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實施條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如何理解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給你舉個例子好理解
假使你2009年12月31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簡言之就是開始為他工作),那么到2010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之間應當建立勞動合同,沒有建立的應當每個月付雙倍的工資作為賠償。并視為自2011年1月1日起,月用人單位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可以得到2倍工資。從2008年1月1日起。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屬于法。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法規即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范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法律和法規的區別,主要在于制定機關的不同,一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一個是國務院或地方人大等機構。再次,其效力層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過法規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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