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確認糾紛(所有權確認糾紛案由的關鍵點)
合同和物權的關系
物權糾紛和合同效力相分離,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的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產生了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依合同法的建構邏輯,合同的訂立是規范締約當事人之間如何達成合意,合同的效力則是進一步規范當事人的合意應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物權糾紛包括物權確認糾紛,適用于因物權的成立、內容及物權的歸屬所產生糾紛的案件。所有權確認糾紛,適用于因所有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糾紛的案件。用益物權確認糾紛,適用于因用益物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而產生糾紛的案件。
一、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的區別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本條規定的內容,在民法學中稱為物權變動與其基礎關系或者說原因關系的區分原則。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基礎關系,主要是合同,它屬于債權法律關系的范疇,成立以及生效應該依據合同法來判斷。民法學將這種合同看成是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只能在登記時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許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這可能是因為物權因客觀情勢發生變遷,使得物權的變動成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權的出讓人“一物二賣”,其中一個買受人先行進行了不動產登記,其他的買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約定轉讓的物權。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和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本身是兩個應當加以區分的情況。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合同一經成立,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可以發生效力。合同只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并不必然與登記聯系在一起。登記是針對民事權利的變動而設定的,它是與物權的變動聯系在一起的,是一種物權變動的公示的方法。登記并不是針對合同行為,而是針對物權的變動所采取的一種公示方法,如果當事人之間僅就物權的變動達成合意,而沒有辦理登記,合同仍然有效。例如,當事人雙方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經生效,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不能發生移轉,但買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權仍然受到保護。違約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依不同情形,買受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即請求出賣人辦理不動產轉讓登記,或者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失。
二、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
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失去了意義。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
三、區分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的意義
有利于保護買受人依據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權。在不動產買賣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沒有辦理不動產權利移轉的登記手續,但是,因為合同已經生效,所以依據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買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權仍然受到保護。即使買受人不享有物權,但是可以享有合法的占有權,針對第三人的侵害不動產的行為,可以提起占有之訴。
有利于確立違約責任。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后沒有辦理登記,或者拒絕履行登記義務,由于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此種拒不履行登記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假如未辦理登記導致合同無效,非違約方將無法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家庭房產確權糾紛
《民法典》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對不動產物權的歸屬具有推定的效力。但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尤其是在婚姻家庭具有親情身份關系中,不動產的實際出資人與產權證上的產權登記人并非一人,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不動產物權的歸屬往往存在很大的爭議。本文將以一起歷經一審、二審、再審的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為例進行分析,得出不動產登記的推定力并非終局、不可推翻的,其“外觀主義”只是引起舉證責任倒置的效果,應從當事人對不動產權屬約定及對不動產的出資來源與性質兩方面來分析確認不動產事實物權的結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對農村居民建筑住宅使用土地的合法狀況予以確認的證件。只有持有宅基地使用證的人,才能在其合法使用的宅基范圍內建房,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一致。
河南法院所有權確認糾紛應怎么交訴訟費
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
你要贏這個官司要具備三個條件1:你與原房東簽定過合同(哪怕是手寫的),合同內明示房屋地址,面積,價格等等信息。2:你已付清房款,有銀行打款憑條或者對方開給你的收據。3:現在這個拿著房產證來找你的人手上的房產證辦理日期是在你與原房東簽定合同之后。分析:你如果和原房東簽定合同,合同出于雙方自愿,房東又收了錢,那么是不允許毀約的,合同是成立的,買賣事實存在的,現在又有人拿著房產證,只能說明原房東1房2賣了,即使現在找上門的人的房產證辦理日期在你簽定合同之前,你也可以找原房東賠償損失。總之,只要你有合同有房款結清的證據,再加上已經交房給你,你已入住,法院是會承認交易有效的。但是如果在賣給你之前已經賣給別人也辦了房產證,那么房子是屬于第一個買的人的,你只能告房東要他賠償損失。但是擁有房產證的人,之前都不出現,現在突然出現也許也有貓膩,你只要具備我所告訴你的1、2兩條條件,你就可以直接起訴原房東了。 希望對你有幫助,祝你順利!
確認房屋所有權糾紛
現實生活中,由于政策或者辦理貸款的原因,房屋登記的所有人往往不是實際所有人,但因登記所有人家庭糾紛或者其他原因比如離婚,要處理房屋,會侵害實際所有人的權益,登記所有人又不能單方面將房過戶,所以實際所有人會提出一個房屋所有權確認之訴,確認其房屋所有權。
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屬于什么案由
;?????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的俺有就是“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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