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貸款合同(被貸款中介騙簽了委托貸款合同)
委托貸款的合同有效嗎
委托貸款協議中,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并且委托的意思表示真實,委托協議中包含有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等事項的,則委托貸款協議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五條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貸款委托合同,感覺利率太高,不想被委托了,能貸款成功嗎
有幾率會成功。
1、委托貸款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貸款)和借款人之間形成的協議。根據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受托人(貸方)應以受托人(貸方)的名義發布,監督和使用向借款人提供的資金并恢復貸款。
(1)受托人資格限制。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受托人(貸款人)只能是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信任和投資機構,并由工商行政部門或其他金融機構批準和注冊,與委托有權運作貸款業務。
(2)貸款的具體內容應由本金確定。代理人只能根據貸款對象,目的,金額,期限,利率和校長指示的其他要素以自己的名義簽訂貸款合同。該代理商不得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更改貸款條件。
(3)受托人應根據合同處理委托人事務,包括發出客戶的貸款,監督貸款的使用,敦促本金和利息并協助客戶收回貸款,并履行審慎和其職責所要求的合理義務。受托人只收取處理費用,不承擔貸款恢復風險的義務。
拓展資料據;
1、有兩種基本的貸款合同形式。一個是為每筆貸款簽訂合同。這種合同適用于業務,貸款業務較少,每筆貸款的一次性或不同要求;
2、另一種形式是簽署一般委托貸款合同。處理每項業務時,應根據一般合同商定的方法及客戶提供的委托貸款通知方式處理。此表格適用于各部委處理許多委托貸款項目,企業和大公司的主管部門,貸款利率和手續費的要求是_一致的。
3、自動貸款是指貸款人獨立發行的貸款,以法律方式提出的資金。其風險應由貸款人本身承擔,貸方將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貸款與自營貸款之間的主要差異如下:
4、首先,各方的數量是不同的。委托貸款涉及三方。專有貸款合同只有貸方和借款人。
5、其次,各方的職責是不同的。委托貸款合同的資金應由本金提供,代理人應根據本金的指示發出,監督和使用并協助恢復。風險應主要由本金承擔,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貸方(代理人)“必須在提前付款之前收取校長應收委托應收委托的資金和日常利益”,而受托人不得承擔責任代表本金。貸方提出并發布了自動貸款合同資金,貸方承擔了風險。

委托貸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一、正面回答
委托貸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非金融單位或個人委托銀行貸款業務,委托代理單位或個人與受托單位銀行及借款人之間簽訂的三方委托代理借款合同,受托方銀行按合同約定收取手續費。此合同既涉及借款合同又涉及委托代理合同,但非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和委托方與受托方代理業務簽訂的合同,都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疇。
二、分析詳情
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購銷合同的計稅金額按照合同記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按合同記載金額貼花,如購銷合同中同時列明了購銷貨物的含稅金額與不含稅金額,應按最高金額貼花。
三、合同印花稅如何申報繳納
合同印花稅應于合同書立當日,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繳納。為簡化貼花手續,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限期為1個月,采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委托貸款合同糾紛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 委托貸款合同法律性質上屬于民間借貸合同,而非金融貸款合同
委托貸款合同的貸款資金,雖然形式上是由金融機構發放給借款人,但實質上的借款人并非是受托銀行,而是委托人,受托銀行僅為代為發放貸款,因此該類合同的性質,屬于民間借貸合同,不屬于金融借款合同。
二、 委托貸款合同中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的處理
在委托貸款合同糾紛中,經常會約定貸款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等,鑒于該類合同從法律上被定性為民間借貸合同,故其貸款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等,應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各種利息、罰息、違約金及費用的綜合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月息2%,但如果當事人之間已經按照月息3%履行完義務的除外。
三、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則委托人及受托銀行均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1.受托銀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提起訴訟
依據委托人、受托銀行及借款人簽訂的《委托借款合同》,因借款是由受托銀行發放給借款人的,且受托銀行有義務協助收款,因此就從合同本身出發,受托銀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根據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受托銀行同樣有權利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托銀行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提起訴訟后,無需將委托人作為案件的當事人。
2.委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應當追加受托銀行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第三人知道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委托關系的,受托人與第三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對委托人與第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委托貸款合同》中,借款人對受托銀行所發放的貸款,實際為委托人所借是明知的,而且委托貸款合同中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等內容,均為委托人與借款人協商后確定的,因此委托人當然有權就委托貸款,單獨向借款人提起訴訟。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為進一步查清案件情況,應當將受托銀行列為第三人,便于案件的審理。
四、 關于擔保的處理
在《委托貸款合同》中,為確保貸款的收回,經常會設定抵押、質押、保證或其它擔保形式,擔保權人也分為兩種,一種擔保權人為受托銀行,一種擔保權人為委托人;在發生糾紛后應當如何處理擔保,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1.擔保權人與訴訟主體相一致的情形
比如,擔保權人為受托銀行,受托銀行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或者擔保權人為委托人,委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此時,起訴人與擔保權人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權利上并無瑕疵,在行使擔保權時,法律上無障礙。
2.擔保權人與起訴人主體不一致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擔保權人為銀行,但起訴人為委托人;又或擔保權人為委托人,而起訴人為受托銀行的情形。就上述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較為常見,鑒于委托人、受托銀行及借款人在簽訂《委托貸款款合同》及相關的擔保合同過程中,對所擔保的主債權是明知的,因此在出現上述不一致時,無論是委托人還是受托銀行起訴,都不影響所設定擔保的效力,起訴人均有權要求相關主體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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