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案例(廣告法案例注釋版)
典型虛假違法廣告案例有哪些?
一、寧波象山倪氏堂醫學科技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店堂、微信公眾號、淘寶網店等場所、平臺發布有關介紹“老倪膏藥”(醫療器械)功能的廣告,廣告內容含有安全性斷言或保證、說明治愈率等內容,且廣告內容未經相關部門審批,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
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人民幣80萬元的處罰。因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同時涉嫌構成虛假廣告罪,該案已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二、杭州煋火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發布印刷品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上城分公司的經營場所發放印刷品廣告,該廣告內容含有“全杭州最強中考科學名師團執教”等絕對化用語,同時含有“中考承諾班”、“承諾考上前三/前八(杭二、學軍杭高)”等內容,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保證性承諾,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規定。
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人民幣30萬元的處罰。
三、溫州樂清協和中醫門診部發布未經有關部門審批且無法一鍵關閉的網絡廣告案
當事人在自己網站頁面上發布未經有關部門審批的醫療廣告,并且廣告頁面無法一鍵關閉,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樂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人民幣1.2萬元的處罰。
四、浙江速網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布虛構數據的網絡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在某品牌官方旗艦店頁面發布的廣告含有“專注口腔護理66年”、“專注電動牙刷工藝66年給兒童貼心呵護”、“送孩子一個無蛀牙的歡樂童年”、“5600次/分鐘帶來更高潔凈力,清潔菌斑不留死角”、“快速潔凈,5600次/分轉速”等內容。
有關數據未表明出處,并且無法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加以證實,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罰款人民幣9.7萬元的處罰。
五、浙江潤潔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發布虛構榮譽稱號的網絡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在網站頁面上,虛假宣稱獲得“國家重點高新技術企業”、“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浙江省環保產業協會團體會員單位”、“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A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等榮譽稱號,該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所
六、永康市固泰工貿有限公司發布謊稱取得專利權的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為提高其商品的美譽度及市場競爭力,在沒有取得專利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經營的天貓網“固泰居家日用專營店”店輔網頁上發布虛構“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外觀專利證書”、“擁有國家實驗室標準的檢測實驗室”等內容的圖片資料進行虛假宣傳。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構成了第二十八條所指的內容,屬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永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處罰。
七、杭州巨基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發布房地產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湖州市吳興區代理銷售湖州某房產公司開發的房產,當事人在售房大廳發布海報廣告,含有“錢途無限,托管十年,以商鋪總價100萬為例,第一年租金收益為6%,第二年、第三年租金收益為7%,第四年、第五年租金收益8%”等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承諾的內容。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湖州市吳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處罰。
八、桐鄉市鼎陽貿易有限公司普通商品使用與藥品相混淆用語廣告案
當事人生產的桑果酒的紙質手提袋上,宣傳“主治陰血不足而致的頭暈目眩,耳鳴心悸,腰膝酸軟,須發早白,消渴口干,大便干潔等癥。桑果的功效:補益肝腎,滋陰養血,對烏發有特效,息風,清肝明目,解酒,改善睡眠,提高人體免疫力,延緩衰老,美容養顏,降低血酯,防癌”等內容。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桐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消除影響、罰款人民幣1.1萬元的處罰。
九、上海恒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定海分公司發布投資理財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面向社會公眾發放的宣傳紙上,印有“恒雀財富,有抵押、有擔保;恒雀財富向您承諾,如有借款人違約,公司法人全額回購!試營業期間可享受15天活動產品利息10%,本公司年化產品收益達15.5%”等內容,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定海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人民幣8萬元的處罰。
十、麗水鼎騰挖機配件經營部發布使用國家領導人名義的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經營部建筑物控制地帶發布內容為“你去問問***,三一挖機強不強;你去問問***,三一挖機行不行”的戶外廣告,同時含有“全國銷量第一”的絕對化用語,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規定。
麗水市蓮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處罰。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人民幣1.5萬元的處罰。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1、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2、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
3、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
4、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
5、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6、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的。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浙江省工商局公布十起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深圳一則電梯低俗廣告被罰50余萬,你對廣告法有哪些了解?
深圳一則電梯低俗廣告被罰50余萬,你對廣告法有哪些了解?
新廣告法規定了一批禁用詞,“最”
“第一”“首發”“最低價”等。據稱,新廣告法上線后,極限用語的處罰由原來的退一賠三變更為罰款二十萬元起!這一條絕對是提升文案行業的基礎文化水平的良策,小編預測諧音字詞會被以后文案拿來大做文章……
為給兒童一個更加健康的童年, 新廣告法禁止10歲以下童星代言:一方面是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亦因為童星欠缺獨立判斷事物的能力。過度商業化的社會氣息使兒童過于成熟化,失去了本該擁有的純真年代。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案例不在少數,這次新廣告法的出臺,是否能遏制這種行為?商家找明星代言,利用的是明星的影響力,以及符合產品定位的明星背后的粉絲效應。但是,很多明星因為未能真正體驗產品的優劣而代言的廣告是對粉絲及消費者的不負責任。期待這次新廣告法可以真正杜絕這種行為,對明星以及消費者負責。
禁止教育、培訓廣告對升學、通過考試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考研保過、四六級必過”之類的保證,令很多同學被欺騙,削弱了學習氛圍。
新廣告法實施后會對媒體經營帶來巨大影響,行業將迎來新一輪的大洗牌。成批的廣告公司會死去,且加速了報紙行業的“死亡”,互聯網等新媒體廣告創收將進入低增長期,媒體之間的廣告競爭也會更加激烈。淘汰濫竽充數,強化傳播質量是提高社會公信力的有力武器!

明星做廣告代言的風險越來越大,明星代言哪些行為需擔法律責任?
作為規制廣告及代言行為基本法律,《廣告法》下對于明星代言,究竟有怎樣的規制?廣告主和代言人該如何應對,從而最大限度避免《廣告法》帶來的法律風險?
一.什么是“廣告代言人”?
《廣告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廣告代言人指的是“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1、何為“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
根據原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編著的《廣告法》釋義,“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不僅包括在廣告中標明代言人身份信息的情況,還包括即使沒有標明身份信息,但對于社會公眾而言,從廣告陳述或畫面展示中能夠辨別出廣告主之外的個人身份信息[1]時,也屬于“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的范疇。如果廣告中沒有標明身份,對于相關受眾而言也難以辨別其真實身份的,則屬于廣告中演員的表演,不屬于廣告代言[2]。
除《廣告法》之外,各地在執行層面也發布了各項“指引”對于“以自己的名義和形象”進行界定,例如,2022年1月20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發布的《商業廣告代言活動合規指引》中就規定,“對于一些知名度較高的主體,如:知名文藝工作者、知名體育工作者、專家學者、‘網紅’等明星藝人、社會名人等,因其具有高度身份可識別性,雖然廣告中未標明身份,但公眾通過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屬于以自己的形象,利用了自己的獨立人格進行廣告代言,即使是以不為公眾所熟知的其他身份,如‘××體驗官’等進行推薦證明,也不能改變廣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即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主體,即使未在廣告中標明身份,但公眾通過其形象能夠辨明身份的,也屬于以自己的獨立人格進行代言。
2、何為對產品或服務進行“推薦”、“證明”?
“推薦”是指把好的人或者事物向他人或組織介紹,希望被任用或接受的行為,“證明”是指用可靠的材料來表明或斷定人或事物的真實性[3]。《廣告法》第二條第五款中的“推薦”、“證明”不僅包括代言人直接向廣告受眾表達自己對商品的推薦、證明,也包括雖然沒有明示表達,但代言人利用自身影響力默示表達自己的推薦意圖,特別是某些名人利用其自身名望對商品功能品質起到隱性擔保的作用的情形[4]。
上述標準與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關于在廣告中使用代言和證明的指引》(Guides Concerning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下文簡稱《指引》)對于”代言” (Endorsement)的定義并不相同。FTC在《指引》里面,把“代言”定義為從代言人的角度,而不是從贊助廣告的角度,來表述的任何消費者有可能相信的廣告信息,包括觀點(opinion)、信任(beliefs)、研究發現(findings)或經歷(experience)等。并不直接要求代言人(Endorser)對產品或者服務作出明確的“推薦”或者“證明”。
此外,雖然在《廣告法》下,法人和其它組織(如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也可以作為“廣告代言人”的身份出現,但是,相信絕大多數“廣告代言人”將還是由名人(包括歌星、影視明星、體育明星等)來扮演。
二.《廣告法》下對于廣告代言人的限制
首先,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得做廣告代言人;其次,廣告代言人必須使用過推薦的商品或接受過服務,這個是大前提。同時,對于特定的行業,比如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我們注意到,《廣告法》并未要求廣告代言人是其代言的產品或者服務的bona fide user,并未要求在廣告發布期間,廣告代言人仍然必須是該產品或者服務的用戶。
三.《廣告法》下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民事責任
《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該條同時規定,上述商品或服務以外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與生命健康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代言人承擔無過錯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其他產品和服務,代言人只有在有主觀過錯(明知或應知虛假)的情況下,才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一起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關于代言人主觀過錯(明知或應知虛假)的衡量標準,我們從趙波與“九球天后”潘曉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5]?中可以看出,法院認為,在衡量代言人的過錯時,應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義務作為審慎審查義務的衡量標準,而不應苛以更高的審查義務,即在代言人事前已對公司營業執照、稅務手續進行查看,并提交代言合同、授權書及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等證據的前提下,難以認定代言人存在明知或應知是虛假廣告的情形。
四.《廣告法》下明星不當代言的行政責任
除了第三點提到的民事責任,明星在進行不當代言時還可能承擔相應行政責任。
1、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
《廣告法》在第六十一條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或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或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代言明星在上述情況下不僅代言費被沒收,還要倒貼一倍至二倍的代言費。
作為為數不多的明星代言人適用上述《廣告法》第六十一條受到行政處罰的案例,在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的“李某發布違法廣告案”中,該李姓男星在其個人微博發布了某品牌女性內衣廣告,內容含有“一個讓女性輕松躺贏職場的裝備”、“我說沒有我帶不了的貨,你就說信不信吧”等內容,附帶當事人推介該商品的視頻。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該廣告構成了發布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違法廣告的行為,同時構成了廣告代言人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作推薦、證明的行為,并根據《廣告法》第六十一條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25573.77元并處二倍罰款651147.54元的行政處罰。
2、因代言虛假廣告受到行政處罰后的三年“禁言期”
上述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處罰還不是最致命的,《廣告法》對于明星代言最大的殺手锏是,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代言虛假廣告受處罰后的三年“禁言期”,即對在代言虛假廣告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不得代言。也就是說,明星代言如果稍有不慎,很有可能導致未來三年不能為任何品牌做廣告代言,損失將極為慘重。
除此之外,如果因為代言虛假廣告受到行政處罰,該明星在未來三年雖然不能再為任何品牌做新的代言,但是已經發布的廣告是否要下架?尚未發布的廣告大概率不能播出。對于該明星代言的其它品牌公司來說,如果在與明星的代言合同中,約定了明星代言人受到行政處罰是觸發品牌公司合同解約權的條件之一,則此時該品牌公司可根據代言合同的約定立即解除與該明星代言人合同并要求相應賠償,而對于涉及虛假廣告的廣告主與明星代言人的代言合同如何處理,這是另外一個話題。
五.廣告代言人與品牌代言人(品牌大使)
我們注意到,《廣告法》里對于“廣告代言人”的定義,和企業在市場營銷活動中使用明星做“品牌代言人”(或者說“品牌大使”)的做法并不完全相同,也就是說,“廣告代言人”和“品牌代言人”(“品牌大使”),嚴格說來并不是一個概念。首先,《廣告法》里的“廣告代言人”除了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它組織;其次,根據《廣告法》,只有這些明星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產品或者服務做“推薦、證明”時,才是《廣告法》意義上的“廣告代言人”。但是,明星什么樣的言行才算得上是“推薦和證明”?法律并未明確,這也會必然導致執法上的不確定性。
很多情況下,品牌公司僅僅邀請明星出席一個活動,以吸引媒體和公眾的關注,或者明星雖然在拍攝的廣告中出現了,但是并不直接對該品牌做任何形式的“推薦”或者“證明”。根據《廣告法》第二條第五款中對于明星代言人的定義,很難直接對該種行為做出明確界定,實務中各地主管部門也存在不同的實踐態度,例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廣告監管執法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就規定“知名人物的形象在廣告中出現且能夠被消費者識別,一般應認定為廣告代言人”[6],即此種情況下,只要明星在廣告中出現并能夠被消費者識別,則會認定為廣告代言人。
六.廣告代言人與帶貨主播
除了傳統商業廣告外,通過網絡直播帶貨已經成為商家營銷宣傳的主要陣地。在直播中,主播往往通過在直播中進行商品展示、現場試用、描述使用體驗及贊美產品的方式對產品進行推薦進而引導消費者通過商家鏈接進行購買。那么,主播在直播中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推薦、證明的,該主播是否會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
關于網絡直播活動的監管,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0年11月5日發布了《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該意見中明確,如果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按照《廣告法》的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及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該意見中并未將所有的網絡直播歸類為商業廣告,但對于何種直播內容屬于商業廣告卻沒有給出明確界定。在此情況下,我們認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可能會參照《廣告法》第二條第一款[7]及《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8]中對于廣告的定義進行衡量判斷。根據上述法律法規,“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屬于廣告,而“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屬于互聯網廣告。因此,我們認為,如果主播在直播中,除了對商品本身信息的客觀介紹(包括根據法律法規在銷售商品時應當披露的信息)外,還存在通過描述使用感受進而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推銷的,則存在被認定為是商業廣告的風險。實踐中,確實也已存在直播帶貨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構成商業廣告的案例[9]。在帶貨直播被認定為商業廣告的前提下,主播應當按照《廣告法》的規定履行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七.廣告代言人和廣告演員
我們還注意到,《廣告法》不允許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做廣告代言人,同時,對于特定的行業,比如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也不得使用廣告代言人。
作為違反上述規定的行政處罰實例,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公司作出責令停止發布及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在該案中,涉案公司邀請某藝人參與其品牌網絡直播活動,并使用該藝人及其子(其子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小明星,當時未滿十周歲)的形象進行廣告宣傳,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廣告主使用未滿十周歲未成年人作為代言人的行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10]。
但這并不意味著,十周歲以下的童星會從廣告中銷聲匿跡,也不意味著明星們不會出現在這些特定行業的廣告里。他們只需避免直接“推薦”或者“證明”就夠了,因為《廣告法》并不禁止個人以廣告演員的方式出現在廣告里。比如,廣告公司完全可以發揮創意,使明星或者十周歲以下的童星以廣告演員的形象出現在廣告里,同樣也可以達到讓受眾記住品牌的效果。對于品牌公司而言,這些明星和童星是公司的品牌代言人,但是,卻不是《廣告法》意義上的“廣告代言人”。
八.明星代言需要注意的問題
在《廣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制下,明星代言活動將受到嚴格監管。因此,如何能保證在風險可控的范圍內開展代言活動,對品牌公司和明星代言人來說都是需要解決的實務難題。以下我們將分別從品牌公司及明星代言人的角度分析問題及提出建議,供各方在實務中參考。
自稱“國飲”,永和被罰30萬,有哪些違法廣告的經典案例?
在社交平臺上發生了因發布虛假廣告被罰款這樣的一件事情,那么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事情了?
永和豆漿發布虛假廣告
原來是永和產業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了一則廣告,廣告的主題是“國飲“”并且在他的宣傳廣告內容中發布有永和豆漿在各國的駐華大使館被里面的人員飲用等等這樣的內容,但是經過市場監管局的查證發現他并沒有經過政府的允許而是在私下向大使館的工作人員贈送他的產品。因此,他的廣告因宣傳內容和事實嚴重不符,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所以市場監管部門就對他的這個行為處以罰款。
各類虛假廣告的出現
其實像這樣的案例層出不窮 ,例如茅臺,茅臺酒是我們中國一個非常有名產品,我們以前在電視上就經常可以看到茅臺酒的廣告,那么為什么近年來,我們沒有看到它的廣告呢,原因是這樣的,茅臺沒有通過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允許便以“國酒茅臺”自稱,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法律,所以我們才沒有看到茅臺的廣告。這樣的廣告還有“華佗銀屑王”,這個廣告在他的這個宣傳中告訴大家了產品中非常多的功效,但是經過查證,廣告中他所說的這些功效都是不科學的且沒有依據的,因此,也違反了國家的規定。國家對此也做出了處罰,還有關于保健食品的廣告,比如“唐樂舒膠囊”,在他的這個廣告中發布了很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相關的地點來進行宣傳,夸大廣告宣傳中的作用和功效,這也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法律政策,相關部門也為此做出相關決定。
通過此類事情,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對一些相關規定是非常嚴格的,無論是任何品牌都不能隨意地用“國”字來打招牌發布廣告了,因為如果說有相關廣告用“國”字來打廣告,就會對市場的公平競爭而產生負面影響。
求一個違反廣告法司案例
案例一案情摘要:某化妝品公司為推銷該公司生產的去斑霜,委托某廣告公司為其制作廣告。廣告公司在化妝品公司用戶信息反饋表中找到一位姓林的女士和姓方的男士在使用去斑霜前后的照片用于廣告之中,以宣傳該去斑霜的效果。廣告在電視臺播出后,林、方二人分別從家人和同事處得知此事。他們找到廣告公司要求其采取措施使廣告停止播放,并分別賠償他們精神損失。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林、方二人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被告廣告公司公開向林、方二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停止侵害,賠償林、方二人精神損失各15000元。點評:本案涉及到廣告中公民的肖像權問題。我國《廣告法》第25條規定:“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另外,《廣告法》第47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專利的;(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四)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本案中的廣告公司未經消費者林某和方某的同意就將其照片用在廣告之中,通過電視播放公之于眾,侵犯了林、方二人的肖像權,違反了《廣告法》第25條的規定。同時,擅自使用他人名義、形象,還違反了《廣告法》第47條第四款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案例二案情摘要:1996年12月某市郵電局銷售一批呼機,委托某廣告公司制作廣告。廣告公司將制作好的廣告在某文摘報上刊登,廣告中載明了該批呼機產地日本,價格1200元。劉某從報紙上看到后即到郵電局購買了一個。后發現所購呼機的標志上寫著“MADE IN CHINA”(中國制造)。劉某認為文摘報刊登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要求返還其購機款。文摘報以呼機不是由其出售,應由郵電局負責為由拒絕。劉某遂訴至法院。經查,郵電局并未向廣告公司和文摘報提供質檢機構出具的呼機質量證明書。點評:本案涉及到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對證明廣告內容真實的相關文件的審查義務。《廣告法》第24條規定:“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第27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對廣告主的證明文件有查驗、核實的義務,證明不全或內容不實,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廣告。本案中,郵電局出售的呼機產地與廣告所述不符,在其未提供廣告中商品質量有效證明文件時,廣告公司仍予制作廣告,文摘報仍予刊登廣告,造成了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后果。因此郵電局、廣告公司和文摘報均有過錯。《廣告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據此,本案中劉某向文摘報提出賠償請求于法有據。文摘報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再依法解決和郵電局及廣告公司之間的民事責任分擔問題。案例三案情摘要:某制藥廠新生產了一種藥品,為了向社會公眾介紹本廠的新產品,在未得到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在某印刷廠采用報紙的編排形式,印制數萬份廣告宣傳品,并委托一廣告公司免費向群眾發送。某些消費者看了廣告宣傳品后,購買了這種藥品,發現這種藥品不僅沒有廣告所說的治療效果,反而有很大的毒副作用,于是紛紛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收到消費者的舉報后,對此廣告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點評:對于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由于涉及國計民生并且經常進行廣告宣傳,因此,廣告法采取了特殊的管理措施。《廣告法》第34條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第43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準,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制藥廠未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擅自以報紙形式發布藥品廣告,違反了上述規定。因此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責令制藥廠、印刷廠和廣告公司停止發布該藥品廣告,并對制藥廠、印刷廠和廣告公司處以罰款。
案例四案情摘要:2001年7月,根據舉報,石家莊市工商局對該市XX經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在其經營場所發現該公司正在向用戶播放介紹其銷售的“日寶來福”磁性健康產品錄像帶,錄像內容中特別介紹了黑龍江某省委書記使用“日寶來福”產品的情況。經調查了解,黑龍江某省委書記根本不知道有“日寶來福”這一產品,更沒有使用過這一產品,錄像帶中的上述內容純屬編造。石家莊市工商局認為,該公司向用戶播放宣傳介紹“日寶來福”產品錄像帶行為,符合廣告活動的特征,是一種廣告宣傳行為:錄像帶中出現盜用黑龍江某省委書記名義宣傳介紹“日寶來福”產品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該經貿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處罰:(1)責令停止違法宣傳,消除影響。(2)處以50000元罰款。點評:本案涉及到對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我國《廣告法》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7條第二款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第39條規定:“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XX經貿有限公司為了招攬顧客,擅自在其“日寶來福”廣告中使用黑龍江某省委書記的名義,其盜用黑龍江某省委書記名義宣傳介紹“日寶來福”產品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4條、第7條第2款的規定,是一種虛假廣告行為。按照《廣告法》第39條的規定,應當追究該經貿有限公司的法律責任。石家莊市工商局的處罰是正確的。 案例五案情摘要:1996年10月,哈爾濱制藥六廠在哈爾濱電視臺,并通過哈爾濱曉聲廣告公司代理,在《哈爾濱日報》、《新晚報》、《生活報》、《黑龍江晨報》、《哈爾濱廣播電視報》發布VEN藥品廣告。廣告中有“已獲得國家專利”、“專利號為95108535.0”、“出廠質量高于國家標準”、“近日市場上出現了假冒仿制我廠生產的VEN藥品,同樣花錢何不買正宗”、“請認準哈爾濱制藥六廠正宗標志,獨家生產”等內容。哈爾濱制藥六廠共支付廣告費用279380元。經調查,哈爾濱制藥六廠發布的VEN藥品廣告,將申請中的專利宣傳為已獲得國家專利,將專利申請號95108535.0宣傳為已獲得國家批準的專利號。該則VEN藥品廣告是經過黑龍江省衛生廳審查批準的。點評:本案涉及到對虛假、違法廣告的認定和發布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11條第1款“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和第2款“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的規定以及第12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規定,結合本案事實,足以認定哈爾濱制藥六廠發布的VEN藥品廣告違法。依據《廣告法》第40條的規定,應對哈爾濱制藥六廠處以罰款,責令其修改VEN藥品廣告內容,撤掉有關“國家專利”、“正宗標志”、“獨家生產正宗產品”等違法內容。對哈爾濱曉聲廣告公司、哈爾濱電視臺、哈爾濱日報社、新晚報社、生活報社、黑龍江晨報社、哈爾濱廣播電視報社,處以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通報批評、沒收廣告費用和罰款的處罰。《廣告法》第45條規定:“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以行政處分”。根據本規定,利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為違法廣告發布提供了合法依據,同時,也損害了廣告審查機關的尊嚴,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黑龍江省衛生廳對該則違法廣告內容作出了審查批準決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情況,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以行政處分。6案情摘要:1996年10月,哈爾濱制藥六廠在哈爾濱電視臺,并通過哈爾濱曉聲廣告公司代理,在《哈爾濱日報》、《新晚報》、《生活報》、《黑龍江晨報》、《哈爾濱廣播電視報》發布VEN藥品廣告。廣告中有“已獲得國家專利”、“專利號為95108535.0”、“出廠質量高于國家標準”、“近日市場上出現了假冒仿制我廠生產的VEN藥品,同樣花錢何不買正宗”、“請認準哈爾濱制藥六廠正宗標志,獨家生產”等內容。哈爾濱制藥六廠共支付廣告費用279380元。經調查,哈爾濱制藥六廠發布的VEN藥品廣告,將申請中的專利宣傳為已獲得國家專利,將專利申請號95108535.0宣傳為已獲得國家批準的專利號。該則VEN藥品廣告是經過黑龍江省衛生廳審查批準的。 點評:本案涉及到對虛假、違法廣告的認定和發布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11條第1款“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和第2款“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的規定以及第12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規定,結合本案事實,足以認定哈爾濱制藥六廠發布的VEN藥品廣告違法。依據《廣告法》第40條的規定,應對哈爾濱制藥六廠處以罰款,責令其修改VEN藥品廣告內容,撤掉有關“國家專利”、“正宗標志”、“獨家生產正宗產品”等違法內容。對哈爾濱曉聲廣告公司、哈爾濱電視臺、哈爾濱日報社、新晚報社、生活報社、黑龍江晨報社、哈爾濱廣播電視報社,處以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通報批評、沒收廣告費用和罰款的處罰。《廣告法》第45條規定:“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以行政處分”。根據本規定,利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為違法廣告發布提供了合法依據,同時,也損害了廣告審查機關的尊嚴,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黑龍江省衛生廳對該則違法廣告內容作出了審查批準決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情況,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以行政處分。
舉例虛假廣告的案例
寧波象山倪氏堂醫學科技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店堂、微信公眾號、淘寶網店等場所、平臺發布有關介紹“老倪膏藥”(醫療器械)功能的廣告,廣告內容含有安全性斷言或保證、說明治愈率等內容,且廣告內容未經相關部門審批,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
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人民幣80萬元的處罰。因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同時涉嫌構成虛假廣告罪,該案已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擴展資料:
表現形式:
(一)夸大失實的廣告:一般是經營者對自己生產、銷售的產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來源等情況,或對所提供的勞務、技術服務的質量規模、技術標準、價格等資料進行夸大,無中生有的與事實情況不符的宣傳。
(二)語言模糊,令人誤解的廣告:此類廣告內容也許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實的,但是經營者措詞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費者對真實情況產生誤解,并影響其購買決策和其他經濟行為。
(三)不公正的廣告:是指通過誹謗、詆毀競爭對手的產品來宣傳自己產品的廣告,此類廣告的經營者不但違反了廣告法,而且還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虛假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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