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負債可以要總公司還嗎 分公司可以承擔總公司的債務
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什么責任
1、觀點三: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直接承擔清償責任。 民法典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2、法律分析: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直接承擔清償責任。首先,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代表總公司對外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為的后果由總公司承擔;其次,由于分公司的財產歸屬于總公司,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實際的和較終的責任承擔者還是總公司。
3、總公司需對分公司之債務負有連帶償還義務。如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無力償還債務,可依法裁決企業法人作為被執行主體。若企業法人所直接運營管理的資產仍無法償債,法院經審查后可依法裁決執行其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
4、法律分析:分公司的債務能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也可以先以該分公司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再由總公司承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公司清算與總公司之關系
律師解是的。分公司清算涉及到總公司。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分公司實際上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并非獨立公司,故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因此,所有對外負債皆由總公司全權承擔。在注銷過程中,需由總公司負責完成清算工作,并繼承其資產及債權責任以及尚未解決的債務問題。
母公司破產可能導致子公司可能的結果:一,母公司破產可能導致子公司解散清算。
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的不是連帶責任。*,不符合連帶責任主體要件。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關系中數個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第二,分公司不具備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所有權意義上,分公司無獨立的財產,而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是責任人有民事責任能力。
如果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你公司就是獨立的法人,總公司只是你公司的股東(出資人),那么你們是母子關系,你們兩個公司各自承擔法律責任,你公司注銷,稅務清算只查你公司的賬。
總公司與分公司的財務關系:二者之間通常存在分權管理這種模式,分權管理就是分公司擁有管理權,經營權,人事權等權利,決策權仍然保留在集團的總部。總公司是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總機構。是所屬派出機構的首腦機關,擁有對分支機構的生產、銷售、財務、人事等方面的控制權。
分公司對外負債時,如何清償
分公司的債務按照以下步驟來清償:首先,用分公司的財產來清償。雖然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它是總公司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具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需要對自身的債務承擔責任。然后,分公司的財產無法清償所有債務的,由總公司清償剩下的部分。
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其所有對外的債權債務均應由總公司承擔。但一般分公司都是相對獨立開展業務,在注銷時應由總公司對其進行清算,并接收其資產、債權和未了結的債務。通過清算形成清算報表,確認盈虧,并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總公司據此作相應的賬務處理。
此外,公司還須在做出分立決議的日起十日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并在三十天內通過報紙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而依據《公司法》,在公司分立的前所產生的債務,將由分立后的各個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由隸屬公司承擔。分支機構由于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支機構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
較后,進行財產分配,根據公司剩余資產情況,按照股東出資比例或持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依據《公司法》*百八十六條,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應優先支付,隨后繳納所欠稅款,較后分配剩余財產給股東。在清算期間,公司必須暫停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以確保財產分配的公正性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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