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分割能否比較中止債權人處分 債務人離婚分割財產可以請求撤銷嗎
...未辦理過戶,能否排除男方債權人的強制執行?
1、而劉愛生作為債權人,在案涉《房產買賣協議》簽訂后,已經依約定支付了大部房屋價款,并實際占有了案涉房屋,雖然并未辦理過戶登記,但劉愛生作為合法占有人有權要求出賣人陳勝明、陳新玲為其辦理案涉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
2、此后,債權人基于對夫妻一方的金錢債權請求查封案涉房屋。綜合比較子女的請求權與債權人的金錢債權,前者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該權利早于債權人對夫妻一方所形成的金錢債權,子女的請求權應當優于債權人的金錢債權受到保護,故其可排除強制執行。
3、在下列情形下,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一方尚未過戶,也可以排除強制執行。當債務人的資產并非僅限于與原配偶共享的房屋時,離婚約定房屋歸屬一方可以排除法院的執行。
4、法律分析: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歸子女所有,未將房產過戶給子女的,在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存在債務被法院強制執行時,子女不能以父母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其所有為由對抗法院強制執行。
5、如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怠于行使權利,而以離婚協議約定房產其所有來主張排除執行應不予支持。那么哪些情況下可以排除執行呢?可以排除執行的情形有:離婚協議真實。離婚協議訂立于債務產生之前。執行債權是普通金錢債權。非因自身原因導致未辦理過戶。
6、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屋贈與子女,這種情況很常見。但假設還沒去辦理過戶,此時,夫妻一方的債權人,因為債務申請執行該房產,是否會被法院支持;還是說,為了保障子女的利益,不能執行?法言法語就是:該子女對其父母這套房產,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先公布答案:不行。

離婚財產分割損害債權人利益怎么辦
1、離婚財產分割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雙方清償到期債務,不能清償的,可以將任何一方或者雙方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債權人不受夫妻離婚時對共有共同財產和債務約定的限制,財產分割對第三人債權是沒有影響的。
2、離婚財產給一方債權人可以向夫妻雙方主張權益,雙方離婚后并且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完畢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雙方清償到期債務,不受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約定的限制。請求清償不能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以列任何一方或者雙方為被告。
3、債權債務關系成立之后夫妻間財產制度及債務承擔安排的約定、變更,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對債權人不生效力。股權分割離婚案件中的股權分割處理離婚案件涉分割公司股權的,一般應當在離婚案件中予以處理;確因股權與案外人存在爭議難以確定的,可另案予以處理。
4、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否對抗債權
1、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對抗債權。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采取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2、離婚協議中的債務分配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用作對抗債權人。債權人有權直接對夫妻雙方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無論離婚協議如何規定,其法律效力僅限于夫妻內部。
3、協議離婚財產是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的。在我國的離婚案件的處理中,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協議離婚是較常見的離婚方式,協議離婚要求夫妻雙方出具離婚協議書,此時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協議是內部的規定。 協議離婚財產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嗎?夫妻之間的離婚協議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4、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主要還是因為國家對夫妻財產的規定是法定財產制,還有就是約定財產制,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之下,那么就是按照法定財產制來處理,共同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離婚過戶的房子可以對抗債權人嗎?
離婚過戶的房子是否可以對抗債權人是要根據房子的具體歸屬來確定的。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對抗債權。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采取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離婚后已經過戶完的,就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了。男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就不能再執行女方的房產。但是,如果是以離婚為由,故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就另當別論了。個人債務的具體分類如下: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協議離婚財產是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的。在我國的離婚案件的處理中,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協議離婚是較常見的離婚方式,協議離婚要求夫妻雙方出具離婚協議書,此時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協議是內部的規定。 協議離婚財產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嗎?夫妻之間的離婚協議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規定
1、根據目前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同時,如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年新婚姻法對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如下: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這意味著,無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共同積累的財產,都應公平地分配給雙方。 對于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如果相差懸殊,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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