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合同(肖像權合同解除)
肖像權的合同中應該包含什么內容?
現在是大數據時代,你的所有信息都可能被某個網站使用,特別是你的肖像權,如果你允許使用者使用你的肖像權的話,你可以和他簽訂肖像權的合同,合同中需要聲明照片的用處,還有需要和你進行協商的約定。小編在這里為大家提供了一篇關于肖像權許可合同的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肖像權的合同:
甲方(模特或被攝者):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攝影師或使用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帶有甲方肖像的圖片或照片的使用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許可乙方將帶有甲方肖像的圖片或照片用于
(請仔細閱讀以下內容,并在許可使用的內容前劃“√”,在不許可使用的內容前劃
“×”)。
□
個人創作(不做任何展覽﹑發表以及商業行為)
□
公開展覽
□
發表﹑出版
□
參加影賽﹑影展
□
商標﹑廣告
□
進行改動或加工,用于任何商業目的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__
三、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內容由未成年人(甲方)父母或監護人填寫)
我是上面簽名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有權執行上述許可聲明。我同意上述所有內容,沒有任何保留。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
如非廣告用途此項可以刪除。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為憑。
肖像權的合同的范文,當和使用方簽訂的時候需要仔細閱讀合同的條例是不是有不合理的地方,然后及時提出來。我們一定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有人侵犯了我們的肖像權,我們可以依據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如果你需要法律咨詢,為您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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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使用照片肖像權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一、無償使用照片肖像權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無償使用照片肖像權合同
肖像使用方(以下簡稱為甲方):
聯系方式:
肖像授權方(以下簡稱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為明確肖像使用方和授權方的義務、權利關系,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如下:
1、乙方為肖像權人,自愿按照甲方要求拍攝所屬甲方企業的宣傳產品(帶有其肖像的照片、圖形及視聽資料等作品),并同意甲方以正當方式將該作品用于甲方各項業務及宣傳活動(如使用在甲方品牌的電子商務、戶外廣告、電視媒體、樣本畫冊印刷企業內部資料及訂單選樣等宣傳載體),發行范圍僅限于國內。
2、肖像使用期限自協議簽字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3、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對于帶有乙方肖像的作品進行技術處理、修改,并不需經過乙方的同意。
4、甲乙雙方商定,甲方在上述1、2、3的形式、范圍、時間之內使用乙方肖像,甲方于
之日一次性付給乙方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
5、甲方承諾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法律,絕不損害乙方享有的合法權益。甲方如違反合同規定將承擔違約責任。
6、甲乙雙方如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議后作為本協議的補充協議。
8、本協議內容為甲乙雙方協商,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更改協議內容,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
9、本協議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甲方(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月日
二、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哪些?
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2、雖不以贏利為目的,但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將權利人肖像進行展示、公開、陳列、復制、散發等行為;
3、超出肖像權人許可范圍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地域范圍內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期間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綜上所述,照片是公民肖像權的一種表現方式,征得對方同意,雙方協商,可以將照片無償使用。即使是不涉及使用費,雙方也應該訂立合同,防止出現肖像權被侵犯的事情。這種無償使用合同中,要規定照片使用方式及用途,使用期限及雙方權利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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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勞動合同中提到的肖像權
公司的勞動合同中提到的肖像權是違法的。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開以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體人格權。
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以下幾點:
1、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2、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將權利人肖像進行展示、公開、陳列、復制、散發等行為;
3、超出肖像權人許可范圍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地域范圍內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期間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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