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需要什么證件需要什么手續(復婚需要什么證件需要什么手續男方離婚證沒有了)
復婚需要什么證件需要什么手續
復婚需要的證件是:戶口簿、身份證、離婚證、復婚申請書。需要的手續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需要帶著證件和證明,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復婚需要什么手續
復婚需要如下手續:
1、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復婚登記,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無配偶(離婚證)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等材料;
2、符合登記要求的,當場予以登記,領取結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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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需要什么證件需要什么手續?
身份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1、提出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3、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并按指印。
4、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后,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擴展資料:
復婚注意事項:
復婚后,夫妻之間要注意避免重蹈覆轍。也就是說一旦復婚,就應該開誠布公地好好聊一聊,爭取把上一段婚姻失敗的原因找出來,對癥下藥,解決上一段婚姻中遺留的問題。
如果不能夠很好地處理上一段婚姻中遺留的各種問題或矛盾,那么即使復婚,也依然有可能面臨同樣的問題或矛盾,所以當選擇復婚,就應該及時總結和吸取上一段婚姻失敗的經驗教訓,避免悲劇重演。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復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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