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未年檢車輛如何處罰(駕駛未年檢車怎么處罰)
駕駛未年檢車輛如何處罰?
駕駛未年檢的機動車上路,一般是要扣車還有可能要罰款。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局侍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駕駛逾期未年檢機動車的,交警部門將依法扣留機動車,并可對駕駛人處200元罰款。\r\n\r\n交警一經發現“脫審”車輛上路,將依法扣留、收繳機動車,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r\n\r\n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記3分,罰200元,可并處暫扣車輛。\r\n\r\n未按期年檢車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侍臘御以拒絕賠付;丟失后,保險公司拒賠將加大車主損失。保險合同規定只對合格、合法車輛生效。未年檢的車輛屬于不合格車輛,按照規定老巖是不能上路行駛的,保險公司對這樣的車輛也是免責的。
駕駛未年檢車輛扣幾分,駕駛未年檢車輛罰款是多少
扣3分,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扣3分:
(一)核老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更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頌裂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
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野氏閉: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違法扣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年審
駕駛未年檢的機動車會怎么處罰主要是扣幾分?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罰款20元—200元,扣3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條??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早帶棗、保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陸拆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三、機動車駕駛人行塵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參考資料來源:滄州市人民 ***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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