會問題。老年人在人口構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問題在許多國家都存在著。我國《民法典》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有繼承子女遺產的權利;
養父母,符合規定的繼父母的權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禁止家庭成員對老人的虐待和遺棄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六條 第二款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九條 第一款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五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第一款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 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2
《民法典》對保護兒童的財產權益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婚姻篇在家庭關系、離婚等章中對保護兒童的具體規定。
首先規定了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并明確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義務。即使父母親雙方離婚,這種義務也不免除。如果父母不履行義務,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在特殊的情況下,由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義務撫養未成年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或者弟妹。此外,子女的遺產繼承權和個人財產權明確規定予以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
其次,規定了不同情況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規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對后三類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視和虐待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指什么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是指國家對于婦女、兒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的權利和利益給予特殊的重視和保護。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具有如下重要的法律意義:
其一,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原因和人的生命周期的自然規律,婦女、兒童和老人在社會生活中,事實上處于弱者的地位,他們的權利和利益日益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加以特設的保護;
其二,在我國,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大量存在,在現實生活中置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于不顧,肆意侵犯和加害的現象非常普遍,有的情況還十分嚴承,因此,法律必須對這些弱勢人群加以特殊的保護和重視。
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3
1、《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于婦女的人身權利作了如下規定:
第三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四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4、《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法總則監護人的責任、義務是什么?
1、《民法典》監護人的責任、義務是什么?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 撫養 、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 贍養 、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2、誰可以擔任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怎么確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 遺囑 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4、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怎么處理 《民法典》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5、監護人的職責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1)監護人的職責是 代理 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6、什么情況下會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2)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7、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還要履行撫養義務嗎? 《民法典》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 撫養費 、 贍養費 、 扶養 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8、什么情況下監護關系終止? 《民法典》第三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1)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4)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民法典》監護人 的責任和義務,是可以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比如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者死亡,同時監護人的職責就是保護被監護人行使其合法權益。
民法典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民法典對于每個人來說都是很重要的,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里面的內容涉及社會生活方方面面,起著保障人民權力的作用,下面是民法典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1
1、切實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這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必要補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對婦女進行特殊保護的原因有兩點:第一,是為了改變婦女不平等歷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中國婦女遭受壓迫的歷史時間太長了,而女人又天性軟弱,自身還不能抵制各種侵權侵害行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護。
第二,是基于婦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機能的需要。婦女承擔著人類生產與再生產的任務,對婦女之特殊保護,也是推進人類發展和社-會文明之標志。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和男女平等的原則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是基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是補充,二者相互配合,相輔相成,才能有利于男女平等原則的真正實現。
2、切實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在舊中國,兒童被當作父母,家長的私產,子女的權利和權益是完全漠視的、他們是沒有獨立人格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得不到保護。新中國下生長的兒童,其法律地位和權益都受到了保護,并且有詳盡的規定。我國《民法典》規定,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以及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父母對子女的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等。
3、切實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會保障已經成為帶有世界性的社會問題。老年人在人口構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問題在許多國家都存在著。我國《民法典》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有繼承子女遺產的權利;養父母,符合規定的繼父母的權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禁止家庭成員對老人的虐待和遺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六條 第二款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九條 第一款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五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第一款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民法典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2
《民法典》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怎么說:
一、男女平等方面
女性在招聘、孕產期、哺乳期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對待的遭遇不少見,男女在繼承權方面不平等的現象屢屢引發熱議。《民法典》強調婦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繼承權等。
《民法典》第1041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1050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民法典》第1055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民法典》第1126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禁止騷擾行為方面
近年來,屢屢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職場等場合發生的騷擾行為。對此,《民法典》不僅規定了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還規定單位應當防止、制止騷擾行為。
《民法典》第1010條: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騷擾
三、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債務方面
近年來,時有發生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額舉債,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為了消除婦女“被負債”的恐懼,《民法典》作出如下規定: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3
一、民法典包括什么內容
民法典的內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別是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二、公民民事權利內容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利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
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關于監護人的義務,監護人對于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監護人的義務就是要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撫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不受侵犯;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在被監護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是監護人的法定義務和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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