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索賠案例(變更索賠案例標題)
施工工期延長如何賠償
要找到工期索賠的原因。
如果 原因是由建設發包方,或者設計方引起的,業主或上級主管部門會制定索賠的相關規定,可以按程序索賠。
詳細計算方法請參照:
工程延誤是指工程實施過程中任何一項或多項工作實際完成日期遲于計劃規定的完成日期,從而可能導致整個合同工期的延長。工程工期是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條款之一,涉及到業主和承包人多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工程延誤對合同雙方一般都會造成損失。業主因工程不能及時交付使用、投入生產,就不能按計劃實現投資效果,失去盈利機會,損失市場利潤;承包人因工期延誤而會增加工程成本,如現場工人工資開支、機械停滯費用、現場和企業管理費等,生產效率降低,企業信譽受到影響,最終還可能導致合同規定的誤期損害賠償費處罰。因此工程延誤的后果是形式上的時間損失,實質上的經濟損失,無論是業主還是承包人,都不愿意無緣無故地承擔由工程延誤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工程工期是業主和承包人經常發生爭議的問題之一,工期索賠在整個索賠中占據了很高的比例,也是承包人索賠的重要內容之一。
1、關于工期延誤的合同一般規定
如果由于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在土木工程合同和房屋建造合同中,通常都規定承包人有權向業主提出工期延長的索賠要求,如果能證實因此造成了額外的損失或開支,承包人還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這是施工合同賦予承包人要求延長工期的正當權利。FIDIC合同條件第44條規定:“如果由于任何種類的額外或附加工程量,或本合同條件中規定的任何原因的拖延,或異常的惡劣氣候條件,或其他可能發生的任何特殊情況,而非由于承包商的違約,使得承包商有理由為完成工程而延長工期,則工程師應確定該項延長的期限,并應相應通知業主和承包商……。”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第13條也對工期可以相應順延進行了規定(參見第六章第二節)。此外,英國JCT63合同第23條、JCT80合同第25條和IFC84合同第2.3、2.4、2.5條等也有相近的規定。
2、關于誤期損害賠償費的合同一般規定
如果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原定的或工程師同意延長的合同工期內竣工時,承包人則應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費(見FIDIC第47條,英國JCT63第23條,JCT80第24條,IFC84第2.6、2.7、2.8等條款),這是施工合同賦予業主的正當權利。具體內容主要有兩點:1)如果承包人沒有在合同規定的工期內或按合同有關條款重新確定的延長期限內完成工程時,工程師將簽署一個承包人延期的證明文件。2) 根據此證明文件,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向業主賠償合同規定的延期損失。業主可從他自己掌握的已屬于或應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該項賠償費,且這種扣款或支付,不應解除承包人對完成此項工程的責任或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責任與義務。|
3、承包人要求延長工期的目的
1) 根據合同條款的規定,免去或推卸自己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費的責任。2) 確定新的工程竣工日期及其相應的保修期。3) 確定與工期延長有關的賠償費用,如由于工期延長而產生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分包費、現場管理費、總部管理費、利息、利潤等額外費用。
二、工程延誤的分類、識別與處理原則
1、 工程延誤的分類和識別
整個工程延誤分類見圖15.1。
圖15.1 工程延誤分類圖
1) 按工程延誤原因劃分
(1)因業主及工程師自身原因或合同變更原因引起的延誤
① 業主拖延交付合格的施工現場。在工程項目前期準備階段,由于業主沒有及時完成征地、拆遷、安置等方面的有關前期工作,或未能及時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施工執照或準建手續等,造成施工現場交付時間推遲,承包人不能及時進駐現場施工,從而導致工程拖期。
案例15.1 上海市某工程施工中發生有關拆遷的工期索賠。由于施工現場X X X路一側的舊有配電房直接阻擋了承包人的施工,使承包人的導墻和地下連續墻施工停工10天,承包人提出10天的工期索賠。但業主認為該導墻施工不在關鍵線路上而加以拒絕。承包人在對工程網絡計劃分析后,證明由于拖延10天使該導墻施工從原來的非關鍵線路變成了關鍵線路,最后業主同意了3天的工期順延。
② 業主拖延交付圖紙。業主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數量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圖紙,尤其是目前國內較多的邊設計、邊施工的項目,從而引起工期索賠。
案例15.2 某工程屋頂梁的配筋圖未能及時交付給承包人,原定93年5月20日交付的圖紙一直拖延至6月底,由于圖紙交付延誤,導致鋼筋訂貨發生困難(訂貨半個月后交付鋼筋)。因此原定6月中旬開始施工的屋頂梁鋼筋綁扎拖至8月初,再加上該地區8月份遇到惡劣的氣候條件,因氣候原因導致工程延誤1周。最后承包人向業主提出8周的工期索賠。③ 業主或工程師拖延審批圖紙、施工方案、計劃等。④ 業主拖延支付預付款或工程款。⑤ 業主提供的設計數據或工程數據延誤。如有關放線的資料不準確。⑥ 業主指定的分包商違約或延誤。
案例15.3 某工程因業主指定分包商分包的地下連續墻施工出現質量問題,結構傾斜,基坑平面尺寸減小,影響了總包商的正常施工,因而總包商向業主提出了工期索賠。⑦ 業主未能及時提供合同規定的材料或設備。
案例15.4 某工程由業主負責供應商品混凝土,但由于供應商產品供不應求,不能及時供應業主要求的商品混凝土,導致承包人樓板澆筑不能按原計劃執行,因此承包人向業主提出了2周的工期索賠要求。⑧ 業主拖延關鍵線路上工序的驗收時間,造成承包人下道工序施工延誤。工程師對合格工程要求拆除或剝露部分工程予以檢查,造成工程進度被打亂,影響后續工程的開展。⑨ 業主或工程師發布指令延誤,或發布的指令打亂了承包人的施工計劃。業主或工程師原因暫停施工導致的延誤。業主對工程質量的要求超出原合同的約定。⑩ 業主設計變更或要求修改圖紙,業主要求增加額外工程,導致工程量增加,工程變更或工程量增加引起施工程序的變動。業主的其他變更指令導致工期延長等。(2)因承包商(人)原因引起的延誤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誤一般是其內部計劃不周、組織協調不力、指揮管理不當等原因引起的。如:①施工組織不當,如出現窩工或停工待料現象。②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造成的返工。③資源配置不足,如勞動力不足,機械設備不足或不配套,技術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缺乏流動資金等造成的延誤。④開工延誤。⑤勞動生產率低。⑥承包人雇傭的分包人或供應商引起的延誤等。顯然上述延誤難以得到業主的諒解,也不可能得到業主或工程師給予延長工期的補償。承包人若想避免或減少工程延誤的罰款及由此產生的損失,只有通過加強內部管理或增加投入,或采取加速施工的措施。(3)不可控制因素導致的延誤 ①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導致的延誤。如有記錄可查的特殊反常的惡劣天氣、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損壞和修復。
案例15.5 某工程施工中,由于持續下雨,雨量是過去20年平均值的兩倍,致使承包人的施工延誤了34天,承包人要求工程師予以順延工期。監理工程師認為延誤時間中的一半(17天)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無法預料的,另外的17天為承包人應承擔的正常氣候所影響,即同意延長工期17天。 ② 特殊風險如戰爭、叛亂、革命、核裝置污染等造成的延誤。 ③ 不利的自然條件或客觀障礙引起的延誤等。如現場發現化石、古錢幣或文物。
案例15.6 魯布革CI合同引水系統C2區遇到了相當大的F203斷層及許多大小溶洞,導致施工難度增大,生產效率降低,工期拖延了4.5個月。承包人提出了工期索賠。為了不影響工程按期投產,工程師只批準該單位工程延期3個月,其余1.5個月承包人必須通過加速施工趕回。
案例15.7 某土方工程施工中,發現地下有一現場勘察中未曾發現的供水管道,于是采取將該管道改線的辦法,導致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長,為此承包人提出4個月的工期索賠。 ④ 施工現場中其他承包人的干擾。 ⑤ 合同文件中某些內容的錯誤或互相矛盾。 ⑥ 罷工及其他經濟風險引起延誤,如政府抵制或禁運而造成工程延誤;
案例15.8 某項施工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因下述三項原因提出工期索賠20天:①由于設計變更,承包人等待圖紙全部停工7天;②在同一范圍內承包人的工人在兩個高程上同時作業,工程師考慮施工安全而下令暫停上部工程施工而延誤工期5天;③因雨影響填筑工程質量,工程師下令工程全部停工8天,等填筑材料含水量降到符合要求后再進行作業。問工程師應批準承包人展延工期多少天?
答:①由于設計變更,承包人等待圖紙的7天停工不屬于承包人的責任,應給予工期補償。②考慮現場施工人員安全而下達的暫時停工令,責任在承包人施工組織不合理,不應批準工期延展。③因雨影響填筑工程的施工質量,要根據當時的降雨記錄來劃分責任歸屬。如果雨量和持續時間超過構成異常惡劣的氣候影響或不可抗力標準,則應按有經驗的承包人不可能合理預見到的異常惡劣自然條件的條款,批準展延8 天工期。如果沒有超過合同內約定的標準,盡管工程師下達了暫停施工令,但責任原因屬于承包人應承擔的風險,即承包人報送工程師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中,他不是按一年365天組織施工,而是除了節假日外還應充分估計到不利于施工的天數而進行施工組織。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不應批準該部分的展延工期要求。
2) 按工程延誤的可能結果劃分(1)可索賠延誤 可索賠延誤是指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誤,包括業主或工程師的原因和雙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引起的延誤,并且該延誤工序或作業一般應在關鍵線路上,此時承包人可提出補償要求,業主應給予相應的合理補償。根據補償內容的不同,可索賠延誤可進一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① 只可索賠工期的延誤。這類延誤是由業主、承包人雙方都不可預料、無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延誤,如上文所述的不可抗力、異常惡劣氣候條件、特殊社會事件、其他第三方等原因引起的延誤。對于這類延誤,一般合同規定:業主只給予承包人延長工期,不給予費用損失的補償。但有些合同條件(如FIDIC)中對一些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誤,如“特殊風險”和“業主風險”引起的延誤,業主還應給予承包人費用損失的補償。② 只可索賠費用的延誤。這類延誤是指由于業主或工程師的原因引起的延誤,但發生延誤的活動對總工期沒有影響,而承包人卻由于該項延誤負擔了額外的費用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不能要求延長工期,但可要求業主補償費用損失,前提是承包人必須能證明其受到了損失或發生了額外費用,如因延誤造成的人工費增加、材料費增加、勞動生產率降低等。③ 可索賠工期和費用的延誤。這類延誤主要是由于業主或工程師的原因而直接造成工期延誤并導致經濟損失。如業主未及時交付合格的施工現場,既造成承包人的經濟損失,又侵犯了承包人的工期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不僅有權向業主索賠工期,而且還有權要求業主補償因延誤而發生的、與延誤時間相關的費用損失。在正常情況下,對于此類延誤,承包人首先應得到工期延長的補償。但在工程實踐中,由于業主對工期要求的特殊性,對于即使因業主原因造成的延誤,業主也不批準任何工期的延長,即業主愿意承擔工期延誤的責任,卻不希望延長總工期。業主這種做法實質上是要求承包人加速施工。由于加速施工所采取的各種措施而多支出的費用,就是承包人提出費用補償的依據。(2)不可索賠延誤不可索賠延誤是指因可預見的條件或在承包人控制之內的情況、或由于承包人自己的問題與過錯而引起的延誤。如果沒有業主或工程師的不合適行為,沒有上面所討論的其他可索賠情況,則承包人必須無條件地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實施和完成施工任務,而沒有資格獲準延長工期,承包人不應向業主提出任何索賠,業主也不會給予工期或費用的補償。相反,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竣工,還應支付誤期損害賠償費。3)按延誤事件之間的時間關聯性劃分(1)單一延誤單一延誤是指在某一延誤事件從發生到終止的時間間隔內,沒有其他延誤事件的發生,該延誤事件引起的延誤稱為單一延誤或非共同延誤。(2)共同延誤 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個延誤事件從發生到終止的時間完全相同時,這些事件引起的延誤稱為共同延誤。共同延誤的補償分析比單一延誤要復雜。圖15.2列出了共同延誤發生的部分可能性組合及其索賠補償分析結果。
圖15.2 共同延誤組合及其補償分析
3)交叉延誤。 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延誤事件從發生到終止只有部分時間重合時,稱為交叉延誤。由于工程項目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影響因素眾多,常常會出現多種原因引起的延誤交織在一起,這種交叉延誤的補償分析比較復雜。實際上,共同延誤是交叉延誤的一種特殊情況。
4)按延誤發生的時間分布劃分
(1)關鍵線路延誤 關鍵線路延誤是指發生在工程網絡計劃關鍵線路上活動的延誤。由于在關鍵線路上全部工序的總持續時間即為總工期,因而任何工序的延誤都會造成總工期的推遲,因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關鍵線路延誤,必定是可索賠延誤。
(2)非關鍵線路延誤??? 非關鍵線路延誤是指在工程網絡計劃非關鍵線路上活動的延誤。由于非關鍵線路上的工序可能存在機動時間,因而當非承包人原因發生非關鍵線路延誤時,會出現兩種可能性: ①???????? 延誤時間少于該工序的機動時間。在此種情況下,所發生的延誤不會導致整個工程的工期延誤,因而業主一般不會給予工期補償。但若因延誤發生額外開支時,承包人可以提出費用補償要求。 ②???????? 延誤時間多于該工序的機動時間。此時,非關鍵線路上的延誤會全部或部分轉化為關鍵線路延誤,從而成為可索賠延誤。 2、工程延誤的一般處理原則
1)工程延誤的一般處理原則??? 工程延期的影響因素可以歸納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合同雙方均無過錯的原因或因素而引起的延誤,主要指不可抗力事件和惡劣氣候條件等;第二類是由于業主或工程師原因造成的延誤。一般地說,根據工程慣例對于第一類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誤,承包人只能要求延長工期,很難或不能要求業主賠償損失;而對于第二類原因,假如業主的延誤已影響了關鍵線路上的工作,承包人既可要求延長工期,又可要求相應的費用賠償;如果業主的延誤僅影響非關鍵線路上的工作,且延誤后的工作仍屬非關鍵線路,而承包人能證明因此,如勞動窩工、機械停滯費用等引起的損失或額外開支,則承包人不能要求延長工期,但完全有可能要求費用賠償。
2)共同和交叉延誤的處理原則共同延誤可分兩種情況:在同一項工作上同時發生兩項或兩項以上延誤;在不同的工作上同時發生兩項或兩項以上延誤,是從對整個工程的綜合影響方面講的“共同延誤”。第一種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基本組合:
① 可索賠延誤與不可索賠延誤同時存在。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無權要求延長工期和費用補償。可索賠延誤與不可索賠延誤同時發生時,則可索賠延誤就變成不可索賠延誤,這是工程索賠的慣例之一。
② 兩項或兩項以上可索賠工期的延誤同時存在,承包人只能得到一項工期補償。
③ 可索賠工期的延誤與可索賠工期和費用的延誤同時存在,承包人可獲得一項工期和費用補償。
④ 兩項只可索賠費用的延誤同時存在,承包人可得兩項費用補償。
⑤ 一項可索賠工期的延誤與兩項可索賠工期和費用的延誤同時存在,承包人可獲得一項工期和兩項費用補償。即:對于多項可索賠延誤同時存在時,費用補償可以疊加,工期補償不能疊加,見圖15.2。第二種情況比較復雜。由于各項工作在工程總進度表中所處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同,同等時間的相應延誤對工程進度所產生的影響也就不同。所以對這種共同延誤的分析就不像第一種情況那樣簡單。比如,不同工作上業主延誤(可索賠延誤)和承包人延誤(不可索賠延誤)同時存在,承包人能否獲得工期延長及經濟補償?對此應通過具體分析才能回答。首先我們要分析不同工作上業主延誤和承包人延誤分別對工程總進度造成了什么影響,然后將兩種影響進行比較,對相互重疊部分按第一種情況的原則處理。最后,看看剩余部分是業主延誤還是承包人延誤造成的,如果是業主延誤造成的,則應該對這一部分給予延長工期和經濟補償;如果是承包人延誤造成的,就不能給予任何工期延長和經濟補償。對其他幾種組合的共同延誤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于交叉延誤,可能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參見圖15.3。具體分析如下:
① 在初始延誤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情況下,隨之產生的任何非承包人原因的延誤都不會對最初的延誤性質產生任何影響,直到承包人的延誤緣由和影響已不復存在。因而在該延誤時間內,業主原因引起的延誤和雙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誤均為不可索賠延誤。見圖15.3中的(l)~(4)。
② 如果在承包人的初始延誤已解除后,業主原因的延誤或雙方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延誤依然在起作用,那么承包人可以對超出部分的時間進行索賠。在圖19.3中(2)和(3)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獲得所示時段的工期延長,并且在圖中(4)等情況下還能得到費用補償。
③ 反之,如果初始延誤是由于業主或工程師原因引起的,那么其后由承包人造成的延誤將不會使業主擺脫(盡管有時或許可以減輕)其責任。此時承包人將有權獲得從業主的延誤開始到延誤結束期間的工期延長及相應的合理費用補償,如圖15.3中(5)~(8)所示。
④ 如果初始延誤是由雙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那么在該延誤時間內,承包人只可索賠工期,而不能索賠費用,見圖15.3中的(9)~(12)。只有在該延誤結束后,承包人才能對由業主或工程師原因造成的延誤進行工期和費用索賠,如圖15.3中(12)所示。
圖15.2 共同延誤組合及其補償分析
3)交叉延誤。 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延誤事件從發生到終止只有部分時間重合時,稱為交叉延誤。由于工程項目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影響因素眾多,常常會出現多種原因引起的延誤交織在一起,這種交叉延誤的補償分析比較復雜。實際上,共同延誤是交叉延誤的一種特殊情況。
4)按延誤發生的時間分布劃分
(1)關鍵線路延誤 關鍵線路延誤是指發生在工程網絡計劃關鍵線路上活動的延誤。由于在關鍵線路上全部工序的總持續時間即為總工期,因而任何工序的延誤都會造成總工期的推遲,因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關鍵線路延誤,必定是可索賠延誤。
(2)非關鍵線路延誤 非關鍵線路延誤是指在工程網絡計劃非關鍵線路上活動的延誤。由于非關鍵線路上的工序可能存在機動時間,因而當非承包人原因發生非關鍵線路延誤時,會出現兩種可能性: ① 延誤時間少于該工序的機動時間。在此種情況下,所發生的延誤不會導致整個工程的工期延誤,因而業主一般不會給予工期補償。但若因延誤發生額外開支時,承包人可以提出費用補償要求。 ② 延誤時間多于該工序的機動時間。此時,非關鍵線路上的延誤會全部或部分轉化為關鍵線路延誤,從而成為可索賠延誤。

某酒店對客房進行改造裝修,裝修面積4000甜。某施工單位根據領取的招標文件和全套 施工
(1)該工程項目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是合適的。固定總價合同適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夠按標準計算、設計圖紙完備、工期較短、技術不太復雜、風險不大的項目,該工程基本符合這些條件。
(2)該合同變更形式不妥。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合同變更亦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本案例中業主口頭要求臨時停工,承包商亦口頭答應,是雙方的口頭協議,且事后并未以書面的形式確認,所以該合同變更形式不妥。
(3)因設計變更提出的索賠要求不合理,原因是:
①承包商應該對自己就合同文件的解釋負責;
②承包商應該對自己報價的正確性和完備性負責;
③該施工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合同約定因設計變更、現場條件變化,工程量增減都不得調整合同價格,因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造價增加,其相關風險應由承包商承擔。
(4)承包商可以提出的工期索賠為27天,原因是:
①因業主資金不到位,不能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要求停工20天,業主對停工承擔責任,順延工期是合理的。
②罕見的暴風雪屬于雙方共同的風險,應延長工期7天。
③春節期間已包含在合同工期內,春節放假是有經驗的承包商能夠預見的,是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不應考慮其延長工期要求。
旅行變更保險怎么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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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那么大,為什么不出去走走?在越來越多的都市白領渴望外出旅游之際,了解并提前選擇一份稱心如意的境外旅游保險必不可少。
近期筆者就接觸到了這樣一個案例。廣州某公司白領何小姐和閨蜜一起去菲律賓自助游,以潛水來紀念兩人相識15周年。不料期間,杜馬蓋地由于受臺風影響,去塔比拉蘭的船停航了。結果那天何小姐一行未能如預期般入住預訂的蜜蜂農場的房間。而按照預定政策,農場收取了何小姐她們首晚的房費作為取消費。
何小姐清楚地知道自己所投保的旅游險產品“旅行寶”有提供旅行變更和旅行延誤的保障。只是,自己的情況符合哪一個保障范圍,需要出示什么資料,并不是十分了解。于是,何小姐上網聯系了保險公司在線客服,并根據客服人員的指引,拿到船運公司出具的停航證明,以及農場出具的無入住和無退款說明。回國后,何小姐向該保險公司提交了理賠申請。
理賠人員在核實了何小姐提供的材料后,確認臺風使得何小姐未能如期入住農場,屬于惡劣天氣所導致的旅行變更,可給予理賠。此外,由于臺風引起輪船停航,連續延誤的時間也達到保單所載明的四個小時,因此可同時獲得旅行延誤的理賠。
事實上,保險公司從接到的客戶咨詢中發現,相當一部分人對于這兩個保障的具體范圍了解得并不多。例如,他們認為旅行變更相當于一種心理補償,即使因為被保險人一時興起改變了預定的旅程,保險公司也能賠償相關的費用。
“這其實是一種誤解”,該保險公司高級理賠經理陳小姐在接受筆者采訪時解釋到,“旅行變更和旅行延誤這兩種保障都不接受由主觀意愿造成的損失作為索賠依據”。
據了解,旅行變更是指旅行前或旅行期間,因被保險人或直系親屬身故、嚴重傷病住院、惡劣天氣、自然災害等被迫變更行程,可獲賠已預付但實際未使用且不可退還的旅行費用,如住宿費,門票和機票等。旅行延誤則指被保險人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因保單列明的原因連續延誤至保險單所載明的時間,則可獲得賠償。而常見的出險原因包括惡劣天氣、自然災害和航空管制等。
“兩者之間的區別,在于一個是對被保險人實際的費用支出進行彌補,一個是對被保險人浪費的時間給予經濟補償。”安聯財險相關專家稱,有時候,在一趟行程里,二者有可能一并發生,何小姐的遭遇就符合這一情況。
相比起旅行延誤,申請旅行變更的理賠所提供的材料要更充分一些,例如,若是因為被保險人或直系親屬嚴重傷病住院,則需要提供住院證明以及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如果惡劣天氣造成無法如期入住酒店而被收取費用了,則要提供預付款證明,以及能顯示酒店扣費的預訂政策。
求教:工程變更和索賠之間存在一定關系么?發生變更是否產生索賠?麻煩請舉例說明 謝謝!
1)索賠是指施工單位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對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費用增加而要求業主給予補償損失的一種權利要求;
2)變更引起的費用增加,也屬于索賠范疇;
3)索賠是經濟行為,而變更是技術行為;
4)工程變更是前提,索賠是結果,變更就會造成工程量的增減,進而引起工程造價的變化,有增也有減,但工程變更不一定有產生索賠。
案例(一)
背景: 某施工單位根據領取的3000平方米兩層廠房工程項目招標文件和全套圖紙,經過參加投標并獲得中標。該施工單位的(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與建設單位(甲方)簽訂了該工程項目的合同。合同工期為1年。甲方在乙方進去施工現場后因資金緊缺,無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頭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一個月。乙方亦口答應。工程按照共同規定期限驗收時,甲方發現工程質量有問題,要求返工。兩個月后,返工完畢。結算時甲方認為乙方延遲交付工程,應按合同約定償付逾期違約金。乙方認為臨時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為搶工期,加快施工進度才出現了質量問題,因此遲延交付的責任不在乙方。甲方則認為臨時停工和不順延工期是乙方當時答應的。乙方應履行承諾,承擔違約責任。
問題: 該工程施工合同的變更形式是否妥當?此合同爭議依據合同法律規范如何處理?
解答:
工程施工合同的變更采用口頭形式是不妥當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一方事后不承認則很可能對另一方不利,即使訴諸法律也因無證據而不會予以支持;
本案中暫停施工和驗收質量引起的延期事實雙方均予承認,但對口頭約定有出入。因甲方原因的暫停施工,甲方認為乙方同意不順延工期不合乎常理又無證據支持,因此應當順延工期一個月并補償乙方因暫停施工產生的經濟損失;乙方驗收質量問題以搶工期為理由,依法、依合同均不予支持,應當承擔延期兩個月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甲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此所謂,橋歸橋路歸路,什么都得有證據支持才予以支持。
工程工期拖延10個月期間人工工資提升帶班費生活費該怎樣向公司索賠
工期拖延的費用索賠
一.概述
對由于業主責任造成的工期拖延,承包商在提出工期索賠的同時,還可以提出與工期有關的費用索賠。從本章第二節的討論中可以看到,大量的干擾事件會導致工期相關的費用索賠。我國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發包方(即業主)末按施工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因此發生的實際費用損失。在 FIDIC條件中也有同樣的規定。
與工期拖延相關的費用索賠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可能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其影響也是各不相同的。
1.由于業主原因造成整個工程停工,則造成全部人工和機械設備的停滯,其他分包商也受到影響,承包商還要支付現場管理費,承包商因完成的合同工作量減少而減少了總部管理費的收入等。
2.由于業主原因造成非關鍵線路工作停工,則總工期不延長。但若這種干擾造成承包商人工和設備的停工,則承包商有權對由于這種停工所造成的費用提出索賠。在干擾發生時,工程師有權指令承包商,同時承包商也有責任在可能的情況下盡量將停滯的人工和設備用于他處,以減少損失。當然業主應對由于這種安排而產生的費用損失(如工作效率損失、設備的搬遷費用等〕負責。如果工程的其他方面仍順利進行,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沒有變化,這些干擾一般不涉及到管理費的賠償。
3.在工程某個階段,由于業主的干擾造成工程雖未停工,但卻在一種混亂的低效率狀態下施工,例如業主打亂施工次序,局部停工造成人力、設備的集中使用。由于不斷出現加班或等待變更指令等狀況,完成工作量較少,這樣不僅工期拖延,而且也有費用損失,包括勞動力、設備低效率損失,現場管理費和總部管理費損失等。
二.人工費損失計算
在工期拖延情況下,人工費的損失可能有兩種情況:
1.現場工人的停工、窩工。一般按照施工日記上記錄的實際停工工時(或工日〕數和報價單上中的人工費單價(在我國可用定額人工費單價)計算。有時考慮到工人處于停工狀態,可以采用最低的人工費單價計算。
2.低生產效率的損失。由于索賠事件的干擾,工人雖未停工,但處于低效率施工狀態。這體現在一段時間內,現場施工所完成的工作量未達到計劃的工作量,但用工數量卻達到或超過計劃數。但在這種情況下,要準確地分析和評價干擾事件的影響是極為困難的。通常人們以投標書所確定的勞動力投入量和工作效率為依據,與實際的勞動力投入量和工作效率相比較,以計算費用損失:
勞動力損失費用索賠=(實際使用工日-已完工程中人工工日含量-其他用工數-承包商責任或風險引起的勞動力損失)×勞動力單價
《案例33》某工程,按原合同規定的施工計劃,工程全部需要勞動力為255 918人?日。由于開工后,業主沒有及時提供設計資料而造成工期拖延13.5個月。在這個階段,工地上實際使用勞動力85 604人?日。其中臨時工程用工9 695人?日,非直接生產用工31 887人?日。這些有記工單和工資表為證據。
而在這一階段,實際僅完成原計劃全部工程量的9.4%。另外,由于業主指令工程變更,使合同工程量增加20%(工程量增加索賠另外提出)。
承包商對由此造成的生產效率降低提出費用索賠,其分析如下:
由于工程量增加20%,則相應全部工程的勞動力總需要量也應按比例增加。
合同工程勞動力總需要量=255 918×(1+20%)=307 102人?日。
而這階段實際僅完成9.4%的工程量:
9.4%工程量所需勞動力=307 102人?日×9.4%=28 868人?日
則在這一階段的勞動生產效率損失應為工地實際使用勞動力數量扣除9.4%工程量所需勞動力數、臨時工程用工和非直接生產用工。即
勞動生產效率損失=85 604-28 868-9 695-31 887=15 154人?日
合同中生產工人人工費報價為34美元/(人?日),工地交通費2.2美元/(人?日):
人工費損失=15 154人?日×34美元/人?日=515 236美元
工地交通費=15 154人?日×2.2美元/(人?日)=33 339美元
其他費用,如膳食補貼、工器具費用、各種管理費等項目索賠值計算從略。
案例分析:當然這種計算也會有許多問題:
(1)這種計算要求投標報價中勞動效率的確定是科學的符合實際的。如果投標書中承包商把勞動效率定得較高,即計劃用人工數較少,則承包商通過索賠會獲得意外的收益。所以有些工程師在處理此類問題時,要重新審核承包商的報價依據,有時為了客觀起見,還要參考本工程的其他投標書中的勞動效率值。
(2)對承包商責任和風險造成的勞動力損失,如由于氣候原因造成現場工人停工,應在其中扣除,對此工程師必須有詳細的現場記錄,否則計算不準確,也容易引起爭執。
三、材料費索賠
一般工期拖延中沒有材料的額外消耗,但可能有:
1.由于工期拖延,造成承包商訂購的材料推遲交貨,而使承包商蒙受的損失。這憑實際損失證明索賠。
2. 由于工期延長同時材料價格上漲造成的損失。這按材料價格指數和未完工程中材料費的含量調整(見后面本節“六”)。
四、機械費
機械費的索賠與人工費很相似。由于停工造成的設備停滯,一般按如下公式計算:
機械費索賠=停滯臺班數×停滯臺班費單價
停滯臺班數按照施工日記計算;停滯臺班費主要包括折舊費用、利息、保養費、固定稅費等,一般為正常設備臺班費的60%~70%。
如果是租賃的設備,則按租金計算。
五、工地管理費
如果索賠事件造成整個總工期的拖延,則還必須計算工地管理費。由于在施工現場停工期間沒有完成計劃工程量,或完成的工程量不足,則承包商沒有得到計劃所確定的工地管理費。但盡管停工,現場工地管理費的支出依然存在。按照索賠的原則,應賠償的費用是這一階段(停止情況下)工地管理費的實際支出。如果這階段尚有工地管理費收入,例如在這一階段完成部分工程,則應扣除工程款收入中所包含的工地管理費數額。但實際工地管理費的審核和分配是十分困難的,特別是在工程并未完全停止的情況下。所以工地管理費的計算是比較復雜的,一般有如下幾種算法:
1.Hudson公式:
工期延誤工地管理費索賠=(合同中包括的工地管理費/合同工期)×延誤期限
它的基本依據是按照正常情況承包商完成計劃工作量,則在計劃工作量價格中承包商收到業主的工地管理費;而由于停止施工,承包商沒有完成工作量,則造成收入的減少,業主應該給予賠償。
在實際工程中,由于索賠事件的干擾,承包商現場沒有完全停工,而是在一種低效率和混亂狀態下施工,例如工程變更、業主指令局部停工等,則使用Hudson公式時應扣除這個階段已完工作量所應占的工期份額。
【案例34】某工程合同工作量1,856,900美元,合同工期12個月,合同中工地管理費269,251美元,由于業主圖紙供應不及時,造成施工現場局部停工2個月,在這兩個月中,承包商共完成工作量78 500美元。則78 500美元相當于正常情況的施工期為:
78 500?(1 856 900?12)=0.5月
則由于工期拖延造成的工地管理費索賠為:
(269.251美元/12月) ×(2-0.5)月=33,656.37美元
Hudson公式由于它計算簡單方便,所以在不少工程案例中使用,但它不符合賠償實際損失原則。它是以承包商應完成計劃工作量的開支為前提的,而實際情況不是這樣,在停工狀態下承包商的實際工地管理費開支會減少。它的應用前提:
①報價中工地管理費的核算和分攤是科學的、合理的,符合實際。
②工地管理費內含的費用項目都與工期有關,即它們都隨工期的延長而直接上升。但實際上工地管理費中許多費用項目是一次性投入后分攤的,由于工期的延長,這些一次性投入并非與工期成正比同步增長。
③承包商在停工狀態下工地管理費的各項開支與正常施工狀態下的開支相同。
但在實際工程中上述三個前提都有問題,而且顯然按照Hudson公式計算賠償的費用過高。一般在實際應用中應考慮打一個適當的折扣。
2、對于大型的或特大型的工程,按HUDSON公式計算誤差會很大,爭執也很多。通常可以按工地管理費的分項報價和實際開支分別計算。即按照施工現場停滯時間內實際現場管理人員開支及附加費,屬于工地管理費的臨時設施、福利實施的折舊、營運費用,日常管理費的開支等逐一列項計算,求和,再扣除這一階段已完工程中的工地管理費份額。
這是一種比較精確的計算方法,大工程中用得較多。但對實際工地管理費的計算和審核比較困難,信息處理量大。
六、由于物價上漲引起的費用調整
由于工期拖延,同時物價上漲,引起未完工程費用的增加,承包商可以要求相應的補償。這個調整與通常合同中規定的由于市場材料價格、勞務價格等上漲對合同價格的調整規定有區別又有聯系。如果合同中規定材料和人工費可以調整,則由于工期拖延和物價上漲引起的費用調整可按合同規定的調整公式直接調整,并在工程進度款中支付。而對固定價格合同,本項調整可按如下方法進行:
1. 如果整個工程中斷,則可以對未完工程成本按通貨膨脹率作總的調整。
【案例35】某工程由于業主原因使工程中斷4個月,中斷后尚有3 800萬美元計劃工程量未完成。國家公布的年通貨膨脹率為5%。對由于工期拖延和通貨膨脹造成的費用損失承包商提出的索賠為:
38 000 000×5%×4/12=633 333美元
當然,這個計算方法又有問題。計算基數中不能包括利潤等。
2.如果由于業主原因,工程一直處于低效施工狀態,造成工程拖延,則分析計算較為復雜。
【案例36】某工程為房屋翻修工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價格186654英鎊,合同工期62周,由于業主原因造成工期拖延38周,最終實際工程結算價格為192486英鎊,按照官方公布,合同簽訂時的物價指數為164,計劃合同竣工期(即62周)物價指數為195,現拖延了38周,實際竣工時(100周)物價指數為220。設合同簽訂時物價指數為100,則到計劃合同竣工期物價上漲幅度為:
[(195-164)/164] ×100%=18.9%
到實際竣工期物價上漲幅度為:
[(220-164)/164] ×100%=34.15%
對由于工期延長和物價上漲而產生的費用索賠的基本假設是:
1、在計劃合同期和延長期物價上升是直線的;
2、計劃和實際工程進度都是均衡的,即每月完成的工程量都相等。(見圖11—6 )
圖11— 6 物價指數和工程進度圖
這樣,合同總報價中承包商應承擔的物價上漲風險為:
(192486 /1.0946)×(18.9% 2)=16619.39英鎊
上式中前面一項為不考慮物價上漲的因素,承包商的工程總報價。而在實際工期100周中,由于物價上漲造成費用增加量為:
(192486/1.0948) ×34.15%/2=30029.22英鎊
則由于拖延了38周和物價上漲造成費用的增加為:
30029.22-16619.39=13409.83英鎊
當然,在上面的計算中,計算基數用實際工程價款,而不是合同報價,而且其中包括了利潤和管理費。這是值得商榷的,并不十分準確。但這種計算方法還是有說服力的。
3.也可以采用國際上通用的對工資和物價(或分別各種材料)按價格指數變化情況分別進行調整(見本章第七節)。
4.對我國國內工程,由于材料和工資價格上漲,國家(或地方)預算定額和取費標準會有適當的調整,則可以按照有關造價管理部門規定的方法和系數調整合同價格。
索賠值的計算中,由于物價調整費用索賠一般不再計算總部管理費和利潤收入。
七、總部管理費的計算
對工期延誤的費用索賠,一般先計算直接費(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損失,然后單獨計算管理費。按照賠償實際損失原則,應將承包商總部的實際管理費開支,按一定的合理的會計核算方法,分攤到已計算好的工程直接費超支額或有爭議的合同上。由于它以總部實際管理費開支為基礎,所以其證實和計算都很困難。它的數額較大,爭議也比較大。在這里,分攤方法極為重要,直接影響到索賠值的大小,關系到承包商利潤。
(一)按總部管理費率計算
即在前面各項計算求和的基礎上(扣除物價調整)乘以總部管理費分攤率。從理論上講,應用當期承包商企業的實際分攤率,但它的審查和分析十分困難,所以通常仍采用報價中的總部管理費分攤率。這比較簡單,用得也比較多。這完全在于雙方的協商。
(二)日費率分攤法(Eichleay法)
這種方法通常用于因等待變更或等待圖紙、材料等造成工程中斷,或業主(工程師)指令暫停工程,而承包商又無其它可替代工程的情況。承包商因實際完成合同額減少而損失管理費收入,向業主收取由于工程延期的管理費。工程延期引起的其它費用損失另行計算。
計算的基本思路為,按合同額分配管理費,再用日費率法計算損失。其公式為
爭議合同應分攤的管理費=爭議合同額×同期總部管理費總額/承包商同期完成的總合同額
日管理費率=爭議合同應分攤的管理費/爭議合同實際執行天數
管理費索賠值=日管理費率×爭議合同延長天數
《案例37》某承包商承包一工程,原合同工期240天,該合同在實施中拖延了60天,即實際工期300天。在這300天中承包商總的生產經營狀態如下表11-5(單位:美元):
表11-5 承包商生產經營狀況表
項目 爭議合同 其他合同 全部合同
合同額
實際直接總成本
當期企業管理費
總利潤 200000
240000 400000
320000 600000
560000
60000
-20000
爭議合同應分攤的管理費=200 000×60000/600 000=20 000美元
日管理費率=20 000/300=66.7美元/天
因工期延長可提出管理費索賠額=66.7×60=4000美元
案例分析:這里有兩個問題:
1.爭議合同管理費按原合同額分攤,這不容易被人接受,因為通常會計核算按工程實際直接費總成本(對土建工程)或人工費(安裝工程)分攤管理費。上例中,如果按實際直接費總成本分攤,則管理費索賠額結果為5143美元。
2.實際合同履行天數中包括了合同延緩天數,結果必小于報價中采用的管理費率,降低了索賠額。
(三)總直接費分攤法
這種方法簡單易行,說服力較強,使用面較廣。基本思路為:按費用索賠中的直接費作為計算基礎分攤管理費。其公式為:
每單位直接費應分攤到的管理費= 合同執行期間總管理費/合同執行期間總直接費
爭議合同管理費分攤額=每單位直接費分攤到的管理×爭議合同實際直接費
【案例38】某爭議合同實際直接費為400 000元,在爭議合同執行期間,承包商同時完成的其它合同的直接費為1 600 000元,這個階段總部管理費總額為200 000元。則
單位直接費分攤到的管理費=200 000/(400 000+1 600 000)=0.1元/元
爭議合同可分攤到的管理費=0.1 ×400 000=40 000元;
這種分攤方法也有它的局限:
1.它適用于承包商在此期間承擔的各工程項目的主要費用比例變化不大的情況,否則明顯不合理,而且誤差會很大。如材料費、設備費所占比重比較大的工程,分配的管理費比較多,則不反映實際情況。
2.如果工程受到干擾而延期,且合同期較長,在延期過程中又無其它工程可以替代,則該工程實際直接費較小,按這種分攤方式分攤到的管理費也較小,使承包商蒙受損失。
所以分配的標準可以是靈活的,如用直接人工費,直接人工工時,甚至用實物工程量。這就看是否合理和有利。
(四)特殊基礎分攤法
這是一種精確而又很復雜的分攤方法。基本思路為,將管理費開支按用途分成許多分項,按這些分項的性質分別確定分攤基礎,分別計算分攤額。這要求對各個分項的內容和性質進行專門的研究。如表11—6所示。
這種分攤方法用得較少,通常適用于工程量大,風險大的項目。
表11-6 特殊基礎分攤法
管理費分項 分攤基礎
管理人員工資
與工資相關的費用如福利、保險、稅金等
勞保費、工器具使用費
利息支出 直接費或直接人工費
人工費(直接生產工人+管理人員)
直接人工費
總直接費
八、非關鍵線路活動拖延的費用索賠
由于業主責任引起非關鍵線路活動的拖延,造成局部工作或工程暫停,且非關鍵線路的拖延在時差范圍內,不影響總工期,則沒有總工期的索賠。
但這些拖延如果導致承包商費用的損失,則就存在相關的費用索賠。通常主要有:
1. 人工費損失。即在這種局部停工中,承包商已安排的勞動力、技術人員無法調到其他地方或做其他工作,或工程師(或業主)指令不作其他安排。這些損失應按實際記工單由業主支付,計算方法與前面相同。
2. 機械費損失。為這些局部工程專門租用或購置的設備已經進場,由于停工,這些設備無法挪作他用,停滯在施工現場。這個損失也由業主承擔。
在上述情況下承包商都應請示工程師,聽從工程師對現場工人和設備的安排。
3.對工地管理費,一般情況下,由于承包商當月完成的合同工程量變化不大,而且總工期沒有拖延,則沒有工地管理費的索賠。但如果承包商能夠有實際證據證明他為此局部停工多支付了工地管理費,則可以按實際支付索賠。
工程索賠案例分析
不妥當,因甲方要求暫停施工,應該給予施工方工期延期一個月,但是施工方延誤兩個月交付,應當承擔一個月的工程延期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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