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是什么 集資詐騙犯罪構成
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誰承擔
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損失由非法集資參與人承擔。
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
參與者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法律分析】一,非法集資合同無效,非法集資利潤不支持,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
非法集資損失由參與者承擔,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法律分析:參與非法集資存在自己的意愿行為,所以在非法集資中導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的,那么是需要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失的,不管參與集資的單位還是個人,對于沒有得到相關部門批準的非法集資行為,都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如何定性非法集資
1、法律主觀:可以根據下列標準來判斷構成非法集資:行為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借用合法經營形式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即以生產經營、商品交易等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
2、《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法集資條例》對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虛構項目:虛構項目是非法集資的典型手段之一。條例規定,為虛構項目或者以其他方式虛構方式非法集資,均屬于非法集資行為。
3、法律主觀:非法集資的界定標準: 主觀上構成故意,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 *** 集資; 數額較大,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 向不特定社會對象籌集資金; 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
合同詐騙與集資詐騙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所涉及的行為對象和手段的不同。合同詐騙和集資詐騙都屬于刑法中的詐騙罪,但兩者的本質區別在于所涉及的行為對象和手段的不同。合同詐騙是指通過欺騙手段騙取他人簽訂合同,從而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2、在犯罪對象上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社會公眾資金,而合同詐騙罪則是合同當事人的財務。
3、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的構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經濟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合同”主要是指經濟合同。
4、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侵犯的客體則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集資詐騙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2)侵犯的對象不同。
5、法律分析:合同詐騙罪與非法集資的區別: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和市場秩序;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侵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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