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案例(2022最新青少年犯罪案例)
青少年違法犯罪實例有哪些?
一.2002年3月7日傍晚5點多鐘,南京市××村中學門前。
初三某班的學生和往常一樣說說笑笑地走出校門。4名男生突然被人從身后分別架住雙臂,強行帶到龍蟠路邊的花卉廣場。到此之后,并不知道發生了什么事情的4名學生大吃一驚,身邊“護駕”的人由原先不到10人,一下激增近50人。對方簡短地幾句謾罵之后,這伙人毫不顧忌廣場上眾多市民在場,蜂擁而上輪番對他們狂毆暴打。
隨著施暴程度的不斷升級,4名無辜學生被這伙人從花卉廣場一直拖打進情侶園的樹林中。面對40多名輪番上陣的施暴者,4名學生在書包、木棒及拳腳的蹂躪下,相繼被打倒在地。其中一名姓徐的男生,被打得渾身是血蜷縮在地上后,仍未被這伙喪心病狂的惡徒放過。施暴者瘋狂地將其當作足球,輪流助跑后“發射”這個“點球”。另一名身材較胖的男生,遭重創的頭部腫得像只皮球。當施暴者散去后,2名傷勢較輕的男生,將昏死過去的徐某扶起后送回家。后經醫院診斷,徐某的左腎破裂需手術摘除。
警方查明參與施暴的40多名暴徒和幫手,都是在校的中學生,分別來自南京市第××中學、××湖職業中學、××橋中學。3月12日,南京市玄武警方將19名涉案嫌疑人擒獲。
引發這場聚眾斗毆的事由,竟是兩名學生在網上的對罵。
春節前,南京市第××中學高一的一名學生上網聊天,與一網友發生“口水戰”。對罵中,他了解到對方是××村中學的學生。“口水戰”中敗北的他,回校后便將此“不幸屈辱”向同年級的司某和張某傾訴。在校內混得有點名氣的司某和張某聽后大怒,同時表示幫其擺平對方。3月7日,司、張兩人通過各自的初中同學等關系,從三所中學糾集近50名幫手,殺氣騰騰來到××村中學附近設伏。至于被打4人中,哪一個是和第××中學高一某學生網上“對罵”的學生,他們對罵了些什么,參加這起群毆的大多數學生都不知道。
3月15日,南京市玄武警方宣布,對參與這起群毆行兇的11名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警方向11名涉案學生家長宣布決定時,當場就有3位家長昏倒在地。
二.發生在南京的一起學生長期結伙盜竊案件。6名團伙成員在案發時平均年齡不到18歲,他們同校同班同宿舍,最令人吃驚的是他們所學專業竟然是保安。
在南京公安機關的預審室里,17歲嫌疑人小力供述他們的違法犯罪事實:兩年前我帶著錄取通知書來到學校報到,同宿舍6個同齡的同學成為好朋友,好“哥們兒”。不久,我們耐不住學校嚴格管理的業余寂寞,大家一商量就決定溜出去“熱鬧熱鬧”。從此,我們經常是集體翻墻頭出去喝酒抽煙。
日久天長老是喝酒抽煙,大家都有點煩,再說家里給的錢老是這樣花也不太夠。一天晚上,幾個哥們在外面喝啤酒,也點不起什么菜,都覺得很無聊。當時有人說,老是這樣不好玩,咱們不如順便去“拿”點東西。借著酒勁大家都很贊成。
從那以后,他們時常夜里酒足飯飽后,就一塊到附近一些中小學校行竊。由于學習的是保安專業,對刑法、公安業務、保安管理知識等有很多的了解,起初,他們盜竊也還算有點節制,只是“拿”些鉛筆、橡皮擦、牙刷、毛巾和書本等,不“拿”太值錢的東西。當然,因為懂專業知識也使他們作案比較謹慎,相當注意不留痕跡等反偵察的問題。
后來,經常作案膽子就大了,把學習的法律知識都拋到腦后,什么值錢就“拿”什么,幾個哥們兒有福同享,作案時互相提醒,每次都很順利,對僅僅到中小學“拿”點東西不感興趣了。最后一次大家商量,快畢業了,今后要分配到不同單位,6個人沒機會一起“拿”了,決定干點大的,就去了那家手機店。
因為他們幾個是“鐵哥們兒”心齊,有事經常能互相“打掩護”,先后盜竊的財物達到將近1萬元,學校和家長都沒能發現。
6名學法不守法的少年,最終得到的不是畢業證書而是法院的判決書。
發生在江蘇的一個系列少年盜竊串案,警方最終破案查獲。9個月來30多起竊案的26名涉案人員,都是在校中小學生和流失生,他們很多人都有“不到刑事責任年齡抓緊偷竊”的犯罪心理。

中國的青少年犯罪案例5個
案例一:小孔、小建與小魯、小劉等人在北京某中學上學期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小孔向大東和小張提議購買刀具報復小魯等人,三人購買刀具六把。買完刀后小孔分別給小魯和小劉打電話約架。后小孔和大東伙同小張和小孫持刀與小建糾集的三十余人持棍、棒等共同來到某立交橋下,在橋兩側分頭等待小魯等人前來毆斗。當小魯、小劉糾集多人持棍、棒等物到達時,雙方互相持械毆斗。其間多人受傷,輕重程度不等。??
法官說法:本案中的參與斗毆者大都已經成年,小孔和大東是未成年人。小孔、大東在公共場所糾集多人持械斗毆,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且小孔系首要分子,大東系積極參加者,依法均應予懲處。小孔與大東最終以聚眾斗毆罪被分別判處刑事處罰。
案例二:小毛和小夏兩人均為北京某職業高中學生,一天,兩人在小毛家喝了酒后在離小毛家不遠的荒僻處遇到了大明。小毛說大明跟他一直以來都有矛盾,提議一起打大明一頓。小毛和小夏二人持鐵管毆打大明的頭部等部位,持續追打致使大明死亡。當天晚上,小毛返回事發地點,確認大明死亡后,將大明掩埋。??
法官說法:小毛和小夏兩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后果特別嚴重,依法均應予懲處。小毛和小夏分別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刑罰。
案例三:16歲的小鐘是北京某中學學生,他以虛假身份信息在社交網站上注冊,與未成年女性交往,多次以言語威脅的方式強行與多名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并拍攝裸照,還以將裸照發至互聯網上為要挾多次侵害被害人。??
法官說法:小鐘無視國法,以脅迫手段,強行與多名未成年女性多次發生性行為,侵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予懲處。小鐘被以強奸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四:小白是北京某中學在校生。小白的母親早年與小白的生父離婚后一直與李某同居,多年來李某脾氣不好,經常毆打小白和她的母親。一天,在李某再次毆打小白的母親后,小白的母親在家中持鐵錘將李某殺害。小白在明知母親犯罪的情況下仍幫助母親清理現場血跡。在公安機關偵查時,小白主動交待了協助母親破壞犯罪現場、毀滅犯罪證據的事實。
法官說法:小白在目睹母親殺害李某的情況下,幫助母親清理現場,掩蓋犯罪事實,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小白犯罪時未成年,其在犯罪行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的情況下,主動、如實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應認定為自首,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同時,小白系在其母指使下實施犯罪、主觀惡性不深,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作為酌定從輕情節予以考慮。小白犯幫助毀滅證據罪被處以刑事處罰。
案例五:小文、小宮都喜歡養寵物,尤其是外形獨特、數量稀少的寵物,可以向同學炫耀,但兩人都沒有錢去寵物店購買。后兩人經預謀,決定到寵物店偷寵物。半夜,兩人攜帶工具以撬鎖方式進入被害人的寵物店,盜竊了美洲鬣蜥三只、古巴變色樹蜥兩只、西非巨蜥一只,經鑒定,這幾只寵物價值兩萬五千余元。??
法官說法: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小文、小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了他人所有的財產權利,均已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二人的具體量刑情節,法院依法對該二人判處了刑罰。
未成年犯罪的著名案例50?
案例二
湖南衡陽12歲男孩殺死姑媽一家三口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3日,湖南衡陽市一名12歲的小男孩因抵觸姑媽的管教,將放學回家的表弟表妹殺害,未等離開,又將剛回家的姑媽殺害,清理現場后逃離。據悉,犯罪人肖某為衡陽縣城某中學初一寄宿學生9年前因父母離異寄宿在姑姑家,但平時對姑姑管教甚嚴產生抵觸情緒。
推薦理由
此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年僅12歲的作案人所體現出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犯罪手段成人化引發了公眾對于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思考。
案例三
14歲少女與男友殺人拋尸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2日,云南昆明市一名約14歲的少女王某和她25歲的男友意圖搶劫出租車司機。在男友控制司機以后,王某用隨身攜帶的跳刀,側身朝司機臀部、腹部連續刺去。在被刺50多刀后,司機喪命。在其男友獨自把尸體拖向岸邊拋入河中后,兩人行至安豐營附近棄車逃離。幾日后,二人被海口派出所抓捕歸案。
推薦理由
該案件屬于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情況:王某在結交其男友段某后受到不良影響,兩人合謀做出違法犯罪之舉,體現了未成年人不正確的交友觀對其犯罪行為的影響。
案例四
17歲少年14天連害九命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12日到25日,短短十四天內,貴州安順市17歲的少年白中杰與其在網絡上結交的朋友以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在短短14天內,白中杰共參與搶劫2次,搶劫財物70248元,致死9人,且在搶劫過程中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
裁判結果
2011年11月15日,貴州省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判決白中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推薦理由
未成年人對于網絡的沉迷是此案發生的主要誘因:白中杰與其網絡上結交的朋友不滿足于網絡上的暴力,在急需上網資金的利益驅使下實施了搶劫殺人的行為。此案敲響了未成年人不合理使用網絡的警鐘,只有樹立正確的上網意識,讓未成年人更加直觀形象的了解到沉迷網絡的危害,才能有效防止此類案件的再次發生。
案例五
重慶10歲女孩摔嬰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5日,重慶市10歲的女孩李蕾抱走將要被推出電梯的嬰兒,在電梯內對其持續毆打5分鐘后將其扔出了25樓,致被害嬰兒身亡。事后李蕾撒謊脫罪樣子的真誠,邏輯清晰,甚至還淡定的安慰被害人家屬。據悉,李蕾曾因車禍頭部受傷,事發前曾有異常表現:據同學介紹,其事發前兩三天就說過想要把一個嬰兒放
青少年犯罪案例
1、被告人羅某某故意傷害案
被告人羅某某(16周歲,在校學生)和謝某某均系長沙某學院學生,同住于本市天心區校區男生宿舍504房間。2015年9月12日11時許,被告人羅某某在宿舍內因瑣事與謝某某發生爭執,繼而肢體接觸,期間被告人羅某某用1把不銹鋼單刃尖刀捅傷被害人謝某某左側腹部。
經鑒定,被害人謝某某左腹部刺傷,左側橫結腸對穿傷,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羅某某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羅某某在案發后及在庭審中認罪、悔罪,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的家屬賠償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量刑時予以考慮。根據被告人羅某某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悔罪表現及其居住地基層組織出具的社區矯正材料,可以對被告人羅某某適用緩刑。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羅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等聚眾斗毆案案
被告人尹某(成年人)在天心區解放西路某酒吧遺失一部手機,此手機被酒吧服務員饒某撿到并使用多日。尹某知曉后,聯系饒某協商退還手機以及賠償事宜。饒某將手機退還給了尹某,并答應賠償尹某500元錢。后尹某多次要求饒某支付500元賠償金未果。
2015年4月29日凌晨,尹某邀被告人劉某凡(17周歲)在酒吧門口攔住饒某、遲某等人,要求饒某支付500元賠償金,遭到饒某拒絕,雙方發生口角。劉某凡于是打電話給正在另一個酒吧門口的被告人劉某聰(16周歲),要其前來幫忙打架。隨后,劉某凡手持棒球棍,并糾集被告人劉某聰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趕至酒吧門口,對饒某、遲某等人進行毆打,造成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
經審理認為,劉某凡、劉某聰等五名被告人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在歸案后和法庭審理過程中均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均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聰、劉某凡所在的基層組織同意對兩被告人適用社區矯正,可以對被告人劉某聰、劉某凡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凡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劉某聰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該案沒有上訴、抗訴,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被告人張某某盜竊案
被告人張某某(17周歲)伙同他人分別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凌晨,竄至長沙市芙蓉區某超市和天心區涂家沖某超市內,盜竊中華、軟極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煙共計人民幣16244.1元。后二人將所盜贓物予以均分,分別銷贓后將贓款予以揮霍。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被害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張某某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后及法庭審理中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對被告人張某某從輕處罰。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定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3、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故意傷害案
2017年7月16日2時許,被告人陶某某(17周歲)等人在長沙市天心區解放西路某酒吧與樊某發生了口角并相互斗毆。后被告人陶某某又糾集被告人左某某(17周歲)等十余人至某酒吧將樊某、龔某喊出酒吧,雙方交談無效便動起手來,被告人陶某某等十余人一同毆打龔某、樊某兩人。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經鑒定龔某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樊某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均以構成故意傷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兩被告人均系主犯。但從本案被害人的傷情來看,主要系被告人左某某持刀所致,對于本案的傷害后果,被告左某某的作用明顯大于被告人陶某某。
兩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被告人陶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左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具有坦白情節。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家屬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上述情節均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所在的司法局愿意對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進行社區矯正,綜合被告人犯罪性質和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可以對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宣告緩刑。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定:1、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3、禁止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在成年之前進入酒吧、網吧等營業性娛樂場所。
5、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搶劫案
2016年11月30日凌晨4時許,王某在本市天心區蔡鍔南路某酒吧以謊稱被害人曹某某調戲其朋友的女朋友為由,伙同曾某等人將被害人曹某某強行帶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廁所,并糾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鐘某某(17周歲)、周某某(17周歲)等人,采用肢體推搡、匕首威脅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幣3000元。
隨后,又將被害人曹某某行帶至某KTV包廂,荀某某和被告人鐘某某用揮舞匕首的方式威脅被害人曹某某,迫使被害人曹某某通過支付寶轉賬人民幣1000元至余某某的賬戶上,余某某離開現場;
當日凌晨5時許,王某指使荀某某、曾某和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將被害人曹某某強行帶至某客房部,荀某某和被告人鐘某某繼續采用揮舞匕首的方式威脅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鐘某某強行奪過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機,操作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機轉賬人民幣2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賬戶,隨后荀某某和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離開現場,所得贓款予以瓜分、揮霍。
2016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將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抓獲,并從被告人鐘某某身上起獲長約25厘米的黑色折疊式匕首1把。被告人鐘某某、 周某某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脅手段劫取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作案時均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節,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定被告人鐘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參考資料: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網-未成年人犯罪審判工作白皮書
青少年犯罪的著名案例
被告人羅某某(16周歲,在校學生)和謝某某均系長沙某學院學生,同住于本市天心區校區男生宿舍504房間。2015年9月12日11時許,被告人羅某某在宿舍內因瑣事與謝某某發生爭執,繼而肢體接觸,期間被告人羅某某用1把不銹鋼單刃尖刀捅傷被害人謝某某左側腹部。經鑒定,被害人謝某某左腹部刺傷,左側橫結腸對穿傷,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羅某某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在案發后及在庭審中認罪、悔罪,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的家屬賠償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量刑時予以考慮。根據被告人羅某某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悔罪表現及其居住地基層組織出具的社區矯正材料,可以對被告人羅某某適用緩刑。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羅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2、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等聚眾斗毆案案被告人尹某(成年人)在天心區解放西路某酒吧遺失一部手機,此手機被酒吧服務員饒某撿到并使用多日。尹某知曉后,聯系饒某協商退還手機以及賠償事宜。饒某將手機退還給了尹某,并答應賠償尹某500元錢。后尹某多次要求饒某支付500元賠償金未果。2015年4月29日凌晨,尹某邀被告人劉某凡(17周歲)在酒吧門口攔住饒某、遲某等人,要求饒某支付500元賠償金,遭到饒某拒絕,雙方發生口角。劉某凡于是打電話給正在另一個酒吧門口的被告人劉某聰(16周歲),要其前來幫忙打架。隨后,劉某凡手持棒球棍,并糾集被告人劉某聰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趕至酒吧門口,對饒某、遲某等人進行毆打,造成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經審理認為,劉某凡、劉某聰等五名被告人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在歸案后和法庭審理過程中均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均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聰、劉某凡所在的基層組織同意對兩被告人適用社區矯正,可以對被告人劉某聰、劉某凡適用緩刑。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凡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劉某聰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該案沒有上訴、抗訴,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3、被告人張某某盜竊案被告人張某某(17周歲)伙同他人分別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凌晨,竄至長沙市芙蓉區某超市和天心區涂家沖某超市內,盜竊中華、軟極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煙共計人民幣16244.1元。后二人將所盜贓物予以均分,分別銷贓后將贓款予以揮霍。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被害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張某某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后及法庭審理中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對被告人張某某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定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3、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故意傷害案2017年7月16日2時許,被告人陶某某(17周歲)等人在長沙市天心區解放西路某酒吧與樊某發生了口角并相互斗毆。后被告人陶某某又糾集被告人左某某(17周歲)等十余人至某酒吧將樊某、龔某喊出酒吧,雙方交談無效便動起手來,被告人陶某某等十余人一同毆打龔某、樊某兩人。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經鑒定龔某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樊某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均以構成故意傷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兩被告人均系主犯。但從本案被害人的傷情來看,主要系被告人左某某持刀所致,對于本案的傷害后果,被告左某某的作用明顯大于被告人陶某某。兩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被告人陶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左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具有坦白情節。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家屬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上述情節均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所在的司法局愿意對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進行社區矯正,綜合被告人犯罪性質和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可以對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宣告緩刑。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定:1、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3、禁止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在成年之前進入酒吧、網吧等營業性娛樂場所。5、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搶劫案2016年11月30日凌晨4時許,王某在本市天心區蔡鍔南路某酒吧以謊稱被害人曹某某調戲其朋友的女朋友為由,伙同曾某等人將被害人曹某某強行帶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廁所,并糾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鐘某某(17周歲)、周某某(17周歲)等人,采用肢體推搡、匕首威脅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幣3000元。隨后,又將被害人曹某某行帶至某KTV包廂,荀某某和被告人鐘某某用揮舞匕首的方式威脅被害人曹某某,迫使被害人曹某某通過支付寶轉賬人民幣1000元至余某某的賬戶上,余某某離開現場;當日凌晨5時許,王某指使荀某某、曾某和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將被害人曹某某強行帶至某客房部,荀某某和被告人鐘某某繼續采用揮舞匕首的方式威脅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鐘某某強行奪過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機,操作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機轉賬人民幣2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賬戶,隨后荀某某和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離開現場,所得贓款予以瓜分、揮霍。2016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將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抓獲,并從被告人鐘某某身上起獲長約25厘米的黑色折疊式匕首1把。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脅手段劫取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作案時均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鐘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節,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定被告人鐘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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