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案例(醫療事故案例及分析反思)
典型醫療事故案例及分析!(要求有具體的案例及分,最好是當今的熱點醫療糾紛)
腦癱患兒訴上海某醫院醫療事故賠償案案件簡介原告張某之母于2006年10月4日(雙胞胎待產)急診入院,凌晨3:45醫生告知B超單檢查顯示胎兒的胎心和胎動并未異常后,被安排在產房待產區。但原告胎膜早破,羊水外流長達6個多小時,被告(醫院)未采取任何具體治療及檢查措施。原告于同日上午9:30出生,醫生告知,原告重度缺氧,在兒科病房的暖箱中搶救有所改變出院,但于2008年原告查出腦癱,原告家人于2009年2月將在被告處的病例調出后才知,原告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2009年3月原告將被告上海某醫院訴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就此醫療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解析作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師,自接受委托后,我們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進行調查取證,就該案件的主要法律事實與證據,從專業知識角度以分析,并做出相應的方案,在該案件中主要爭議有:一、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被告方提出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我們認為被告對此法律概念和適用存在理解錯誤,依據《民法通則》和《意見》等相關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即應從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因此本案訴訟時效應從2009年2月在被告處調出病例,確定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時開始計算。二、被告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被告對原告在出生過程中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一直持否定態度。在審理過程中,我們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區醫學會就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其醫療行為與現狀有無因果關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被告對原告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上海市虹口區醫學會鑒定結論為不構醫療事故。面對這樣的鑒定結論,無疑是一個沉痛的打擊。本案要想取得賠償,這個鑒定結論是關鍵,律師和原告都不服這樣的鑒定結論。我們重新申請鑒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接受了申請,并委托上海市醫學會就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其醫療行為與現狀有無因果關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被告對原告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原告與被告的醫療爭議構成醫療事故。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條,《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本病例構成二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判決結論 原告訴被告上海某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楊浦區人民法院認定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支持了我方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判決如下:一、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人民幣5090.40元;二、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280元;三、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住院陪護費人民幣1515.50元;四、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護理費人民幣201,600元;五、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殘疾用具費人民幣280元;六、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交通費人民幣210元;七、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4,441.48元;八、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殘疾生活補助費人民幣244,414.80元;九、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律師費人民幣3500元。 法律依據 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醫療事故案例分析
【簡要案情】
原告張某,男,35歲,因上排四顆牙齒間隙較大一直有修復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醫院(被告)廣告所吸引,來院咨詢。被告接診醫生對患者極力鼓吹所謂的手術效果,并慫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勸說下,患者同意當天就接受手術,但手術范圍僅為上排四顆。令人氣憤的是被告醫生術中未經患者同意,擅自擴大手術范圍,將患者上下兩排一共15顆牙齒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過度,造成患者當時5顆牙齒漏髓,其中3顆術中做了根管(有一顆根管手術還超填)。麻醉過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幾個月,15顆牙齒相繼出現牙髓反應和漏髓,期間患者飽受折磨,數次在省、市口腔醫院就診,目前15顆牙齒全都做了根管,成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維持正常牙齒功能。2007年9月,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繼續治療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訴辯意見】
患方認為:醫方嚴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且手術操作嚴重不當,應當構成醫療事故,并應承擔全部責任。
醫方認為:我院對患者診療行為符合常規,不存在醫療過錯,不構成醫療事故。
【鑒定結論】
受法院委托,醫學會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為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鑒定書分析意見為:
根據臨床資料及現場調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較復雜,醫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間隙外還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緊。
醫方存在以下醫療過失行為:
1、病歷書寫不規范;
2、考慮欠周詳,設計方案不當,匆忙進行治療導致牙髓炎、牙齒疼痛;
3、根據病歷記載情況,關閉間隙只需磨12顆牙,多磨了3顆牙;
4、違反操作常規,該病例應當先進行根管治療。
對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烤瓷牙冠修復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復外形。
雙方未申請重新鑒定。
【醫事法律分析】
一、醫方術后補寫門診病歷不具有合法性
二、被告嚴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
三、被告手術操作嚴重不當
四、關于損害后果
本案鑒定為四級醫療事故,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四級醫療事故沒有傷殘等級,但患者又明確存在牙齒功能的缺失,如何解決這一矛盾,鑒定專家給出了醫學建議:烤瓷牙冠修復以重建功能和恢復外形,所以這一建議是對四級醫療事故的補充,因此,牙冠的費用應當納入損害后果。
77歲老太被誤診,胰腺癌切除多器官三個月去世,這是個案嗎?
我覺得這不是案例體現了,一部分醫生沒有醫德,而且不關心病人,視病人的生命為玩笑。
靜脈輸液引起的醫療事故案例分析
靜脈輸液引起的死亡事故,在今年就發生了幾起。在1月份的時候,江蘇一名幼兒輸液死亡;在3月份的時候,一名男子因胃疼去輸液導致死亡;近日,一名17歲少女衛生所輸液死亡。靜脈輸液雖是常見的一種治療方法,但也要注意,靜脈輸液容易引起的一些醫療事故。下面我們就來看一則靜脈輸液引起的醫療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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