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財產分割案例(婚后財產如何分割案例)
離婚時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房屋作為不動產,其分割方式與金錢等其他動產均有不同。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由雙方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的進行估價并決定其歸屬,如果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首先,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則通過競價的方式來決定房屋的產權歸屬;
其次,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最后,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此外,對于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上述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婚姻法的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婚前婚后財產如何進行劃分?
婚姻法的財產分割原則:
1、協商處理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原則。
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前婚后財產劃分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對于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歸個人所有,不能進行分割,但是雙方有約定的除外;對于雙方婚后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于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擴展資料
離婚財產約定的有效,應滿足的條件有:
1、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采用書面形式不僅僅是為了今后有據可查,避免糾纏不清。更重要的是書面形式是法律規定的要式。不采取書面形式的約定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大形式要件。就會很難被認定有效。
2、約定者應當是夫妻
進行財產約定的人應當是夫妻,這是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的基礎。在實踐中時常遇到這樣的情況:男女雙方還沒有結婚成為夫妻,出于一些原因,提前于正式結婚便對婚后及婚前財產進行了約定。
3、必須約定明確
約定如果不明確,就等于沒有約定。依法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是個人所有的仍然會歸個人所有。如果真的出現了這樣的結果,就失去了約定的意義。同時也可能給今后在處理財產時造成諸多的麻煩。
4、必須領取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
離婚財產約定的要想有效,必須是夫妻雙方在法律上結束婚姻。也就是領取離婚證或者獲得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否則,夫妻離婚財產約定在辦理離婚前都可以進行修改。
離婚案例,財產分割。
這是我整理的《婚姻法》關于通常離婚問題的規定,供你參考借鑒:
1、關于離婚的條件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
2、關于孩子的撫養及撫養費
對于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后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如果在今后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
3、關于共同財產的分割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一般情況,結婚后婚前彩禮作為共同財產處理,不能要求退還,如果沒有結婚,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4、關于離婚的程序、所需證件及費用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后,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訴訟離婚的訴訟費用如果不涉及到財產分割一般是50元,有財產分割的話,按照財產比例交費,具體可參照《訴訟收費辦法》。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的共枕眠
婚姻是大事、結離需謹慎,不要輕言離婚!!!!!
幫幫忙!關于財產分割的案例分析
1、本案例的主要法律問題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
2、根據我國《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意見為:李某婚前所有的房屋,從部隊帶回的復員費以及其他個人專用物品屬于李某所有;黃某受遺贈所得15000美元和個人專用物品歸其本人所有,存款30000元、李某用于投資的20000元及其經營中形成的債權,以及家用電器歸雙方共同所有,原則上均等分割。
3、夫妻財產關系因婚姻關系的成立而產生,一旦夫妻關系終止,夫妻財產關系也將消滅。夫妻財產關系一般包括夫妻的財產所有權、夫妻間的扶養關系和夫妻財產繼承權等。其中,夫妻財產所有權是財產關系的核心,而夫妻財產制則是其法律表現形式。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既規定了法定財產制又規定了約定財產制,從實際情況來看,法定財產制占了絕大多數,但約定財產制也逐漸為人們所接受。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結婚前或結婚后都沒有對財產的歸屬做出約定,故適用法定財產制。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本案雙方協議不成,判決中首先必須分清哪些是夫妻共有財產,哪些是個人所有財產。
按照《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共有財產包括:在婚姻存續期間內一方或雙方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未確定為只歸一方所有的繼承或受贈所得等;夫妻個人所有財產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本案中,一居室房屋一套系李某婚前所有,從部隊帶回的復員費屬于“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之列,黃某主張為共有財產沒有法律根據。黃某舅舅的遺贈指名為黃某所有,李某主張為共有財產也沒有法律根據。存款雖以黃某名義,但不能視為她擁有所有權;李某取得的補償金及其形成的債權,屬于婚后所得,亦應歸雙方共有;家用電器為婚后雙方所購,理應列入共有范圍,個人專用衣物等依法歸各自所有。人民法院的認定符合事實,于法有據。
(本案源于一真實案例)

新婚姻法夫妻在離婚時怎樣分割財產
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也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自然要產生出對夫妻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有兩種形式:(1)對約定財產的分割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對財產有約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且內容合法有效者,應按約定處理。
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對財產約定合法有效的條件是:①約定的主體要合法。
約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
約定時,雙方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責任能力人。
②雙方意愿表示要合法。
雙方的意愿應是真實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騙、威脅、脅迫等手段,顯失公平的約定也不得成立。
③約定內容必須合法。
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及社會公共道德,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凡逃避夫妻、父母子女法定義務的約定無效。
④約定的形式必須合法。
約定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口頭約定如雙方承認的也有效。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約定,才能按約定處理。
(2)對法定共同財產的分割
夫妻雙方無約定、有約定但雙方有爭議或約定內容不合法的,按法定的分割方法來處理,即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在照顧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下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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