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費糾紛應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在當代社會,隨著情感關系復雜性的增加,分手費問題成為了一種較為常見的爭議類型。分手費,通常指戀愛關系結束后,一方基于各種原因要求另一方支付的經濟補償。處理此類糾紛時,遵循正確的法律原則至關重要,以確保雙方權益得到公正平衡的保護。
一、平等原則
民法通則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9]這是民法通則確立的首要的和核心的原則,它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體現了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要求。男女雙方戀愛、同居、建立婚約關系以及婚姻生活中,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雙方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這是認定和處理分手費的最基本的前提。
二、自愿原則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它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能充分根據自己的內心意愿來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男女雙方既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那么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是否約定或一方是否愿意給付分手費以及給付多少分手費、如何給付分手費,都應由男女雙方自行決定。這一原則時下稱之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三、公平原則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它是指民事主體應根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它要求民事主體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上不能顯失公平。男女雙方在戀愛、同居、建立婚約關系以及婚姻生活中,當雙方感情出現裂痕或關系發生變化而不能相處或共同生活時,一方不能因為對方強烈要求分手,而迫使對方給付高額分手費。即使雙方約定或一方自愿給付高額分手費,當雙方發生分手費糾紛而尋求司法救濟時,司法機關在行使裁判權時,也應體現社會正義及公共道德的要求,并根據給付分手費一方給付能力的大小,對分手費作適當調整。
四、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該原則簡稱誠信原則,指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應當持有善意,它要求當事人行為合法、講究信譽、恪守諾言、不規避法律并按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履行義務。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雙方約定或一方自愿給付分手費,應當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至少是出于給付分手費一方的內心自愿。雙方分手后,給付分手費一方理當講究信譽,恪守諾言,并按雙方約定或自己的承諾給付對方分手費。[page]
五、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10]這一原則表現為民事主體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項民事權利,以實現一定的利益,滿足自己物質和精神的需要;如果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受到不法侵犯,民事主體可依法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以尋求司法救濟。男女雙方分手時雙方約定或一方自愿給付分手費,是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產生的財產關系,這一財產關系的內容就是一方享有接受分手費的民事權利,另一方負有給付分手費的民事義務。接受分手費一方的接受分手費的民事權利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即給付分手費一方在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后,如果不按雙方約定或自己的承諾給付分手費,接受分手費一方則有權向給付分手費一方追償,如追償未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六、民事活動應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原則
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11]這是民法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要求。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雙方約定或一方自愿給付分手費的行為,也必須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至少不能違反法律禁止性和強制性規定,不能與國家政策相抵觸。否則,雙方約定或一方自愿給付分手費的行為系無效民事行為,該無效民事行為的結果——分手費亦應無效。
七、尊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原則
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指民事主體所從事的民事活動及效果,必須符合我國社會公認的道德規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雙方約定或一方自愿給付分手費的行為,也必須符合社會公認的道德規范的要求,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同時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否則,分手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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