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解決途徑(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圖)
發生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發生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是:
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愿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于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2、調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3、司法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醫療糾紛處理途徑有哪幾種
醫療糾紛的處理途徑有:1、雙方自愿協商;2、申請人民調解;3、申請行政調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發生醫療糾紛的當事人負責寫出事實經過,同時向患者或家屬做好溝通、解釋、解答工作。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患糾紛解決的方法包括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
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愿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于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2、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3、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后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產生原因是什么?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或患者單方面不滿引起的。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于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并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于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并發癥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后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糾紛和其他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指醫患雙方就具體醫療事件是否構成事故、應否賠償、怎樣賠償產生的糾紛。
其他醫療糾紛包括經過醫療事故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不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醫療糾紛、醫學會不予鑒定的醫療糾紛。
總結: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行政解決、自行解決、司法解決;醫患糾紛,指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糾紛。醫患糾紛包括基于醫療過錯爭議產生的醫療糾紛,也包括與醫療過錯無關的其他醫患糾紛(如欠付醫療費的糾紛、對療效不滿等等。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解決4種途徑
摘要:通常在解決醫療糾紛時,會有四種途徑可以解決,首先是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協議商量的方式進行解決,第二就是向當地所在地區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訴,要求相關部門處理事情,第三可以申請仲裁,最后一種解決醫療途徑方式,就是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一、了解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法律法規。_br_
法律分析:通常在解決醫療糾紛時,會有四種途徑可以解決,首先是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協議商量的方式進行解決,第二就是向當地所在地區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訴,要求相關部門處理事情,第三可以申請仲裁,最后一種解決醫療途徑方式,就是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一、了解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法律法規。二、了解醫療事故都包含哪些內容,事故評定范圍包括哪些。醫療糾紛會給醫院造成非常大的影響,同時醫療糾紛也讓醫生與患者之間的關系變得更加緊張。在解決醫療糾紛時,很多人首先會選擇協商的方式,醫生和患者雙方之間就賠償問題進行協議商量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法。想法一致雙方就可以簽訂協議書,同時,也可以邀請第三方證人進行見證。如果賠償問題不能解決,或者問題無法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法時,患者可以提出書面申請,向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申報,但需要注意時間應該在一年期限之內進行提出。還有一種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四種解決醫療糾紛的方式,有各自的優缺點,訴訟的方法最有力,但是有可能會造成訴訟時間延長,并且打官司成本變高,同時需要非常有力的證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自愿協商;(二)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第二十四條發生醫療糾紛需要封存、啟封病歷資料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復制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病歷按照規定完成后,再對后續完成部分進行封存。醫療機構應當對封存的病歷開列封存清單,由醫患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各執一份。病歷資料封存后醫療糾紛已經解決,或者患者在病歷資料封存滿3年未再提出解決醫療糾紛要求的,醫療機構可以自行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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