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否可以作為加重量刑情節的信息
肇事逃逸怎么認定標準
(一)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
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并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輪鍵大。
(二)客觀方面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為臘豎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也就是說
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后駕駛、
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后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逃逸后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無論從主觀方
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并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
法律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亮拿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量刑
解滲掘答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量刑為,有逃逸情節的,由原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基礎刑升格至處棗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凳喊野處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判刑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屬于特別惡劣的交通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更加嚴重的法律后果。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者往往處于孤立無援的危險狀態。因為這種狀態是由行為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造成的,行為人有法律義務及時消除這種危險狀態。肇事逃逸,不履行法定義務,事實上形成了新的違法行為。所以交通肇事逃逸,無論是民事責任、行政處罰責任還是刑事責任,都比不逃逸嚴重得多。
(1)從行政責任的兆粗角度,《 中華 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這個規定是對交通肇事逃逸者的行政處分。他們會被吊銷駕照,終身拿不到,不考慮他們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
(2)談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的一方負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里的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這種責任定義為過錯責任推定。事故現場因當事人逃逸而被破壞,導致交管部門難以認定事故責任。第一,推定當事人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可以減輕責任,這也加重了逃逸者的舉證責任。
(3)談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 逸致 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屬于加重犯,刑法規定了較重的刑期。需要提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并藏匿、遺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最高法定刑為十五年,故意殺人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判?
(一)交通肇事族并鎮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里要注意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前提是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事故后逃逸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不能只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事故發生后逃逸,但在傷者被送往醫院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后逃逸的,也應當認定為交通事故后逃逸。
下列屬于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一)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并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六人以上死亡,負同等事故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蔽耐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法賠償60萬元以上的。
(二)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然而,刑法理論中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存在諸多不同觀點。該書認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以過失為限,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為了保持犯罪構成的純粹性,加重的心理態度也應當是過失。
因此,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并藏匿、遺棄以逃避法律追究,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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