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和聯系)
締約過失責任是什么意思?與違約責任的區別是什么?
締約過失責任的意思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磋商、故意隱瞞等違背誠信道義等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是:(1)發生的時間不同;(2)性質不同;(3)賠償范圍不同;(4)損害賠償的限度不同。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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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
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是:
1、概念不同:違約責任,也就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也就是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也稱為先契約責任或者締約過失中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定所承擔的義務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承擔責任的時間;
3、起因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如何區別
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是時間先后不同,是否可由當事人約定不同。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約定,一般出現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而締約過失責任是法定的,出現在合同成立之前。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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