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合同(顧問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
擔保公司法律顧問合同
目前擔保公司法律顧問合同,未經授權的科室、車間等內部部門,或者是未正式取得營業執照和已經被注銷、撤銷的企業本身都不具備對外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權、事后得到法人追認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資格,否則其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上述不具備合同主體資格的部門有時具備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業認為,只要能履行合同義務,有沒有主體資格都無所謂。一旦對方發生履行不能的狀況時,如果其主管單位不承認合同效力,企業就要受損。

技術顧問聘用合同糾紛是勞動爭議嗎
技術顧問聘用合同糾紛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的問題,要根據聘用人員的身份性質和建立的合同性質來確定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如果存在勞動關系則屬于勞動爭議,受《勞動合同法》及勞動法法系的調整;不存在勞動關系則屬于雇用合同關系,適用于《合同法》與《民法通則》來調整。
在務實操作中須注意以下幾點:
一、聘請的顧問屬于退休返聘員工。
如果聘請的顧問已退休,按照《勞動法》規定,退休人員已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能再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務協議》或《聘用協議》,發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二、聘請的顧問屬于國有性質企業或大型企業的內退人員。
如果聘請的顧問已在其他企業內退,則該顧問的勞動關系仍隸屬于原內退企業,聘用單位也只能與其簽訂《勞務協議》或《聘用協議》,發生的糾紛也不屬于勞動爭議。
三、如果聘請的顧問處于離職狀態且未退休或內退。
如果這類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關系,雖然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而是以《勞務協議》或《聘用協議》代替,發生的糾紛應屬于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法律顧問合同要交印花稅嗎
不用。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法律顧問合同不在其征收范圍以內,所以不征收印花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咨詢顧問合同》的性質是勞動合同,還是民事合同
《咨詢顧問合同》的性質是聘請合同。
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是確立聘用單位與應聘的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種協議,是指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的一種合同。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以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聘用合同亦稱聘任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于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聘用合同一般適用于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
聘任合同與聘用合同這兩個概念同時出現在了在中國的規范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勞動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早期《教師法》《教育法》都有聘任合同的相關規定,1993 年《教師法》第十七條作了如下闡述: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該兩個概念也散見于在國務院的人事部頒布實施的諸多部門規章中。從中國的相關法律看,聘用和聘任是母概念和子概念的關系,亦即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聘任合同的客體僅為專業技術職務,而中所使用的聘任卻包含了專業技術職務和管理職務兩類。中國也有學者將聘用合同歸納入勞動合同的一個種類,并且對聘用合同做出了如此界定:聘用合同是指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業務專長者為轉折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有用人單位與被聘者依法簽訂的,締結勞動關系并約定聘用期間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合同。
根據《關于在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第一部分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實施范圍的規定,聘用合同的內涵作如此界定:聘用合同是指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所簽訂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聘用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形式,它不僅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而且也具有自己獨自的特點,這些特點將該合同與勞動合同及其公務員任用合同等其他合同區別開來,使聘用合同成為一種獨立類型的合同。
如何分辨顧問協議與勞動合同
先看簽訂主體名稱,勞動合同是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如果這里看不出來,就要具體看看條文,首先看工作時間,如果是和勞動法規定相同的工作時間就要小心,因為一般顧問合同只有一個固定的顧問期限,一般不會有具體工作時間;再來就看合同有沒有約定服務內容,一般勞動合同簽訂時不太會寫很詳細的服務內容,但顧問合同就會很詳細寫清期限內的服務內容;最后就是看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勞動合同一般就兩塊會有違約禁業禁止和保密協議,其他不會規定,糾紛解決一定先仲裁后訴訟;而顧問合同一般會很詳細寫服務不到位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雙方協商確定,糾紛解決只能仲裁或訴訟二選一,如果出現先仲裁再訴訟就要注意了。
才疏學淺,希望能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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