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如何處理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
1、親,您好呀,很高興為您解答哦。《民法典》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3、《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同一順序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失蹤,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是不是應該宣...
法律分析原來的法律沒有宣告死亡優先適用的規定,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須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宣告死亡。
法律分析:不是。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能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須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宣告失蹤:(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實。
同一順序中的人有人宣告失蹤,有人宣告死亡,如何處理?
1、法律分析原來的法律沒有宣告死亡優先適用的規定,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須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宣告死亡。
2、當同一順序中的人有人宣告失蹤,有人宣告死亡的時候,應該宣告死亡。這是根據《民法通則意見》中的第29條: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失蹤,有的申請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我國的民法通則,是我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
3、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原25條)27.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較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的狀況。對于在國外無法正常通訊聯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4、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宣告死亡(一)自然人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的期間一般情況下,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滿4年的;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從事件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他死亡。
5、如果順序在的利害關系人同宣告死亡,那就可以申請宣告死亡,如果不同意,則只能申請宣告失蹤。因為申請宣告失蹤是不受順序限制的,而申請宣告死亡是受順序限制的。
6、宣告失蹤的條件為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由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宣告為失蹤人。后果為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擔任財產代管人代管。宣告死亡的條件為有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死亡。
什么人可以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如何宣告死亡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如果宣告失蹤,失蹤人的財產由配偶成年的子女,父母等這些人進行代管,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的法院應該撤銷宣告。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
2、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3、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申請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后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
4、根據《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
1、下落不明滿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2、自然人有下落不明滿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的情形時,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條件是:下落不明滿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宣告死亡是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3、宣告死亡必須具備的條件:(1)公民離開其住所或較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無音信,不知生死。(2)公民離開其住所地或較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超過了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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