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今天(民法典今天提出辭職明天可以馬上走嘛)
法典化思維包括
法典化思維包括內容如下:
之一,在法律邏輯中實現法律的確定性和嘩陸普遍性。法典的形式品性同時要求我們必須堅持形式化邏輯思維,即通常所述的三段論法律適用邏輯。今天,演繹邏輯已經滲入我們的法律思維之中,成為思考基本法律問題、進行法律判斷的工具。
第二,讓傳統文化與核心價值與法典規范適用相得益彰。任何一部法典,都是對一個民族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整體反映。它不應因形式理性而喪失本土性,否則法典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第三,讓法律適用 *** 作為法典生生不息的不竭之源。法律應隨時代變遷不斷發展完善。此前民法總則對一般人格權的確認蘆兄和個人信息等人格利益的增設,這次民法典對人格權獨立成編的設計和對人格權積極確認模式的規定等等,都是通過法律創設進而完陪蘆襲善的典型表現。
第四,通過司法裁判讓法典的時代精神不斷展現。民法典的精神和編纂民法典的初心就是要保護人民的自由和權利,今天,在注重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法律關系的同時,民法典還要保護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秩序。
《法國民法典》的主要結構及其歷史地位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國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之一部資本主義國家的和以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為基礎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公布時的名稱是《法蘭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賦予它《拿破侖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稱
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的產物,雖然其中仍留有若干舊思想的殘余,但終究是革命思想的體現。這種革命思想就是自由資產階級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權思想。法典雖然未能在家庭制度方面完成"人的解放"(在這方面耐友祥,法典較之革命后的法令有些退步),卻在經濟方面較為徹底地做到了這一點.法國民法典是"人權宣言"在法律形式上的體現。我們如果把依照這個民法典構筑的社會與革命前的社會(封建社會)對比一下,就會看到法國民法典的思想意義——它摧毀了舊社會,開創了一個新社會。當然,這個新社會是資本主義社會,那個時代,它是人類文化的頂峰。在封建社會中,"人"受著各種各樣的束縛,受著各種力量的壓迫,既沒有意思自由也沒有行動上的自由,法國人分為各種階層,沒有平等可言。但在民法典的規定下,所有的法國人是平等的、自由的,只受自己意思的支配.總之,法國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縛"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就是在今天,法國民法典的這種精神仍告拿對我們有啟示作用、指導作用,我們仍可從這方面去學習它。
《法國民法典》是一部早期的資產階級民法典,與當時的自由競爭經濟條件相適應,體現了“個人更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預”這樣的立法精神。其中的基本原則:全體公民民事權利平等的原則、絕對所有權制度、契約自由及過失責任原則等,這些都是代表著資產階級的自然法領域中的“天賦人權”理論在此民法典中的體昌搏現。而私權神圣的核心就是所有權絕對。
《法國民法典》的立法原則可以被概括為:自由和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契約自治原則。
拿破侖法典 性質
《拿破侖雹卜法典》是人類歷史上之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于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隨著拿破侖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侖法典》也被應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于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因而對后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范的作用,從而具有了廣泛的世界意義,其內在的價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奪目。
拿破侖法典
拿破侖被中國人知曉,大概是在清末洋務運動之后。有一個似真似幻的故事說:清末一場科舉考試中,有點洋務知識的考官出了個作文命題為“項羽與拿破侖”。一位飽讀經書的考生提筆苦思,實在無法理解這個題目的含義,于是寫道:“項王力拔山兮氣蓋世,豈畏拿一破侖乎?”不要笑話這個被閉關鎖國的傳統教育制度所害的舊知識分子。
拿破侖于1821年病死圣赫勒拿島,他在臨死前說:“我一生四十次戰爭勝利的光榮,被滑鐵盧一戰就抹去了,但我有一件功績是永垂不朽的,這就是我的法典。”《拿破侖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是中國法學教育中民法學的必講課程,但只有民法碩士研究生、博士生才有可能會去通讀它長達2281條的條文。在我們興師動眾起草《中國物權法》的時候,我們不由得要想起這個法典。因為眼下我國的民法學者在爭論的好多民法物權原理,200多年前這個法國皇帝組織的法學家已經解決好了。
1789年6月,法國大革命時代的國民議會通過決議宣布,“所有各類賦稅與奉獻,凡未經議會正式明確批準者,在全國各省份概予停止”,國王也無權決定稅收。國王路易十六為此大怒,解除了主張稅收權歸議會的財政總監內克的職務。
國王與國民議會的矛盾激化了。如肆中7月,巴黎城被起義者控制。巴士底獄被攻克。以“誰有權決定賦稅”為起因的法國大革命就這樣全面爆發。1792年9月,統治法國上千年的君主制被廢除,路易十六被送上斷頭臺。1799年拿破侖亂中奪權,發動“霧月政變”,成立執 *** 。
10個月后,他下令成立由四名委員組成的“民法起草委員會”,規定委員必須在11月內完成民法起草。起草委員會按期完成了民法草案,經大理院和上訴院研究修改后,提交參政院討論修改。參政院圍繞民法草案,共召開了102次討論會,拿破侖親任**并參加公議97次。法典最后經立法院一致通過。于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了這部人類歷史上的典范性法典。被拿破侖任命為民法起草委員的四人是大理院長特龍謝(Tronchet)、羅馬法專家馬爾維爾(Malleville)、 *** 司法行政長官普雷阿梅納(BigotdePréameneu)、及海軍法院推事波塔。
《拿破侖法典》又稱為《法國民法典》,它是資產階級國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產物,于1804年公布施行。經過多次修訂,現仍在法國施行。它最初定名為《法國民法典》 ,1807年改稱為《拿破侖法典》 ,1816年又改稱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稱為《拿渣山破侖法典》,但從1870年以后,在習慣上一直沿用《法國民法典》的名稱。
法典內容 《法國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通過。法典除總則外,分為3編,《法國民法典》之一版封面共2281條。之一編是人法,包含關于個人和親屬法的規定,實際上是關于民事權利主體的規定。第二編是物法,包含關于各種財產和所有權及其他物權的規定,實際上是關于在靜態中的民事權利客體的規定。第三編稱為“取得所有權的各種 *** ”編。內容頗為龐雜:首先規定了繼承、贈與、遺囑和夫妻財產制;其次規定了債法,附以質權和抵押權法;最后還規定了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實際上,該編是關于民事權利客體從一個權利主體轉移于另一個權利主體的各種可能性的規定。
立法原則 這部法典可以用3項原則予以概括:自由和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契約自治原則。
①就自由和平等原則來說,該法典包括兩條基本的規定。第11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是指非政治性權利,包括關于個人的權利、親屬的權利和財產的權利。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1974年改為18歲),到達此年齡后,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這就是說,在原則上,每個人從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雖然關于這種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②就所有權原則來說,法典第544~546條給與動產和不動產所有人以充分廣泛的權利和保障。所有權的定義是“對于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國家征收私人財產只能根據公益的理由,并以給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補償為條件。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人,都有權得到該財產所生產以及添附于該財產的一切物。這一規定使資產階級的生產資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時農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該法典還規定了對他人財產的用益物權和地役權,這對小農經濟是重要的。
③契約自治,或稱契約自由原則,規定在第1134條中:“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除非該契約違反了該法典第6條所說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于產生某種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將所有權從一人移轉于他人,或者產生某些債務,或者解除當事人先前締結的債務,或者只是改變已經存在的一些約定。該法典賦予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來使他們以自己的行為產生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從而改變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約自治,也稱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一經合法成立,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善意履行,非經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廢除。契約當事人的財產,甚至人身(該法典原來規定了對違約債務人的民事拘留),都作為履行契約的保證。基于這些觀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契約義務的強制履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履行遲延、債務人的破產程序等等。
在《法國民法典》中用1000多條條文來規定契約之債,可見契約對資本主義社會的重要性。契約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義下實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則的邏輯結果。對于這個原則,馬克思曾在《資本論》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隨著100多年來法國政治、 經濟、社會情況的變化,該法典也經過100多次修改,以不斷適應新的情況。其中較重要的有:1819年的法律廢止了第726、912兩條,從而使外國人在繼承法上和法國人處于完全平等的地位;1854年的法律廢止了第22~33條的民事死亡制和第2059~2070條的民事拘留制;1855年的《登記法》改進了關于抵押權的規定。1871年開始的第三共和國得到鞏固以后,進行了范圍廣泛的法典改革運動。該運動主要針對婚姻法和親屬法,結果,關于結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修改,特別是放松了對于父母同意的要求,對當事人較為方便。離婚制度一度于1816年廢除,1884年得到恢復,但基于夫妻共同同意的離婚到1945年才得到恢復。關于親權的行使,發展了加以控制的制度,并且在1889、1910、1921年的《受虐待或遺棄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親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予以剝奪或限制。由于戰爭的結果,1923年的法律曾對收養的規定作了重大修正,1966年的法律再次進行了修改。關于夫妻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由于1891、 1917、 1925年的法律補充規定了對配偶遺產的一部分享有用益權而有所擴大。1965年的法律根本變更了在丈夫單獨控制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廢除了奩產制,并且許可妻子在不經其夫同意下開立銀行帳戶,并管理其個人財產。1970年的法律廢除了丈夫是一家之長的原則。最后,1972年的法律廢除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不平等地位。
法典的影響該法典在不少資產階級國家里有頗大的影響。首先,在1804年原屬法國因而自該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屬于它的效力范圍的一些國家中適用,比利時和盧森堡現在仍然把它作為自己的法典。該法典在法國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也仍在施行。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現行的民法典,部分以該法典為基礎,部分以《巴黎習慣法》為基礎。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自1825年起采用了該法典,不過作了若干修改和補充。其次,有些國家以該法典為藍本制定本國的民法典。例如,1838年的《丹麥民法典》是依據該法典制定的,1940年的《希臘民法典》也是以該法典為范本的 。最后,還有很多國家的民法典在編纂時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該法典的影響,如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
《拿破侖法典》是人類歷史上之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于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隨著拿破侖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侖法典》也被應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于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因而對后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范的作用,從而具有了廣泛的世界意義,其內在的價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奪目。
《拿破侖法典》目錄:
總則 法律的公布、效力
之一編 人
之一章 民事權利的享有及喪失
第二章 身份證書
第三章 住所
第四章 不在
第五章 結婚
第六章 離 婚
第七章 父母子女
第八章 收養與非正式監護
第九章 親 權
第十章 未成年、監護及親權的解除
第十一章 成年、禁治產及裁判上的輔助人
第二編 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限制
之一章 財產分類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三章 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
第四章 役權或地役權
第三編 取得財產的各種 ***
總 則
之一章 繼 承
第二章 生前贈與及遺囑
第三章 契約或合意之債的一般規定
第四章 非因合意而發生的債
第五章 夫妻財產契約及夫妻間的相互權利
第六章 買 賣
第七章 互 易
第八章 租 賃
第九章 合 伙
第十章 借 貸
第十一章 寄托及訟爭物的寄托
第十二章 賭博性的契約
第十三章 委 任
第十四章 保 證
第十五章 和 解
第十六章 民事拘留
第十七章 質 押
第十八章 優先權及抵押權
第十九章 對于債務人不動產的強制執行及債權人間受分配的順位
第二十章 時 效
我國民法典的編纂是如何體現立法自身的規律性的
我國民法典的編纂主要從四方面體現立法自身的規律性:
一、秉持“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禮法以時而定,制令各順其宜”的程序法理,緊跟經濟社會改革步伐,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反映經濟社會現實要求。
二、在立法步驟上,先制定單行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待主客觀條件成熟后再編纂為統一的民法典,而不是一開始就一味貪大求全,搞“成套設備”。
三、在立法模式上,采取“民商合一”“民知合一”“民行銜接”,把許多商事法基本規范、知識產權法基本規范以及涉及民事的行政法規范納入民法典中,體現了我國民法典的系統性、綜合性悉雀、基礎性特色。
四、把法理與制度融為一體,以法理支撐民法制度,使之具有“科學性”“美德性”“融貫性”;以民法制度表達法理精義,弘揚中國精槐禪神,構建中國法治的核心價值體系。
正可謂“法之修也,不可不審,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審,法之明,不可鉛陸塵不窮其理”。在程序和內容上盡合于法理,在事實和價值上盡尊重現實,是我國民法典立法的科學性之所在。
擴展資料
我國民法典編纂的 *** 和技術還體現了科學立法。編纂民法典既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簡單的現有法律匯編,而是對現行的民法規范進行修編整合。
在編纂過程中,要對已經不適應現實需要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對人民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要求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必然需要進行守正創新、推陳出新的科學研判。
民法典涵蓋民法原理、原則、規則、概念、體系、技術等法律要素,覆蓋經濟社會活動方方面面,與民事主體的物質生活、精神生活、社會生活息息相關,不僅體量大,而且體例新,調整對象交叉,涉及一系列復雜疑難問題。
同時,因為我國仍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歷史階段,正處于由工業社會向信息社會進一步向智能社會轉型的大變革時代,民法典編纂必須在注重民事法律規范體系的完整性、穩定性的前提下,保持適度的前瞻性、開放性,為源源不斷地接納新規范預留各種便利化的接口。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學創新網——民法典的中國故事與中國法理

法國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與思想
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的產物,雖然其中仍留有若干舊思想的殘余,但終究是革命思想的體升慎輪現。這種革命思想就是自由資產階級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權思想。法典雖然未能在家庭制度方面完成人的解放(在這方面,法典較之革命后的法令有些退步),卻在經濟方面較為徹底地做到了這一點.法國民法典是人吵信權宣言在法律形式上的體現。我們如果把依照這個民法典構筑的社會與革命前的社會(封建社會)對比一下,就會看到法國孝吵民法典的思想意義——它摧毀了舊社會,開創了一個新社會。當然,這個新社會是資本主義社會,那個時代,它是人類文化的頂峰。在封建社會中,人受著各種各樣的束縛,受著各種力量的壓迫,既沒有意思自由也沒有行動上的自由,法國人分為各種階層,沒有平等可言。但在民法典的規定下,所有的法國人是平等的、自由的,只受自己意思的支配.總之,法國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縛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就是在今天,法國民法典的這種精神仍對我們有啟示作用、指導作用,我們仍可從這方面去學習它。
《法國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通過。法典除總則外,分為3編,《法國民法典》之一版封面共2281條。之一編是人法,包含關于個人和親屬法的規定,實際上是關于民事權利主體的規定。第二編是物法,包含關于各種財產和所有權及其他物權的規定,實際上是關于在靜態中的民事權利客體的規定。第三編稱為“取得所有權的各種 *** ”編。內容頗為龐雜:首先規定了繼承、贈與、遺囑和夫妻財產制;其次規定了債法,附以質權和抵押權法;最后還規定了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實際上,該編是關于民事權利客體從一個權利主體轉移于另一個權利主體的各種可能性的規定。
《法國民法典》是一部早期的資產階級民法典,與當時的自由競爭經濟條件相適應,體現了“個人更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預”這樣的立法精神。其中的基本原則:全體公民民事權利平等的原則、絕對所有權制度、契約自由及過失責任原則等,這些都是代表著資產階級的自然法領域中的“天賦人權”理論在此民法典中的體現。而私權神圣的核心就是所有權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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