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負責對安全生產事故進行劃分
在安全生產領域,劃分事故責任是確保生產過程安全的重要環節之一。本文將探討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劃分的主體和程序,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管理實踐,以幫助人們更好地理解和應對安全生產事故。
一、安全生產事故怎么認定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1.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發生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2.個人私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小作坊、小窩點、小坑口等),發生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3.個人非法進入已經關閉、廢棄的礦井進行采挖或者盜竊設備設施過程中發生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應按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報告。其中由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處理的,偵查結案后須有同級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可從生產安全事故中剔除。

二、安全生產事故由誰劃分
《安全生產法》中規定安全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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