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詢問未成年)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安機關及其業務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處罰以及強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強制措施的案件。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四條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六條 公安機關辦理未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第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訊問和詢問。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第八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辦案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章 管轄第九條 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如果由違法行為發現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現地公安機關管轄。第十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第十一條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第十二條 上級公安機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依法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公安機關查處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查處;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申請移送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審查決定,并通知其辦理移交手續或者由其繼續辦理。第十三條 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邊防、消防、交通管理等業務部門和邊防檢查站,對行政案件的管轄, 依照本規定執行,但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 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管轄列車上,火車站工作區域內,鐵路建設施工工地,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案件,以及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損毀、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案件。
港航公安機關負責管轄港航系統的輪船上、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和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案件。
民航公安機關負責管轄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域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和飛機上發生的案件。
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管轄林區內發生的案件。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公安機關對不屬于自己管轄又必須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先依法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然后辦理有關案件移送手續。第三章 回避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 是本案的證人或者鑒定人;
(四)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第十七條 辦案人員的回避,由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九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員回避的,應當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第二十條 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員具有應當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沒有申請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他們回避的,有權決定他們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可以指令他們回避。第二十二條 在行政案件調查過程中,鑒定人和翻譯人員需要回避的,適用本章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在公安機關作出回避決定前,辦案人員不停止對行政案件的調查。
行政案件辦理程序規定
? ? 行政案件辦理程序規定是主要依據為《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該規定是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而制定的。
?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四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第五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六條 辦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保障其合法權益。第七條 辦理行政案件,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詢問。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18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處罰以及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等處理措施的案件。
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第三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四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第五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六條 辦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保障其合法權益。第七條 辦理行政案件,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詢問。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第八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第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辦案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章 管 轄第十條 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結果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地點;違法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對象被侵害地、違法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醫院住院就醫的除外。
移交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前應當及時收集證據,并配合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第十一條 針對或者利用網絡實施的違法行為,用于實施違法行為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以及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網絡及其運營者所在地,違法過程中違法行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網絡及其運營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第十二條 行駛中的客車上發生的行政案件,由案發后客車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第十三條 行政案件由縣級公安機關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授權和管轄分工辦理,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的除外。第十四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第十五條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
上級公安機關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自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轄權,并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或者辦理的上級公安機關,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第十六條 鐵路公安機關管轄列車上,火車站工作區域內,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損毀、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行政案件。對倒賣、偽造、變造火車票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鐵路或者地方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鐵路或者地方公安機關管轄。
交通公安機關管轄港航管理機構管理的輪船上、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和港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機關管轄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域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和民航飛機上發生的行政案件。
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管轄林區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海關緝私機構管轄阻礙海關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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