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先進個人)
夫妻打架至傷到什么程度能夠以家庭暴力起訴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的通知,以積極預防和有效懲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強對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護。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為中國第一部反家暴法,該法將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類型
一、人格障礙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和沖動型人格障礙居多。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從兒童時期就有暴力行為記錄,這類病人不僅是家庭暴力的實施者,而且是社會暴力的制造者。他們不僅經常毆打妻子或孩子,還威脅配偶不得離婚。沖動型人格障礙常為一些瑣碎小事大發雷霆,進而出現暴力行為。而他們的配偶一旦提出離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挾。
二、情感障礙中的躁狂癥病人通常無暴力行為,只是在病情嚴重發作時有暴力傾向,但易較快消失。抑郁癥患者的暴力行為后果較為嚴重,多可發生兇殺或自殺現象。
三、精神分裂癥患者在幻覺、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現嚴重的暴力行為和自殘行為。他們有時把自己的配偶當成魑魅魍魎進行毆打,常常把親人打的鼻青眼腫、頭破血流甚至殘廢。
四、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為也常見于女性。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癥狀。她們因無中生有地懷疑丈夫另有新歡而不斷地辱罵和毆打自己的忠實伴侶。
五、經前期綜合癥是引起家庭暴力頻繁發生的主要原因。有經前期綜合征的婦女幾乎每月都會挑起家庭爭端,所謂小吵天天有,大打月月有就是指這類家庭。
存在特點
特點
1、普遍性和嚴重性
美國家暴受害婦女超過了強奸、搶劫及車禍受害婦女的總和。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女人遭丈夫打,約有20%~30%的女人遭現任或前任男友的肉體上的虐待。家暴是婦女遭受嚴重損傷的最常見的原因,約占婦女他殺死因的40%上。
2、反復性發作
家暴的發生一般呈循環性,其過程為:
一、緊張狀態階段:雙方出現言語攻擊和敵對狀態的同時,伴隨對受害者自信心的徹底打擊。虐待者通過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錢、散步閑逛等方式孤立、隔離受害者。
二、暴力階段:緊張、壓抑狀態爆發為對受害者攻擊、襲擊,隨著緊張的緩解,施暴者可能表現出對受害者的謙意、溫柔。三、親密階段:反復攻擊的施暴者常表現出深深的良心譴責、悔恨和不再有類似行為發生的誓言,受害者常滿懷希望,認為施暴者會改變,但是絕大多數情況是,這一循環再次簡單的重復。
3、形式多樣
家暴表現形式多樣:肉體損傷(占21%~34%),性攻擊(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傷害的威協,恫嚇威脅,使之極度嫉妒,對其剝奪占有,對其進行軀體上或社會上的隔離、孤立等)。對受害者來說,多種暴力形式常合并出現,且反復發生,越演越重。施虐者對受害者進行肉體上的攻擊可表現為:用武器襲擊或打擊,毆打,用拳或物擊打,用拳猛擊,打爛,踢,燒,掌摑,用武器(刀、槍)危脅等,合并出現,且反復發生,越演越重。
4、暴力發生隱蔽
暴力發生隱蔽,難以防備受害者處于危險環境中的時間較長,暴力的發生常常不為人所知,暴力發生時受害者常處于無防備狀態。
5、反復受傷。
檢查受害者,可發現不同恢復期的損傷。受害者的臨床損傷特點典型損傷包括:挫擦傷,小的撕裂創,主要集中在頭面部、頸部、軀干部,與其它致傷原因、類型比,乳房、胸部、腹部損傷較為常見。
誤區
反對家庭暴力,需要全社會的參與,但是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可能有人會認為家庭暴力是家里的事情,是一種隱私,不可外揚。中國社會的百姓們對家庭暴力現象存在著幾大誤區:
誤區一:沒有家庭暴力現象,即使存在,也是極少數。
誤區二:家庭暴力是私事,4128個調查對象中,57.51%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
誤區三:家庭暴力就是傷害身體,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經濟暴力、性暴力。
誤區四:文化素質高的家庭沒有家庭暴力,4128個調查對象中,施暴者中62.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誤區五:家暴就是男性對女性施暴;事實上,女性對男性施暴,家長對子女施暴也是家暴。
應對方法
指南
法院指南,暴案審理
避免家庭暴力并不是十分困難的事
2008年8月6日,我國第一道“人身保護令”,由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法院根據受害人陳某的申請簽發。該裁定禁止作為丈夫的被申請人許某毆打、威脅妻子陳某,首次在民事訴訟中將人身安全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和案件開庭審理前。
9月24日,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并向當地公安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警方監督被告丈夫華陽(化名),一旦發現其威脅、毆打原告妻子張麗芳(化名),要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張麗芳人身安全。該裁定得到當地公安機關的積極配合。
不到兩月,中國法院連發“人身保護令”,揮出重拳防止家庭暴力,折射出我國防家暴理念的重大轉變——變事后懲罰為事前保護。這一變化,源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今年5月發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
將人身安全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和案件開庭審理前,這也讓數目眾多的家暴受害者,看到了希望。
除了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規定,《審理指南》涉及家庭暴力的定義、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則、人身安全保護措施、證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探視、調解等諸多方面,將以往離婚案件僅有對加害人的財產性懲罰措施,轉變為對受害人財產、人身進行全面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介紹,《審理指南》最突出的是厘清觀念,將家暴置于社會文化范疇,因此考慮到離婚訴訟的提起可能激怒加害人,導致針對受害人的“分手暴力”,《審理指南》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并對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條件、審查重點、裁定內容、生效執行、違反裁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等內容作了全面規定。
針對取證難的問題,《審理指南》規定了一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轉移。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后果并指認是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江蘇、湖南出現的“人身保護令”,正是參照《審理指南》的規定及精神作出的。
同時,《審理指南》規定,當事人舉證時,因報警記錄內容含糊不清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通知當時的出處警民警出庭作證,讓法官最后作出綜合判斷。也可請求法院給予人身保護,法院可裁定期限為15日的緊急保護或3至6個月的長期保護,由法院監督執行該裁定,給予違反裁定的行為以制裁,并告知公安機關保持警覺,履行保護義務。如果公安機關不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造成申請人傷害后果的,申請人可以起訴其不作為。
《審理指南》還有兩大亮點:一是確定了家庭暴力的類型。性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控制等也屬家庭暴力“成員”。二是確立了犧牲補償與照顧原則。《審理指南》規定,應在財產分割時適當照顧犧牲方,而不是機械地平均分割。
《審理指南》的發布得到了各方面的積極反響。目前,已有幾十個基層、中級、高級法院表示,將把該指南作為審理相關案件的重要參考,并在判決書的說理部分引用指南的內容,作為重要論據。
加強精神衛生知識的宣傳,正面引導處理家庭矛盾對消除家庭暴力能起到積極作用。由于經常發生暴力行為的個體可能存在心理障礙,因此很有必要讓他(她)們到精神科醫生那里進行診治,以避免更嚴重的后果發生。
反家暴和諧婚姻“六字訣”
“信任、理解、寬容”三個詞,信任被排在首位。
信任,相信而敢于托付,這是夫妻感情的基礎所在。沒有信任,不但不能保證愛情的專一,還會破壞對方的心理平衡,對家庭生活感到厭倦,對愛人產生反感,其結果只能使婚姻破裂。
理解,站在對方的立場看問題。每個人的愛好不同,盡可能滿足對方的心理需求并為對方提供方便。否則,失落感便會油然而生,不滿、煩惱、怨恨也會接踵而至,進而導致各種不和諧因素。
寬容,寬大有氣量。人非圣賢,孰能無過,有的時候不妨閉上一只眼睛。人的自尊心從小就有,一旦受到損害,便會痛苦不已。如果受到尊重,則會感到欣慰和滿足。任何訓斥或輕視貶低愛人的做法都會損害對方的自尊心。
責任
家庭暴力的責任
根據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是一種侵犯人權、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實施這種行為的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處死刑。
根據法律法規,家庭暴力實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員結婚和離婚自由的,同樣觸犯刑法,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法律
中國婦女發展綱要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十分重視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工作。1995年國務院發布《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綱要確定中國婦女在未來五年內的具體發展目標之一是:“有效遏制對婦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騙、買賣婦女的犯罪行為和賣淫嫖娼違法活動。”綱要規定:“依法保護婦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堅決制止家庭暴力。”
婚姻法
在國家基本法律的層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對家庭暴力問題做了規定。《婚姻法》從以下四個方面對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規定:
1、總則中將“禁止家庭暴力”(第3條)上升為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是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憲法原則的體現,也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
2、在裁判離婚的法定理由中,將配偶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作為法院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作出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條第2款第2項)。
3、在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與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責任(第43、44條與第46條)。例如,第46條規定,配偶一方因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家暴與離婚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受家庭暴力的離婚婦女,不但可請求物質賠償,而且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立法現狀
1.中國已經簽署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是《北京宣言》、《行動綱領》等國際文件的承諾國,已向全世界莊嚴承諾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等一切弱勢群體權益。
2.國家級立法:
(1)憲法關于保障公民權利、男女平等等規定是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據。
(2)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雖然沒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終貫穿了反對包括家庭暴力在內的一切形式對婦女的暴力,保護婦女權益的精神(總則、第33-35條、第40-42條)
(3)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體現了禁止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精神(總則、第二章、第47、52條)
(4)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民法通則規定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名譽權、婚姻自由權等權利(第98、101、103條),并規定了相應的侵權責任形式(第134條)。
——婚姻法是中國第一部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權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和公安機關等尋求救助(第43條);相應機構應當應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對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第43、45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為法院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條),并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受害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46條)。
——繼承法規定家庭暴力行為可能引起繼承權的喪失:“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第7條)。
(5)刑法通過對殺人罪、傷害罪、強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遺棄罪等罪名和刑罰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人予以懲處(第232-238條、第240、246、257、260、261條)。
(6)行政法通過規定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禁止家庭暴力行為。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等規定應由公安機關予以拘留、罰款或警告(第22條)。
(7)訴訟法,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程序提起自訴,或通過告訴,由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對公安機關不依法履行制止或處罰家庭暴力職責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賠償相應損失。
3.地方性法規:婦女權益保障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先后出臺了確保婦女權益保障法貫徹落實的實施辦法。截止2003年7月為止,已有湖南、四川、寧夏、江西、陜西、湖北、黑龍江等7個省、自治區人大先后通過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反家庭暴力宣傳》等專門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
4.主要法律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05修正)
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落實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
十九、加強對婦女、兒童人身權益的保護,依法審判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大對家庭暴力引起的侵犯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犯罪的打擊懲處力度。要及時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在審理涉及婚姻家庭、贍養、繼承、撫養、扶養、收養等民事案件時,對家庭暴力的受侵害方的合法權益,要依法充分予以保護和照顧。
工作措施
中國政府歷來重視對婦女權益的保護,認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暴力,不僅是鞏固和反展中國安定團結局面的需要,而且是維護婦女人權,提高婦女地位的需要。為了切實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和實現各個領域的男女平等,近年來,在反家庭暴力方面,中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積極動員全社會力量,鼓勵多部門合作共同反對家庭暴力,包括:
1.成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專門性政府機構。中國國務院和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成立了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婦聯。2.成立多部門合作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協調議事機構。2001年11月,全國婦聯、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農業部、文化部、衛生部、國家計生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14個部門成立了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協調組。截止2003年7月,已有20余個省,300多個地級市建立了類似的由政府機構、司法機關和婦聯組織等多部門聯合組成的維權協調機構。
3.在公安機關建立家庭暴力投訴受理機構:中國大多數省份都建立了“110”反家庭暴力報警中心,或在派出所、社區警務室掛牌成立維權投訴站。
4.建立法院特邀陪審員制度:許多省的法院邀請婦聯維權工作者擔任陪審員,審理包括家庭暴力在內的侵害婦女權益的案件。
5.建立婦女法律援助機構:有10余個省在司法行政機關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中,專門設立了婦女法律援助站,工作室多設在同級婦聯。
6.建立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和庇護所。全國已有20余個省內建立了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10余個省內建立了庇護所。
7.充分發揮婦女組織反家庭暴力的優勢。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是中國最大婦女群眾團體,按國家行政區劃,建有從全國婦聯到村婦代會的六級組織,其中有維權工作者4萬余名。它以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為宗旨,具有廣大的社會影響力,在推動以上反家庭暴力機構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進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社會化工作格局的形成和發展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它還積極參與和推動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參加執法檢查;對婦女群眾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受理有關婦女權益的投訴,協調有關部門解決重大侵權案件;建立婦女法律幫助機構、直接為婦女群眾提供法律服務;開展國際項目合作,有效促進了中國反家庭暴力工作。
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程序
第一,寫離婚起訴狀
(一)在開頭寫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況,具體是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二)寫明訴訟請求,一般在起訴離婚中會涉及如下幾個方面的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離婚;2.有關孩子的撫養問題,包括由誰撫養,撫養費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等;3.有關財產分割方面的請求;
(三)書寫事實與理由,概括一下雙方何時結婚、何時生子,因何原因離婚等情況。
(四)具狀人的姓名和日期。
離婚起訴狀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口頭到法院起訴的,法院會做記錄,需起訴人簽字或蓋章。
第二,準備訴訟需要的證據
這里所講的證據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證據、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和復印件,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包括房產證等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三,拿著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訴,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立案庭審查是否受理該離婚案件,并交納訴訟費用,回家等通知。
第五,法院受理了該離婚案件后,將在法定的時間內向對方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第六,離婚調解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所以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法院會組織雙方進行離婚調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組織調解也可能是在開庭時首先問雙方是否愿意調解。調解成功的,發民事調解書。如果不同意離婚或者調解不成功的將繼續開庭。
第七,開庭時,雙方都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代理人,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訟請求判決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對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做出判決。這時,法院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決不予離婚。一般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又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離婚。
政策
從2008年起,全國婦聯已連續五年向全國人大建言,制定一部國家社會領域的綜合性反家暴法,集家暴行為的預防、制止、救助、教育與矯治措施在內的專門法律。但數年來,反家暴立法進程一直遭遇“家暴是家內私事”等傳統社會觀念阻礙,進展較緩慢。在國家反家暴法遲遲未能制定的大背景下,2000年至今,湖南等28個省區市相繼出臺反家暴專門法規或政策。
2015年3月4日,公檢法司4部門聯合出臺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明確,實施家庭暴力主觀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兇器施暴,手段殘忍,程度較強,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對于家暴的看法
暴力是對人權的侵犯。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
具有戀愛、同居等親密關系,以及曾經有過親密/配偶關系者之間的暴力也應該納入家庭暴力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2008年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對家庭暴力的四種形式進行了解釋:1、身體暴力:加害人通過毆打或捆綁受暴者、或限制受暴者人身自由等使受暴者產生恐懼的行為;
2、性暴力:加害人強迫受暴者以其感到屈辱、恐懼、抵觸的方式接受性行為,或殘害受暴者性器官等性侵犯行為;
3、精神暴力:加害人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暴者進行精神折磨。使受暴者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等作為或不作為行為;
4、經濟控制:加害人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摧毀受暴者自尊心、自信心或自我價值感,以達到控制受暴者的目的。
有調查顯示,家庭暴力的受暴者90%左右為女性。也就是說,仍然有10%左右的男性是施暴女性的受暴者。
家庭暴力的根源:
在探究家庭暴力的原因時,人們(尤其是施暴者)往往會找出許多具體的“原因”,例如施暴者有壓力、醉酒,或受害者“有錯”等。但這些“原因”都是表面的,或者說只是誘因。家庭暴力的根源在于不平等的社會性別關系,它深植于傳統的社會性別制度中,而這也正是家庭暴力廣泛存在并難以消除的原因所在。
家庭暴力反映出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的權力控制關系。施暴者通過行使暴力向受害者顯示自己的權力,使受害者屈服和恐懼,由此實現和維持對受害者的支配和控制。
家庭暴力與傳統的性別角色規范和性別權力關系有密切的關系。社會文化鼓勵男性追求“陽剛”、“勇猛”,并允許和慫恿他們用暴力證明自己的地位和解決問題。與此相應,社會文化認為女性的價值低于男性,并應當服從男性的支配。這種文化實際上是在默許男性對女性的施暴,當一個大男子主義思想強烈的男性認為妻子或女友沒有忠實履行女性的屈從義務時,他就“有權”對她施行暴力。
任何人都不應該對暴力沉默,家庭暴力是公害,不是私事,受暴者的痛苦是一般人所不能體會的。如果你的家人朋友遭受家暴,請幫助他們。“白絲帶反對性別暴力男性公益熱線”為受性暴力、家庭暴力等性別暴力傷害者提供咨詢幫助,對性別暴力實施者及具有暴力傾向者提供行為改變的輔導。
研究家庭暴力,一定要導入社會性別視角。
什么是社會性別?社會性別是社會對兩性及兩性關系的期待、要求和評價。社會性別在社會制度(政治、經濟、文化制度)和個人社會化過程中得到傳遞和鞏固。
換言之,生理性別不是造成兩性種種社會差異的直接依據,是社會性別文化形成了男女之間的差異,比如,在社會文化的描述下,形成了男外女內、男主女從的角色分工,男剛女柔、男才女貌的角色期待,男尊女卑、男優女劣的角色評價,男高女低、男強女弱的社會地位等等。
因此,從社會性別看兩性關系,男性對女性的歧視和偏見是普遍存在在人類生活的各個領域的客觀事實。在大的社會文化背景下,男性仍然在社會中處在主導地位,對女性實行著控制和支配。
在家庭生活領域中,家庭暴力反映出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的權力控制關系。施暴者通過行使暴力向受害者顯示自己的權力,使受害者屈服和恐懼,由此實現和維持對受害者的支配和控制。家庭暴力的主控方,往往是男性。
在探究家庭暴力的原因時,人們(尤其是施暴者)往往會找出許多具體的“原因”,例如施暴者有壓力、醉酒,或受害者“有錯”等。但這些“原因”都是表面的,或者說只是誘因,不能僅僅認為是個人的人格和修養問題、或簡單的不良習慣,家庭暴力的根源就是性別歧視,不消除性別歧視,家庭暴力是非常難以消除的。
施暴者的行為可以在社會、家庭和個人因素三個方面來看待,施暴者的行為正是社會、家庭與個人因素互相促進互相影響的結果。施暴者的人格因素與社會和家庭的文化息息相關,根源仍然是性別的不平等。
傳統的社會兩性文化塑造了男性的優勢心理,社會文化鼓勵男性追求“陽剛”、“勇猛”,并允許和慫恿他們用暴力證明自己的地位和解決問題。與此相應,社會文化認為女性的價值低于男性,并應當服從男性的支配。這種文化實際上是在默許男性對女性的施暴,當一個大男子主義思想強烈的男性認為妻子或女友沒有忠實履行女性的屈從義務時,他就“有權”對她施行暴力。
家庭中有暴力的傳統是造成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暴力是有可能通過行為學習和模仿直接傳遞給下一代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緊張、態度敵對、溝通不良也是暴力發生的原因;由于經濟困難、子女教育問題、家庭變故的刺激、個人意見不合等造成的精神壓力和危機,也是暴力的影響因素。
個人因素方面,涉及了施暴者的人生經驗、行為的模仿和學習、人格因素。施暴者如果在兒童時期目睹暴力或遭受過暴力對待,會產生某種創傷性體驗,有可能會慢慢出現暴力傾向;施暴者在成長過程中形成的一些人格特質,可能使他們在整體對待自己、他人、家庭和社會的態度體系上、行為方式上帶有性別歧視和暴力傾向,個人的特點包括自卑、依賴、低自尊、憎惡女性、能力缺乏、非理性信念等。
如何處理涉及精神暴力的離婚案件
肉體暴力之外的另一種暴力,學名精神暴力,小名“軟暴力”。 這種暴力作為武器,代替不寬容的心將憤怒投射到我們身上,它不能夠把我們打得鼻青臉腫,但足以讓我們的心靈受傷。下面由我為你詳細介紹精神暴力的相關 法律知識 。
如何處理涉及精神暴力的離婚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被告:李某。劉某(男方)與李某(女方)原系夫妻。結婚后劉某的母親常因生活瑣事對李某進行侮辱、謾罵,致使劉某與李某時常爭吵,劉某甚至對李某拳腳相向,夫妻矛盾不斷加深。2007年2月,李某在與劉某母親發生爭吵后,將其娘家人帶往家中理論,劉某為此再次毆打李某。此后,劉某長期對李某侮辱或不理睬,甚至多次將其攆出家門。
2007年,劉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重慶南岸區法院起訴離婚。李某認為雙方的感情基礎深,夫妻矛盾源于劉某母親對其生活的干預,故不同意離婚。2008年,劉某向重慶渝中區法院起訴離婚。李某仍辯稱兩人感情基礎好,因婆媳關系不睦,導致劉某長期侮辱李某,甚至將其攆出家門。劉某博士 畢業 后,被評為副教授和碩導,李某結婚后生育小孩、照顧家庭,失去繼續深造的機會,兩人的社會地位和經濟能力差距增大,故不同意離婚。
2009年,劉某再次訴至重慶渝中區法院。李某認為自己為家庭作出了巨大犧牲,而劉某為達到離婚目的對其實施暴力,多次將其攆出家門,致使李某多年來因抑郁、焦慮而無法正常生活和工作,故堅持不同意離婚。
【審理結果】
劉某訴李某離婚糾紛案先后經歷了三次訴訟。2007年,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家庭糾紛,夫妻雙方在處理這些矛盾時因不夠冷靜出現過激行為,均存在過錯。現李某認為夫妻感情未破裂,希望通過共同努力妥善解決夫妻矛盾,故法院駁回了劉某的離婚請求。
2008年,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長期冷落、不準李某回家的行為已經摧毀了李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故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限期7日進行溝通和交流。因李某堅決不同意離婚,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權益,法院再次駁回了劉某的離婚請求。
2009年,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李某不同意離婚,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判決離婚。在共同財產的分配上本著照顧女方利益的原則,女方分得60%的共同財產。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本案評析】
本案在涉及精神暴力的離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自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出臺《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以來,人民法院逐漸認識到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與普通的婚姻家庭案件有不同特點和規律,處理方式也應有所不同。
一、通過“權利、控制”識別精神暴力
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類型。與傳統意義上拳腳相加的身體暴力相比,精神暴力不易識別。這種暴力行為通過對加害人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嚴格控制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雖然引發家庭暴力的表面原因,可能是嫉妒、缺乏自信和安全感、自我中心、習得暴力等,但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利和控制。加害人存在通過暴力傷害達到控制目的的主觀故意,大多數家庭暴力行為呈現周期性,并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后果,導致受害一方因為恐懼而屈從于加害方的意愿。因此,不管是不讓你離開他,還是逼迫你離開他,目的都是為了控制。
本案中,李某因不能忍受劉某母親的質疑、侮辱、謾罵,兩人時常發生口角和輕微推搡,隨后劉某加入到李某與其母親的緊張關系中,暴力發生后兩人關系急劇惡化。隨著暴力周期的不斷重復,李某選擇求助家人的幫助,但結果導致夫妻暴力的升級,以及隨之而來的長期不予理睬,甚至將其趕出家門。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發展規律分析,隨著劉某事業的順利發展,兩性之間的社會地位和經濟能力差距增大,劉某在精神上的控制欲望與李某的無價值感同時增加,促使劉某逐漸完全控制李某在婚姻中的角色定位。劉某對李某越冷漠,李某越想通過維持婚姻來保護自己及子女免受傷害。李某不同意離婚,劉某的控制欲望越挫越勇,致使李某遭受更多的侮辱和冷漠。很顯然,雙方之間的矛盾亦非第一次訴訟中定性的家庭糾紛,劉某在行為過程中的控制目的,以及李某由此產生的依賴、恐懼心理,屬于精神暴力的范疇。受害人與法院對家庭暴力的錯誤認識,導致精神暴力在雙方生活中延續和加劇。
二、判決離婚和多分財產才能真正保護受害人
從性別視角分析家庭暴力現象發生、發展、蔓延的原因,筆者發現,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中的兩性關系之間,存在權利失衡和協商能力懸殊的情況。調解離婚不能保護受害人的財產權利,調解和好又不能預防家庭暴力的再次發生,因此,對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一律適用調解,不利于人民法院分配公平和正義,往往難以案結事了。
(一)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應當判決離婚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陳敏副研究員指出,民事案件適用調解應具備三個前提條件:一是平等主體之間為了將來的某些或某項事務達成的協議;二是雙方對糾紛的發生均負有責任;三是雙方均有可放棄的權利,各自妥協一般都能達成一致意見。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糾紛,不完全具備上述前提條件:一是受害人被施暴人控制,難以主張權利;二是受害人即使在婚姻中有過錯,也不應挨打,因此對暴力的發生無過錯責任;三是家庭暴力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權利,而人身權利是任何公民都無法放棄的。
通過本案的三次訴訟,可發現劉某及其母親長期對李某侮辱、冷落甚至不讓其回家的行為,已經對李某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壓力和抑郁,但李某基于雙方在婚姻關系中兩性位置差別的考慮,習得無助,不愿意離婚,甚至忍辱負重、委曲求全地繼續維系婚姻。這不僅是家庭暴力使其依賴感和無價值感增加的表現,也是受害人出于保護自己和子女免受傷害最無奈的辦法,而不是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外在呈現。
法院判決駁回離婚,不僅不能改善劉某與李某的夫妻感情,保護李某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不受傷害,反而使其陷入更加冷漠的婚姻生活中。正是因法院不準離婚的行為,使劉某未能達到控制目的,李某亦逐漸依賴不準離婚的判決進行反制,導致雙方同時飽受精神暴力的折磨。因此,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應當采取有保留的中立態度,通過對調解過程的掌控,旨在減少加害人對受害人的不當影響,調整雙方不平等的權利結構,提高受害人維護自身權利的能力。如果發現存在家庭暴力的夫妻關系已不可調和,不應久調不決或引導當事人繼續委曲求全地維持婚姻,應當盡快判決離婚,幫助受害人從家庭暴力中徹底解脫出來。
(二)財產分割上保障受害方利益
離婚婦女貧困化理論認為,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的性別角色導致的家庭分工,給男性帶來相應的事業發展、能力增長和社會地位的提高。與此同時,女性在相夫教子的家務勞動中投入了大量時間和精力,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她在社會上的發展。一旦離婚,多年奉獻所帶來的是工作能力和學習能力的喪失,以及家庭暴力造成受害人平等協商能力的下降,使她無法平等主張自己的權利,因而導致其離婚后的貧困。因此,法院在分割夫妻財產時,應當堅持性別平等的基本理念,一是公平地補償,以平等體現離婚婦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照顧家庭投入的價值,二是有助于婦女離婚后的生存和發展。
實踐中,受害人不同意離婚,經常是因為對婚姻關系解除后自己對家庭付出價值的落空和對未來生存、發展的恐懼,而加害人則試圖通過控制來排除受害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掌控。因此,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適當照顧受害人,不僅要充分擊碎加害人的控制目的,而且要有利于女性離婚后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復工作和學習的能力,找回自信、獨立性和自主決策的能力,更好地承擔家庭和社會責任。
三、精神暴力慎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在我國尚屬制度性創新的一項 措施 ,無論是從裁定的內容還是發揮的作用來看,都處在磨合適應的階段。由于當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尚無完善的配套設施來確保其執行,故該裁定更多是宣誓性的規定,即禁止性的內容較多,強制性的內容較少;體現為一種警示,是法院向加害人發出的一種禁止家庭暴力的信號;能夠使受害人獲得安全感,使法官增強工作成就感和社會責任感。然而對不同類型的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發揮的作用不盡相同。
傳統意義上的家庭暴力主要體現為身體暴力。加害人家庭暴力的行為習得,主要是通過家庭 文化 的代際傳遞實現的。加之法律缺乏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社會給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有效支持較少,家庭暴力發生時一般得不到外界的干預,導致加害人獲益而不受罰,會加劇家庭暴力的發生。
一旦加害人的暴力行為受到人民法院的警告和明令禁止,會對加害人產生巨大的壓力和恐懼,一定程度上阻斷其獲益不受罰的思維定式。從我國已發出的禁止身體暴力的裁定來看,受害人反映有了一定安全感,對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心存感激;加害人明白違反裁定意味著與公權力相左,必將承擔不良后果,故大多能自覺服從。
精神暴力加害人的行為模式,通常表現為不作為,且長期的精神暴力使得雙方的心理和行為方式異化,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通過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要求加害人改變其想法,并且在夫妻感情方面有所作為是不現實的,亦不能起到促進和溝通的作用。本案中法院作出限期溝通交流的裁定后,不僅加害人拒絕溝通,還導致了精神暴力的加劇。因此,對于涉及精神暴力的離婚案件,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慎用。
在家摔了東西算家暴嗎?
在家一般不摔東西算家暴。但若其行為對另一方造成恐嚇、威脅,導致對方精神長期遭受損害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和精神等侵害行為。
【法律依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第七條
一般夫妻糾紛與家庭暴力的區分
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其與家庭暴力有著本質的區別。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著通過暴力傷害達到目的的主觀故意,大多數家庭暴力行為呈現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后果,導致受害一方因為恐懼而屈從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糾紛不具有上述特征。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的第一章 關于家庭暴力
第一條 了解家庭暴力基本知識的必要性
家庭暴力是一個社會問題,對其認識需要多學科的專門知識。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過程中,如果不能正確認識和對待家庭暴力,可能對人民法院高質、高效處理此類案件產生消極影響,不利于人民法院分配公平和正義。因此,本指南借鑒其他國家法官辦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指南的做法,首先介紹家庭暴力基本知識,作為正確理解和執行本《指南》所有內容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礎。
第二條 家庭暴力的定義
家庭暴力作為國際領域普遍關注的一個社會問題,相關國際公約對其作了界定。盡管家庭暴力受害人并不限于婦女,有些情況下男性和兒童也會成為受害人,但是,由于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最為普遍、最為嚴重,所以相關國際公約和其他國際文件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的界定通常只表述為針對婦女的暴力。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1993)第一條規定,“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系指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威脅進行這類行為、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而不論其發生在公共生活還是私人生活中。
聯合國秘書長《關于侵害婦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為的深入研究》(2006)指出,基于性別的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是指“因為是女性而對她施加暴力或者特別影響到婦女的暴力,包括施加于身體、心理或性的傷害或痛苦或威脅施加這類行為,強迫和其他剝奪自由的行為。基于暴力的行為損害或阻礙婦女依照一般國際或人權公約享受人權和基本自由,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第一條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第一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鑒于本指南旨在指導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審理,所以本指南中的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主要是夫妻之間,一方通過暴力或脅迫、侮辱、經濟控制等手段實施侵害另一方的身體、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以達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為。
第三條 家庭暴力的類型
根據有關國際公約、國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認可的學界理論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類型。
1.身體暴力是加害人通過毆打或捆綁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產生恐懼的行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強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懼、抵觸的方式接受性行為,或殘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 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等作為或不作為行為;
4.經濟控制是加害人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 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 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第四條 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嚴重性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社會問題,我國也不例外。據有關部門的權威調查,我國家庭暴力的發生率在29.7%到35.7%之間(不包括調查暗數),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
關于家庭暴力是家務事的錯誤認識,以及法律救濟途徑的缺失,使得眾多受害人生活在痛苦、憤怒和恐懼之中,嚴重損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因家庭暴力引發受害人以暴制暴的惡性案件,近年來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
第五條 家庭暴力發生和發展的規律
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和發展, 呈周期性模式。模式的形成,一般要經過兩個或兩個以上暴力周期。每個周期通常包括關系緊張的積聚期(口角、輕微推搡等)、暴力爆發期(暴力發生、受害人受傷)、平靜期(亦稱蜜月期,加害人通過口頭或行為表示道歉求饒獲得原諒,雙方和好直到下個暴力周期的到來)。加害人往往屢悔屢犯、始終不改。道歉、懺悔只是當家庭暴力暫時失效時,加害人借以達到繼續控制受害人的手段而已。暴力周期的不斷重復,使受害人感到無助和無望,因而受制于加害人。
第六條 分手暴力的特別規律
人們往往以為離婚后暴力自然就停止了,但是,引發家庭暴力的內在動機是加害人內心深處控制受害人的需要。一般情況下,這種欲望不僅不會因為離婚而消失,反而會因為受害人提出離婚請求受到刺激而增強。因此,一旦受害人提出分手,加害人往往先是采取哀求原諒、保證下不為例以及利用子女等手段來挽留受害人。然而,如果哀求不奏效, 加害人往往就會轉而借助暴力或實施更嚴重的暴力手段來達到控制目的,因而出現“分手暴力”。這種現象在夫妻分居或者離婚后相當普遍。
國際上,加拿大的實證研究表明,大約有1/3的受害婦女在對方探視未成年子女時受到暴力威脅。36%的女性在分居期間繼續遭受男方的暴力侵害。美國司法部1983年和1997年3月公布的數據顯示,美國有75%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分手后繼續遭受前夫或前男友的暴力侵害。
我國尚無這方面的統計數據,但是家庭暴力研究者普遍認為,分手期間或分手后,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家庭暴力侵害的頻率和暴力的嚴重性確實迅速增加。
一般情況下,有三個變量可以預測發生分手暴力的危險程度:一是加害人之前有過身體暴力或暴力威脅行為;二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居住地相距不遠;三是加害人猜忌受害人有第三者。
第七條 一般夫妻糾紛與家庭暴力的區分
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其與家庭暴力有著本質的區別。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著通過暴力傷害達到目的的主觀故意,大多數家庭暴力行為呈現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后果,導致受害一方因為恐懼而屈從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糾紛不具有上述特征。
第八條 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
無論在社會上或家庭中,公民的人身權利均不得因任何原因而遭受人為侵害。家庭暴力的發生,不是受害人的過錯,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基于性別的針對婦女的歧視。其發生的原因主要包括:
1.加害人通過兒童期的模仿或親身經歷而習得暴力的溝通方式;
2.家庭暴力行為通過社會和家庭文化的代際傳遞實現。傳統文化默許男人打女人,父母打子女。在這種文化影響下長大的男人允許自己打女人,父母允許自己打子女。有這種文化的社會,接納家庭暴力行為。在這樣的家庭和社會中長大的子女,不知不覺接受了這種觀念。家庭暴力行為就這樣一代又一代傳了下來;
3.獲益不受罰。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法律缺乏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社會給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有效支持很少,因此家庭暴力發生時一般得不到干預。由于在家里打人能達到目的而不受懲罰,不管加害人事后多么后悔,又多么真誠地道歉,并保證決不再犯,都必然因缺乏真正改變自己行為的動機而一再使用暴力;
4.加害人往往有體力上的優勢。無論男打女還是女打男,加害人的體力,往往居于優勢。90%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是體力處于弱勢的婦女、兒童和老人。
第九條 家庭暴力的相關因素
家庭暴力的發生,與加害人的原生家庭、社會和文化環境、以及雙方的體力對比有關,但與暴力關系中雙方的年齡、學歷、職業、社會地位、經濟收入、居住區域和民族等,均無必然聯系。
第十條 加害人的心理和行為模式
1.性別歧視
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絕大多數為男性。這些男性信奉男尊女卑、男主女從的古訓,他們相信暴力是其迫使受害人就范的合理而又有效的手段。因此,家庭暴力是基于性別的針對女性的暴力。
2.內外雙重面孔
加害人呈現給家人和外人的是兩副不同的面孔。他們在家借助暴力手段控制家人,在外行為符合社會標準。
3.過度的嫉妒
加害人有令人難以理解的嫉妒心。嫉妒表面上似乎是因為愛得過深,實質上嫉妒和愛沒有太大關系。過度嫉妒者很少是心中有愛的人。嫉妒是嫉妒者因極度害怕失去某個人的感情、某種地位或利益而產生的焦慮,是嫉妒者不自信和缺乏安全感的表現。嫉妒者為了控制對方,以嫉妒為借口,捕風捉影,侮辱、謾罵、毆打配偶,甚至跟蹤、限制對方行動自由。
4.依賴心理
大多數加害人是不自信、不自愛、沒有安全感的人,他需要借助別人對自己的態度,以證明自己的能力和價值。受害人在暴力下的順從,是加害人獲得自信和安全感的手段之一。這種依賴心理,使得加害人堅決不同意離婚,面對受害人的分手要求,加害人或采取分手暴力企圖阻止受害人離開,或痛哭流涕保證痛改前非。
5.人前自我傷害或以死相逼
受害人若想分手或離婚,加害人往往會在受害人、法官或特定人面前進行自我傷害,甚至以死相逼,其目的是為了使受害人產生內疚和幻想,以便繼續控制和操縱受害人。加害人的自我傷害或者以死相逼行為只能說明,他只想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在乎對方的感受。自我傷害不是因為愛,而是暴力控制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第十一條 受害人的心理和行為模式
1.習得無助
家庭暴力作為一種控制手段,隨著周期性循環,越來越嚴重,越來越頻繁。無法逃脫的受暴處境,使受害人“學會了無助”。因為這種在心理學上被稱為“習得無助”的信念,受害人以為自己無論如何也擺脫不了對方的控制,因而放棄反抗,忍氣吞聲、忍辱負重、委曲求全。
2.抑郁狀態
受害人習得無助后,悲觀隨之而來,而悲觀是造成抑郁的主要因素。長期處于抑郁狀態的人中,不少人會自殺或嘗試自殺或產生殺人的念頭。他們希望通過自殺或殺死加害人,來終止讓他們感到如此不堪的生活。
3.恐懼和焦慮
整天提心吊膽,神經高度緊張,是家庭暴力受害群體中最普遍的特征之一。暴力控制關系建立后,受害人會無限放大加害人的能力和權力,以為加害人無所不能。其恐懼和焦慮,甚至草木皆兵的心理,非一般人所能想象。
4.忍辱負重
傳統觀念認為單親家庭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經濟上女性的生存能力弱于男性,離婚使得她的生活水平大大下降;社會缺乏針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有效支持等,迫使相當一部分受害人不到萬不得已,不會報警或尋求其他外界幫助,更不會提出離婚。
5.優柔寡斷
如果受害人想要通過分手擺脫暴力控制,在社會和法律救濟手段不到位的情況下,加害人的軟硬兼施往往奏效。走投無路之時,受害人很可能被迫回到暴力關系中。
同樣,家庭暴力受害人反復起訴和撤訴,表面上似乎優柔寡斷,變化無常,實際上很可能是受害人想出的保護自己和子女暫時免受家庭暴力傷害的最佳(用這個詞是原文的嗎?是在鼓勵被害人要悠游寡斷??)的和最無奈的辦法。
第十二條 家庭暴力對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僅使受害人身體受傷,還會導致受害人抑郁、焦慮、沮喪、恐懼、無助、自責、憤怒、絕望和厭世等不良情緒。長期處于這種狀態中, 受害人會出現興趣減弱、膽小怕事、缺乏自信和安全感、注意力難以集中、學習和工作能力下降等癥狀,并且出現心理問題軀體化傾向。
表面看來,施暴人似乎是家庭暴力關系中獲益的一方,其實不盡然。大多數施暴人施暴,不是要把妻子打跑,而是希望能控制她。但是,通過施暴得到的結果,只能是越來越多的恐懼和冷漠。這使施暴人越來越不滿, 越來越受挫。隨著施暴人的挫敗感越來越強烈,家庭暴力的發生也就越來越頻繁,越來越嚴重。家庭暴力越來越嚴重,受害人就越來越恐懼。當暴力的嚴重程度超過受害人的忍耐限度時,受害人就可能轉為加害人,殺死原加害人。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對未成年人的傷害
根據聯合國秘書長2006年發布的《關于侵害婦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為的深入研究》,生活在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至少會在心理健康、學習和行為三個方面出現障礙。
1.許多出身于暴力型家庭的子女,學習時注意力難以集中。學校的差生,包括逃學和輟學的學生,有相當一部分來自暴力家庭。他們往往處于擔心自己挨打和(或)擔心一方家長挨打的焦慮中。其癥狀經常被誤診為多動癥伴注意力集中障礙。然而,這些問題產生的根源往往在于使他們恐懼且缺少關愛的家庭暴力環境。
2.即使未成年子女并不直接挨打,他們目睹一方家長挨打時所受到的心理傷害一點也不比直接挨打輕。家庭暴力發生時,孩子陷入極不安全和沖突的心理狀態中。通常,他們一方面對加害人感到憤怒,另一方面又需要來自加害人的關愛。孩子無法理解,自己生活中最重要、也是最親近的兩個人之間,為什么會出現暴力。
3.未成年子女挨打,不僅皮肉受苦,自信心和自尊心也受到很大打擊。他們可能變得膽小怕事,難以信任他人,也可能變得蠻橫無理、欺侮弱小、人際關系不良。心理上受到家庭暴力嚴重傷害的子女,還有可能在成年后出現反社會暴力傾向。加拿大的研究顯示,目睹家庭暴力的孩子,出現嚴重行為問題的可能性,比起無暴力家庭中的孩子,男孩要高17倍,女孩要高10倍。
4.更嚴重的后果是,家庭暴力行為的習得,主要是通過家庭文化的代際傳遞而實現的。根據聯合國秘書長2006年《關于侵害婦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為的深入研究》,50%-70%的成年加害人是在暴力家庭中長大的。他們從小目睹父母之間的暴力行為,誤以為家庭暴力是正常現象,并在不知不覺中學會用拳頭解決問題。
第十四條 家庭暴力對社會的危害
當女性因為受暴而頻頻就醫,或者因為家庭暴力造成的不良情緒難以排譴而導致工作效率降低、或被毆打致殘或致死、或自殺、或以暴制暴殺死加害人,社會保障和社會秩序為此付出的代價不可低估。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的具體內容?
第二十三條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必要性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審理過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脅、精神受控制的情況,甚至存在典型的“分手暴力”現象,嚴重影響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對被害人采取保護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強制措施,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確保訴訟程序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聯系方式的保密人民法院應對受害人的有關信息保密,特別是不能將受害人的行蹤及聯系方式告訴加害人,以防止加害人繼續威脅、恐嚇或傷害受害人。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受害人留下常用的聯系方式。第二十五條 受害人保護性缺席有證據證明存在家庭暴力且受害人處理極度恐懼之中的,正常的開庭審理可能導致受害人重新受制于加害人的,或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處于危險之中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受害人的申請,單獨聽取其口頭陳述意見,并提交書面意見。該案開庭時,其代理人可以代為出庭。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一般規定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做出的裁定。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以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1款第11項規定等為法律依據。第二十七條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主要內容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內容中的一項或多項: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4有必要的并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5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6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7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八條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附帶內容申請人申請并經審查確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附帶解決以下事項:1申請人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或者生活確有困難的,責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的生活費以及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教育費等;2責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因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為而接受治療的支出費用、適當的心理治療費及其它必要的費用。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留待審理后通過判決解決。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種類和有效期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分為緊急保護裁定和長期保護裁定。緊急保護裁定有效期為15天,長期保護裁定有效期為3至6個月。確有必要并經分管副院長批準的,可以延長至12個月。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管轄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一條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的提出時間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應當記錄在案,并由申請人以簽名、摁手印等方式確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可以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后的6個月內提出。訴前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簽發人身保護裁定之后15日之內提出離婚訴訟。逾期沒有提出離婚訴訟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動失第三十二條 人身安全保護申請的條件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人是受害人;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通訊住址或單位;3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4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為申請。相關組織和國家機關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組織、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第三十三條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的審查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后,應當迅速對申請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的證據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在審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的證據時,可以根據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本著靈活、便捷的原則適當簡化。對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可以提交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調取證據予以核實或者舉行聽證。第三十四條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做出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做出是否批準的裁定。人民法院經審查或聽證確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險,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將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應當做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第三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送達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庭送達,同時抄送轄區公安機關;達達方式一般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委托送達,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通過電話等其他方式將裁定內容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轄區公安機關,并將告知情況記錄在案。第三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生效與執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抄送轄區公安機關的同時,函告轄區的公安機關保持警覺,履行保護義務。公安機關拒不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造成申請人傷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機關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追究相關責任。人民法院應當監督被申請人履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間,繼續騷擾受害人、毆打或者威脅受害人及其親屬、威逼受害人撤訴或放棄正當權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2相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第三十七條 駁回申請及不服裁定的復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駁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簽發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做出復議裁定。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執行。第三十八條 撤銷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聽證申請人、被申請人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緊急保護措施的裁定后3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舉行延長或撤銷緊急保護裁定的聽證。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聽證前三日將聽證通知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安排聽證。聽證一律不公開進行。但是,經法院許可,雙方當事人均可由一、兩位親朋陪伴出庭。陪伴當事人出庭聽證的親朋有妨礙訴訟秩序的除外。聽證通知合法送達后,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一般情況下可以視為申請人放棄申請,但是,經核實受害人受到加害人脅迫或恐嚇的除外。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響聽證的進行。第三十九條 對撤回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的審查申請人提出申請后很快撤回申請的,或者經合法送達聽證通知后不出席聽證的,經審查,如存在以下因素,人民法院應當保持警覺,判斷其是否因施暴人的威脅、脅迫所致。存在以下因素的,不予批準:1.被申請人有犯罪前科的;2.被申請人曾有嚴重家庭暴力行為的;3.被申請人自行或與申請人共同來申請撤銷的;4.申請人的撤銷申請無正當理由的或不符合邏輯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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