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區別是什么
醫療領域的法律責任問題一直備受關注,而其中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是兩個常被混淆的概念。那么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區別是什么呢?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了解這非法行醫罪和醫療事故罪的區別是什么,歡迎閱讀哦。
在法律體系中,對于醫療領域的刑事責任劃分明確,其中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作為兩個獨立的罪名,各自涉及不同的法律要素和犯罪情境。非法行醫罪主要側重于從事醫療活動者的資格問題,而醫療事故罪則更關注醫務人員在醫療實踐中可能產生的過失和其對患者造成的不良后果。深入理解它們的區別,有助于明確司法責任的界限,確保醫療領域的公正和合法。

一、 非法行醫罪的概念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并且情節嚴重的一種刑事犯罪行為。在法律上,要求從事醫療活動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資格就從事醫療活動會對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威脅。因此,非法行醫罪的設立旨在維護醫療行業的合法秩序,確保患者得到合格的醫療服務。
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 行為人沒有合法的醫生執業資格,即沒有通過相關醫學考試獲得執業資格證書。
(二)擅自從事醫療活動: 行為人在沒有取得資格的情況下,進行與醫生執業相關的醫療活動,包括診斷、治療等。
(三)情節嚴重: 非法行醫行為的情節需要達到嚴重程度,例如造成了患者生命健康的嚴重威脅,或者持續從事非法行醫活動等。
(四)非法行醫罪的設立有助于規范醫療行業的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對于維護社會的公共安全和衛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二、關于非法行醫方面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三、醫療事故罪的基本說法
◆醫療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和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國家通過一系列法律、法規對醫務工作進行嚴格管理,以保障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行為人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而造成醫療事故,不僅侵害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而且侵害了醫療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本罪的行為對象是在醫療單位接受治療、體檢的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醫療護理或體檢的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了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因此,構成本罪在行為方面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其一,行為人在醫務工作中實施了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行為人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不及時履行醫療護理職責。這種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前者如手術中錯配藥物、錯誤輸血等,后者如值班醫生擅離職守。
其二,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了就診人身體健康。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所謂嚴重損害,是指醫務人員的失職行為造成了就診人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阻礙等情形。當然,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上述特定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才能成立本罪,否則不能要求行為人承擔此種責任。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醫務人員。
所謂醫務人員,一般是指經過醫藥院校教育或各級醫療機構培訓后,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承認或者經過考核取得相應資格的從事醫療工作的人員。具體而言,醫務人員包括在國有、集體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救治、護理工作的醫師、藥師和護士以及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開業的個體診所的行醫人員。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
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避免。
如果行為人在醫療護理過程中故意造成就診人死亡或故意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根據性質和情節成立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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