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案例(反不正當競爭案例及分析2020規制商業賄賂行為案例)
經濟法案例分析一個,不少于600字
它不具備專利權的新穎性。 【評析意見】 首先,按照專利法,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即專利三性。其中,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以上“三性”必須同時符合,申請人才能獲得專利權。 其次,本案的關鍵在于該節能電磁鐵技術的新穎性是否具備。判斷一項發明創造是否具有新穎性的標準是公開與否。我國采用的是世界新穎性和本國新穎性相結合的原則。對于書面(出版物)公開,我國采用世界新穎性,即在申請日前在國內外沒有公開發表過;對于使用公開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如口頭)公開,則采用國內新穎性標準。采用不同的標準,主要在于申請日以前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否在國外已有人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公開過,是很難查明的。從公開的日期上來看,我國以申請日作為分界線。發明創造只要在申請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公開過,就具有新穎性。本案中,某研究所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廠的實用新型專利已在申請日之前已被公開,既在國內公開發表過,又在國內公開使用過,且不屬于專利法允許的不認為喪失新穎性的情形,所以該廠的技術不具備新穎性,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再次,專利局已經授予的專利權并不是不能改變。專利局人員有限,不可能熟悉所有的技術領域,閱讀過所有的公開雜志。正因為此,所以專利法特別設立了兩項制度來糾正可能發生的差錯。一項是專利權的撤銷制度。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六個月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局撤銷該專利權。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另一項是專利權宣告無效制度。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六個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本案中,某研究所在某廠的專利權被授予后的六個月后提出請求,要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且證據確鑿,符合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情形。 最后,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范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理。 七、反不正當競爭法 1、 案例介紹 甲食品廠生產的“幸福”牌營養液深受廣大消費者的歡迎,1999 年甲食品廠將“幸福”商標進行了注冊。2000年甲食品廠與乙食品廠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允許乙食品廠使用“幸福”牌注冊商標。在“幸福”商標使用許可期滿后,乙廠將自己的營養液配方略加修改,并注冊了“福康”商標。為了使自己的產品能很快打入市場,乙廠利用廣告宣傳,稱“福康”營養液是“幸福”營養液的換代產品,是對“幸福” 營養液的改進。該廣告打出后,致使消費者認為“福康”營養液是新一代產品,一定比“幸福”營養液更高級,故轉而購買“福康”營養液,使甲廠的產品滯銷,經濟損失巨大。甲廠得知此情況后,向工商管理機關反映要求制止乙廠的行為,并要求乙廠賠償。 問題: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如何處理此案? 2、甲食品廠的要求正確嗎? 案例分析 1、 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責令乙廠停止播放或刊登廣告,并消除影響,同時根據情節處以罰款。乙廠為打開市場,利用廣告宣傳,使消費者誤以為乙廠的產品是新一代產品,致使甲廠的產品滯銷。《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依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乙廠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責令乙廠停止播放或刊登廣告,通過各種途徑說明事實真相,消除虛假廣告的影響,并根據其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甲廠的要求是正確的,可要求乙廠賠償損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承擔被侵害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甲廠有權要求乙廠賠償損失。如甲廠的損失額難以計算,可以乙廠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利潤為賠償額。如果甲廠 因調查乙廠的侵權行為而支付了合理的費用,此費用應由乙廠承擔。 2、廣告侵權行為 案例介紹:1994年1月22日,西安市韓森寨供應站委托某廣告公司策劃廣告,推銷自己經銷的洗衣粉,之后又聯系了某報刊登。廣告上寫著:“韓森寨供應站向全省用戶推薦使用活力28洗衣粉、一枝花洗衣粉、威科88洗衣粉等國貨洗滌精品,使用后為你省錢、節水、節電。韓森寨供應站提醒您,不要再使用有色洗衣粉,我們的國貨精品在世界同類產品中一直名列前茅。”西安日化公司生產的山丹丹牌洗衣粉為粉紅色,多年被評為國優、部優產品,1991年至1993年山丹丹牌洗衣粉銷售量一直保持在2萬噸以上。1994年下降到1.5萬噸。 問題:韓森寨供應站的廣告是否構成侵害?若不是,為什么?若是,誰應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分析 1、韓森寨供應站的廣告已構成侵權。因韓森寨供應站的廣告貶低了西安日化公司生產的山丹丹牌洗衣粉的品質使人誤解為有色洗衣粉的質量不好。韓森寨供應站違反了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損害了西安日化公司的經濟利益,應責令韓森寨供應站和廣告公司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并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并賠償韓森公司的經濟損失。 八、產品質量法 1、未投入流通的產品的責任 案例介紹:某企業為了表示慰問,過年前將自產經檢驗合格但未投入流通的一批洗衣機作為福利分給職工。職工甲拿到廠里分的洗衣機后非常高興,將洗衣機拉回家。恰逢妻子乙在,便讓其幫忙用該洗衣機把家里的沙發罩等洗一下。結果,因洗衣機漏電,乙被當場電死,于是,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1、甲若起訴該企業,能否勝訴?為什么? 案例分析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9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 本案中,產品尚未投入流通,因此生產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甲、乙均沒有過錯,因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判決 該企業適當補償甲 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例 1、經營者免責聲明的效力 案例介紹:1994年11月張某參加由繁晨紡織品有限公司主辦的服裝展銷會,在展銷會的第12號博佳皮衣廠的柜臺前,看到一件價格為2100元的皮大衣,款式新穎,張某決定購買。張某選衣時,看到柜臺顯眼處寫有“當面查驗,概不退換”的告示。張某買衣后即穿用,但沒想到10天后,張某給皮衣上油時,發現皮認外皮有脫落現象,皮衣上斑斑點點十分難看,張某即拿衣服到展覽會要求退換,但展覽會已經結束,博佳皮衣廠的人員已經撤走。張某十分氣憤,遂打電話到電視臺反映博佳皮衣廠產品質量有問題,新聞媒介將此事曝光,博佳皮衣廠皮衣銷量大減。博佳皮衣廠訴至法院,稱在出售皮衣時,本廠已聲明“當面查驗,概不退換”,張某也知道仍購買,說明其同意對皮衣質量風險由自己負責。現在張某的行為侵犯了本廠的名譽,要求張某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張某在答辯時向法院提交了商檢部門出具的張某購買的皮衣質量不合格的證明。 問題:1、博佳皮衣廠的“當面查驗,概不退換”的告示是否有效?為什么? 2、博佳皮衣廠認為張某侵犯了該廠的名譽權是否成立?為什么? 3、張某就皮衣質量問題是否有權向繁晨紡織品有限公司索賠? 案例分析 (1) 博佳皮衣廠的“當面查驗,概不退換”的告示無效。“當面查驗, 概不退換”既是霸王條款又是免責條款。皮衣廠免除了自己的責任而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這樣的免責條款無效。 (2) 張某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因為張某購買的皮衣質量不合格是既 成的事實,而非虛假的,皮衣廠以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違反了產品質量法,媒體就此事曝光不屬于侵權行為。 (3) 張某有權向繁晨紡織公司索賠,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 定消費者在展銷會購買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展銷會結束的,消費者有權向柜臺出租方或展銷會舉辦方要求賠償。 2、超市搜查顧客是否侵權 案例介紹:張某在某超市購物時,看了幾瓶化妝品,覺得不太滿意,又放到貨架上。在離開超市時,超市的保安人員懷疑張某拿了化妝品而沒有結帳,攔住張某并強行對張某進行搜身,并打開張某的包進行檢查,因沒有發現化妝品,保安人員當即對張某道歉,并解釋說:“我們商店有規定,因超市采取開架售貨方式,免不了要丟東西,因此要求保安人員加強管理,對有偷竊嫌疑的人保安人員有權進行搜 查,這個規定在商場門口貼了告示。”張某認為商場侵犯了她的人身權利和名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問題: 1、超市是否侵犯了張某的權益? 2、超市的保安人員當即對張某道歉,超市是否對張某負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 1、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對經營者來說,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以上規定,該商場沒有權利搜查張某的物品,盡管該超市有告示在先,該告示沒有法律依據,并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該超市侵犯了張某的人身權利和名譽權、維護安全權和保障安全權。 2、 雖然超市的保安人員當即對張某道歉,但這不能改變超市對張某權利侵犯的事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該超市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市監局公布醫美領域10件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有哪些共同特點?
要說現如今這個社會上什么是最重要的,相信很多的人,第一想到的就是顏值。當一個人的顏值不夠達標的時候,也不會被這個社會所善待,也正是因為自己先天性顏值的不足,于是就開始想通過一些整容和做一些醫美項目來改善自己的顏值。
一、有關部門的調查。
在2021年的一月份到九月份,我國各地的市場監管部門對一些不正當競爭進行了調查。其中罰款的金額高達了3.5億元,而且涉及的醫美領域虛假宣傳是達到了71件,罰款金額達到了355萬。那么,這些不正當競爭到底有什么樣的共同特點呢?很多的醫療機構并沒有專業的資質,而且在虛假宣傳,一些醫美產品的功效。通過販賣容貌焦慮,讓消費者掉入到陷阱當中。
二、醫美行業存在的違法行為。
很多的醫美機構是非法的醫美機構,沒有專業的醫生,沒有專業的醫美產品。現在我國的醫美機構已經超過了三萬家,但是拿到了專業外科主任醫生證書的醫生卻不超過5000人。這個數據也告知了我們,給你做醫美的醫生,可能并不是專業的醫生,而只是醫美機構隨意找的。有很多的醫美機構都用專業的醫師力量,以及夸大醫生的資歷來吸引到一些消費者,這都是屬于違法的虛假宣傳行為。
三、總結。
顏值確實是非常重要的,但大家可以發現,每個人都是有自己的優點,我們總在不斷的發現別人的優點,為什么不能夠去發現自己的優點呢。其實努力的去打扮一下自己也是非常好看的,沒有必要去做這些所謂的醫美項目,而且大多數的整容都是會有一些后遺癥的。所有的醫美機構在宣傳的時候只會夸大自己的優點,但并不會告知大家這些后遺癥。
我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哪些?
壟斷行為表現形式一:
經營者濫用市場優勢地位限制競爭
【案例】四川省沐川縣供排水公司強制收取用水底度費行為。
廣東省肇慶火車站強行向客戶收取鏟車作業費、發送綜合服務費、倉儲保管費、場地保管費等延伸服務費。
【點評】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壟斷行為分為兩類:一是水、電、氣、暖、交通、郵政、電信等自然壟斷性行業企業的壟斷行為;二是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如煙草、鹽業、石油、石化等)的壟斷行為。查處的壟斷行為的主要表現是:強制交易、強制服務、差別待遇、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條件、濫收費用等。
壟斷行為表現形式二:
經營者之間以壟斷協議限制競爭
【案例】浙江省溫州市工商局對該市7家從事燃氣經營的公司簽訂統一市場價格的行為,依據該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進行了調查處理。
重慶市工商局對市內三家氧氣生產銷售企業通過協議分割市場、統一并抬高氧氣銷售價格的限制競爭行為,依據《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對三家企業各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點評】隨著反壟斷執法工作的深入和執法經驗的積累,一些省份的工商部門積極參與推動地方立法,并依據各自的《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對經營者之間通過壟斷協議劃分市場、固定價格等限制競爭行為進行了查處。通過地方性法規在立法上的適當補充,使得近年來出現的一些新型壟斷、限制性競爭案件得到及時查處,競爭秩序得到有效維護,反壟斷執法領域也獲得必要的拓展。
壟斷行為表現形式三:
經營者集中——行政壟斷限制競爭
【案例】吉林省工商局針對某市信息辦等五部門聯合發文指定一家企業壟斷該市信息管網項目建設和施工行為,分別依法向該市人民政府發出行政建議函,通過地方的干預,使上述行為得到有效制止。
福建省工商局針對某市公安局利用轎車上牌和年檢之機強制車主購買GPS設備的行為,向省公安廳發出行政建議書并主動溝通、協調,通過省公安廳的干預,制止了上述行為。
【點評】從工商部門執法實踐來看,對行政性壟斷限制競爭行為的查處分為兩類:一是地方政府的地區封鎖和地方保護行為;二是政府所屬部門(公安、交通、民政、衛生、教育等)濫用權力限制競爭行為。工商部門在實際執法中積極采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
在現代世界商品經濟活動中出現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涉及的范圍包括產品生產過程中質量的低劣,商品外觀和包裝的假冒與盜用,商品廣告的虛假偽裝銷售和服務中的欺詐,以及技術和交易秘密的侵權等各個方面。
在西方許多國家里,不正當競爭行為五花八門,一般認為,不正當行為有以下十二種:
1、產生混淆的行為,即導致對他人的活動、服務、營業,或對其原產地造成混淆。
2、使人誤解的行為,即使用或制造虛假標識,疏略真實標識,以及其他可能導致誤解的做法。
3、如果利用禮品、獎賞或其他類似之物對消費者施加義務,消費者因而同意接受主要服務,則可視為不正當;此外,提供任何好處或獎賞,導致消費者對同企業其他產品或服務的價格產生誤解或可能產生誤解的行為,或者嚴重干擾對所提供之物真實價值估價或與其他替代物的比較的行為,均被視為不正當。
4、毀壞信譽行為,即對另一方的活動、服務、營業或商業行為無端指責,可能使其在市場中失去信譽的行為。
5、比較行為,即如果提到那些并類同相關或可比較的事實,將被認為是不正當的。
6、模仿行為,即在模仿他人的商業活動或行為時,超出了受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利(如專利權或商標權)的行為;此外,那些能夠導致對商品或服務以及原產地產生混同,或不適當地利用另一方的商業信譽,或對某一競爭方的全部商業活動系統進行照搬性質的模仿將受到懲處。
7、私自利用另一方商業信譽,即包括使用他從標識或虛假表示原產地的行為,均屬于不正當的行為。
8、違反保密規定,好凡未經所有人授權,泄露或私自利用其能夠合法接觸但仍屬保密的商業秘密的行為,如同泄露或私自利用通過間諜或類似手段,或引誘競爭方雇員違反其合同義務等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一樣,均屬不正當性質的行為。
9、引誘違約,即引誘雇員、供貨人、顧客或其他人不遵守他們對競爭方所應遵守的基本合同義務的行為,屬不正當行為。
10、違反規則,即通過違反法律規則在市場上獲得大量的競爭性利益的行為,屬不正當行為。
11、歧視行為,即無正當理由在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方面對消費者實施歧視性待遇的行為,屬不正當行為。
12、舍本買賣,即雖然原則上企業有權自由定價,但是有計劃地以低于成本或購進行銷售,如果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同一企業的其他商品或服務的人格產生錯誤認識,或影響另一方商品或營業信譽的形象,或其構成將競爭一方或集團排擠出市場的戰略的部分,或其嚴重損害某一特定產品的競爭,都將視為不正當行為。 取行政建議或行政告誡的方式,制止了大量行政壟斷行為。
不正當競爭與壟斷的區別是:
1、不正當競爭是一種競爭行為;壟斷是一種排除(或限制)競爭的行為。
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為法律所禁止;有些壟斷行為則可以由法律認可和維護。
3、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壟斷行為的主體不僅限于經營者,有時可能還包括某些政府機關。
4、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濟后果一般比為法律所反對的嚴重壟斷的較輕。
總之不正當競爭行為;非法攻擊已產生的對手;壟斷;把對手消滅在萌芽狀態 。
福建省公布第二批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典型案例,有哪些案例值得關注?
福建省近日公布了第二批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的10大典型案例,分別包括虛假宣傳上市 、虛假宣傳產品功能、商業賄賂、不正當有獎銷售、商業詆毀、刷單炒信等案例。
其中,我覺得值得關注的有商業賄賂、有獎銷售和刷單炒信案。
商業賄賂案是指廈門睿鑫順貿易有限公司為獲取旅游團購物的交易機會,通過其員工向廈門嘉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金支付“回傭”,“回傭”金額為游客消費總金額的80%。這個事是比較常見又比較隱蔽的,大家跟團旅游時都會遇到導游帶著去購物的情況,很多時候我們都不在意,覺得去哪里購物都是一樣的,但這恰恰已經違法了。最終,廈門睿鑫順貿易有限公司不但被沒收所得,而且被罰了30萬。
為什么要關注它呢?是因為商業賄賂的成本最終都要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實際上競爭并沒有讓利給消費者。
有獎銷售案是惠安縣周發珠寶首飾店開展“砸金蛋,送好禮”有獎銷售活動,但在有獎銷售活動開始前,該經營場所及宣傳單上未明確公布有獎銷售活動的獎項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時間、開獎方式、獎金金額,或者獎品價格、獎品品名、獎品種類,或者中獎概率、兌獎時間、兌獎條件、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主辦方及聯系方式等信息。實際上就是噱頭,吸引大家買東西而已,最后中沒中獎都是店家說了算的。
關注它也是因為生活中比較常見,家具、酒水、裝修等等,大家出去買東西時經常被其吸引,但其實沒多大效果。
刷單炒信案是福建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為了增加產品評價、提升搜索排名、增加產品銷量,通過自行組織刷手刷單、委托第三方刷單等方式虛構交易。據悉,至案發時,當事人自行組織刷手刷單4540筆,委托第三方刷單274筆。
關注它是因為網購現在已經是大家最常用的購物方式了,而影響消費者最終選擇的因素中,很大一部分就是因為商品的銷售量和評價,價格因素都不是主要考慮的點。但這些如果都是假的,大家是不是有一種被欺騙的感覺?
當然,其它的案例也很值得關注,洞悉了商家常用的手段,能避免踩中一些讓人惡心的坑。
求幾個反壟斷法經典案例
8月1日,北京4家防偽企業將國家質檢總局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國家質檢總局在推廣“中國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的過程中,違反了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屬行政違法,涉嫌行政壟斷。該案可能成為反壟斷法實施后第一件提起訴訟的案件(《西安晚報》8月3日)。
對此,應當毫無疑問的是,隨著反壟斷法的實施,以及市場各界對壟斷危害性認識加深進步,及其市場主體對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的需求,日后社會會對行政與市場關系,及其行政于市場管理方式合法性與合理性,會呈現出越來越高的訴求。而這種與具體企業切身利益有著密切關系的訴求,也會因為法制的逐步健全,會像上述案件一樣,轉化為對行政權力運行過程的規范性監督。因而從此角度講,國家質檢總局這次被訴,其中也許有著某些不可多得的“里程碑”含意。
首先是,由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新興加轉軌”、及經濟轉軌動力主要源自行政權力的經濟階段性特征所決定,或許會因為行政權力本身對市場經濟規律的認識缺陷、也許會因為受計劃經濟思路的痕跡影響、更甚至于會因為目前行政管理與經濟活動之間的利益關系存在。應該說,現有這樣的行政與市場多種的交叉關系,在結果上,都可能會使行政權力在進行具體市場監管時,表現出缺位、錯位、越位的權力“時期”弊病。對此,就拿上述國家質檢總局的“電子監管網”推廣過程為例,也許國家質檢總局的初衷是出于建網的心情急切,或許也可能是由于對某種具體產品質量的相信與青睞,因而在推廣過程中,自覺或不自覺地流露出了一種行政傾向。素不知,正是因為這種完全可能是處于行政善意的傾向,由于其中與質檢總局有著某種可能的利益關系,并沒有經過具備市場公信的程序的認定,所以,如此的行政“推廣”在結果上,就會對市場其它相關產品失去本應該有的公平競爭的機會,可以說,在性質上這的確是一種排斥、限制競爭的不公正行為。
還有在行政與市場關系上,尤其是在市場反壟斷管理上,應該說行政管理的就應定位于“裁判員”的角色,行政監管職責就是要提供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以及保證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就此同樣以上述的質檢總局“推廣”事例來說,行政應該以公平的競爭程序,并以這種為市場公認并具公信的競爭程序為平臺,完全可以、也應該讓相關企業產品通過各自競爭并由市場來決定誰才是真正的“最優”產品,并且值的“推廣”。而與此對照,國家質檢總局這次之所以會引起相關企業不滿、并被訴至法院,其中很可能就是質檢總局在此問題上,將本應由市場競爭來解決的問題錯作行政可以決定范圍的問題。可以說,如果背后不存在相關企業所指的利益關系,那至少也可以說是一種因行政認識錯誤,而引出的越位與錯位的表現。 當然,此案結果究竟如何尚還要有待法院的判決。但有一關鍵點現在就可確定無疑,那就是在市場經濟推進進程中,行政監管的目標與出發點應該是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與保護消費者利益。否則,就可能會走向市場經濟規律要求背道而馳。對此,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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