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侵權(瀆職侵權局)
瀆職侵權犯罪危害性有哪些,為何危害大卻處罰輕
一、瀆職侵權違法犯罪對社會正常發展有六大危害:
1、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2、對市場監督管理不力,嚴重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3、在安全生產、食品衛生、房屋拆遷、社保資金、環境資源、醫療醫藥、教育管理、企業改革改制等領域的瀆職犯罪嚴重侵害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4、司法人員瀆職失職犯罪依然嚴重,破壞司法公正,損害司法權威,踐踏法制尊嚴;
5、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司法、行政執法過程中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作風粗暴、耍特權、逞威風,刑訊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殘忍,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6、領導干部犯罪增多,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形象,損害黨和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危害后果極其嚴重。
二、瀆職侵權犯罪為何危害大、處罰輕?
1、社會公眾特別是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領導干部,對瀆職犯罪的嚴重危害性,以及懲治瀆職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知程度不夠高,是導致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的重要原因。倘涉及貪污腐敗,往往民憤極大;而某些瀆職行為,卻容易得到一些人的寬容。有的則認為瀆職是“好心辦壞事”、“好人犯錯誤”,在所難免;在部分片面追求GDP的政績觀的官員心目中,甚至把瀆職侵權違法當作具有“開拓精神”。
2、瀆職犯罪輕刑化與現行問責究罪機制也有密切關系。我國目前對黨員干部違法犯罪案件的調查普遍采取黨紀政紀優先原則,在我們的法律制度中,政黨內部的紀律處分、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和法律上的行政處罰、刑事制裁之間的相互關系,從來沒有嚴格理清過。這給以黨紀代替政紀、以政紀代替法律責任留下了自由選擇空間。問責究罪工作程序上的黨紀政紀優先模式,架空了司法機關,事實上也縱容了瀆職犯罪輕刑化的做法。
3、法院獨立辦案受干涉是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的外在原因。司法機關受制于地方黨委政府,它們不敢違抗地方領導的意愿而執意嚴格依法追究瀆職犯罪,缺乏足夠的獨立性使得它們無可奈何。瀆職的犯罪都是在基層的法院審判,這個地方巴掌大的一塊,方方面面的干擾、說情,最后環境的壓力都要集中在法官個人身上,潛移默化就造成輕刑化的問題。
4、檢、法兩家對某些立案標準的認識不一樣,也是造成該類案件重罪輕判、輕罪不判的原因之一。我國刑法對某些瀆職侵權犯罪的立案標準規定的較為模糊,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造成嚴重后果”等等,致使司法工作者在實踐中難以操作,也使檢、法兩家對此類問題在認識上不一致,檢察機關認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或造成了嚴重后果,而審判機關則不然。故,檢察機關一經立案偵查、起訴,法院卻重罪輕判、輕罪不判。
5、從本質上看,官員職務犯罪緩刑、免刑適用比例高得驚人,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法律層面的強力制約和監督層面的強力約束。檢察機關礙予情面未進行有效的法律監督、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法院緩刑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也不到位。
6、處罰規定畸輕是是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的立法原因。我國現行刑法對瀆職罪規定的最高刑期大多數為7年,少數情節特別嚴重的在10年以下,極個別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瀆職犯罪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和后果往往比其他經濟犯罪嚴重得多,這往往使一些瀆職犯罪案件大案化小、小案化了。
7、具體司法標準的缺失也是瀆職犯罪輕刑化的一個重要原因。專家指出,最高司法機關對很多刑事案件都有定罪量刑的指導性、規范性意見,但是到目前為止,對瀆職侵權犯罪還沒有指導性意見,這就造成全國各級法院在適用法律、掌握量刑上自由裁量權過大,同時也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干預,造成輕刑化。
瀆職侵權犯罪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改罪的發生會對社會的發展造成極大的阻礙,但很多人由于不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而認為瀆職侵權罪只是其不小心犯下的一個過錯,是可以原諒的,故而,存在著危害大、處罰輕的現象,當然這只是比較片面的理解。

瀆職侵權犯罪有多少種
第一種是濫用職權類犯罪。濫用職權類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該類犯罪有9個罪名,分別是濫用職權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第二種是玩忽職守類犯罪。玩忽職守類犯罪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失職犯罪、“不作為”犯罪。該類犯罪有10個罪名,分別是玩忽職守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第三種是徇私舞弊類犯罪。徇私舞弊類瀆職犯罪作為瀆職侵權犯罪的一種類型,它的主要特點是行為人在實施此類犯罪中,具有“徇私”和“舞弊”兩個特征。所謂“徇私”,是指行為人為了私情、私利;所謂“舞弊”,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其含義是行為人因具有徇私、徇情的心理和情節而實施的與職務有關的犯罪。該類犯罪的罪名有15個,分別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第四種是侵權類犯罪。侵權類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動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受到侵害的行為。該類犯罪有7個罪名,分別是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報復陷害罪;破壞選舉罪。第五種是泄露國家秘密類犯罪。泄露國家秘密類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該類犯罪有2個罪名,分別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如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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