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北京計劃人口800萬)
北京計生條例:增30天生育獎勵假可享津貼
北京計生條例:增30天生育獎勵假可享津貼
導讀: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從3月24日起實施,新增加了30天的生育獎勵假替代了之前的晚育假。
生育獎勵假能否享有生育津貼?市人保局給出了明確答復——新增加的30天生育獎勵假納入生育津貼支付范圍,并對參保人員領取生育保險待遇時需提供的證明進行了明確。
6月3日,市人保局發布《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現行生育保險政策進行了調整完善。
30天生育獎勵假納入生育津貼
根據新修訂的《計劃生育條例》增加生育獎勵假、取消晚育假的規定,《通知》調整了生育津貼的發放范圍。凡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人員按規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獎勵假納入生育猜冊敏津貼發放范圍,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貼。
政策調整后,參保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和生育獎勵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津貼支付標準支付。
據了解,生育津貼支付標準,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和獎勵假天數。既保障參保職工享受現有生育津貼待遇標準不變,也不增加企業負擔。
已領取晚育生育津貼不再享受
不過,需要提醒的是,晚育假的生育津貼和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不能同時享受。根據現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貼(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獎勵假)。
因國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訂的《計劃生育條例》和生育保險政策出臺時間,因此《通知》規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貼和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不應同時享受。參保人員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發前已按原規定領取晚育假生育津貼的,不再享受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
享受津貼需持計劃生育相關證明
目前,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含產前檢查和分娩費用)及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政策調整后,參保人員生育保險待遇保持不變。
此前,申領生育相關待遇時,本市戶籍參保職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埠戶籍穗枝參保職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新修訂的《計劃生育條例姿高》取消了《生育服務證》管理,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調整后,本市戶籍參保人員,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需提交本市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需提交由區衛生計生委蓋章確認的《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
外埠戶籍參保人員,符合兩孩以內規定生育的,需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并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符合再生育規定生育的,需提交由鄉鎮(街道)出具并蓋章的《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服務單》。
另外,為確保新老政策的銜接,參保人員在《通知》下發前已辦理了《生育服務證》和《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但尚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相關證明仍可繼續使用。如參保人員已按照生育登記規定領取了生育保險待遇,再次生育時,原持有的證明則不能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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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016)
一、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本市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發展改革、公安、民政、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促進人口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實現人口信息共享。”二、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接受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負主要責任。”三、刪去第十二條第三款。四、將沖型第十六條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五、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僅生育一個子女,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二)項亮兆規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提交相關材料;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核實后,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需要提交的材料、辦理程序及期限,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绷?、刪去第十八條。七、刪去第十九條。八、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本拧⒌诙粭l改散鍵猜為第十九條,之一款之一句修改為:“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并刪去該款第二項。十、刪去第二十二條。十一、刪去第三十三條。十二、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享受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獎勵和優待,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十三、刪去第四十一條。十四、刪去第四十二條。十五、將有關條文中的“市和區、縣”修改為“市、區”,“區、縣”修改為“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修改為“新聞出版廣電”,“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修改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 *** 應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和分布。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 *** 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市和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畝讓劃生育工作。第四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 ***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 *** 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掘歲作費用。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 *** 或者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人口規劃與管理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 *** 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人口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根據人口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在本轄區內的貫徹落實工作。第九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調控人口數量、人口年齡結構、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狀況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資源、環境的承載能力相適應。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信息系統,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信息的匯集和管理工作,開展人口總量、人口結構、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遷移等人口變動和發展趨勢的中、長期預測工作。
本市各級計劃生育、公安、衛生、民政、統計、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促進人口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實現人口信息共享。第十一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上一級人民 *** 應當每年對下一級人民 *** 下達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并對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獎懲。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接受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迅散局者負責人對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負主要責任。第十二條 公安部門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戶籍人口和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婚姻登記工作中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將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納入社區服務工作中。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質量監督及技術人員培訓工作;按照國家規定開展生育、節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識的宣傳;指導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關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
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在農村經濟政策方面支持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經濟。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在學生中有計劃地開展人口基礎知識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第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規民約,積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實行村(居)民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協助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 *** 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北京生育三胎有什么獎勵政策
法律分析:北京生三胎沒有獎勵。《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雖然落實生育三孩政策,提倡源扒冊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但是并沒有規定生三孩的獎勵政策,只規定了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的一些待遇。《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一對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已生育的三個子女中,如果有子女經鑒定為殘疾的,可以再生育一此搜個子女。如果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延長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產假十五日。在子女年滿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有五日育兒假,育兒假期間視為出勤。 在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可以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法律依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七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第十八條 生育子女的夫妻,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享受本章規定的獎勵與社會保障等待遇。
第十九條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延長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產假十五日。男女雙方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將其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工資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女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雹宏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每年按照子女滿周歲計算。
夫妻雙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調整延長生育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減少延長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可以增加相應天數;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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