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事例(民法典事例作文)
民法典在生活中的例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如果說憲法重在限制公權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護私權利,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大到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小到繳納物業費、離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生活中的例子比如:小明今年七歲,用媽媽的手機偷偷為一款游戲充了很多錢。經過交涉,小明媽媽追回了這筆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仿沒乎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備悉能力人察耐、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典型案例|民法典首例!“競標”指定遺產管理人,破解僑房維護難題
老人去世后,
遺有一處祖宅,
因這處祖宅的使用維護問題,散者
老人的多名后人起訴到法院爭奪管理權。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法院(下稱思明法院)依法適用特別程序,審結一起涉僑房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 這也是《民法典》實施后,福建法院審結的首起指定遺產管理人案。
老人過世遺祖宅?
管理權歸誰紛爭不斷
已故的魏姜氏遺有祖宅一處,魏姜氏生前未留有遺囑,未指定其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魏姜氏育有三女一子,大女兒、二女兒均已去世,兒子和三女兒早年遷居境外,現生死情況及子孫沿嗣情況均不明朗。長女魏某甲照料晚年的魏姜氏,這處遺留祖宅曾由魏某甲夫妻二人管理,目前居住這處遺留祖宅的是魏某甲的后核掘型輩。
因魏姜氏繼承人眾多,且多人散居海外情況不明,魏姜氏身后遺留祖宅的析產確權困難重重,繼承糾紛已歷經兩代人均未能妥善解決。
目前遺產房屋已經日漸舊損,家族各支繼承人就祖宅的管養維護問題紛爭不斷,實際居住在內的魏某甲后人也因無法定身份,而在維護祖宅時處處受到制約。
《民法典》新增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后,魏氏家族在國內的繼承人提起申請,請求盡快確定祖宅的遺產管理人,以避免祖宅年久失修,大部分繼承人的利益遭受侵害。
引入“競標”機制?
法院確定遺產管理人
法院受理案件后,充分調查了魏姜氏的后人譜系,盡最大努力聯系了,尚在大陸境內的繼承人,參與遺產管理人協商,并追本溯源,詳盡調查了魏姜氏的生改猜前居住地、主要贍養人、祖宅歷代翻遷管業情況和當前狀態等案件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中魏姜氏于《民法典》施行前過世,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對于遺產管理人制度并無規定,而《民法典》增設了該制度,但魏姜氏的遺產始終未析產分割持續至今,適用遺產管理人制度能夠更加妥善地處理遺產、解決遺產爭議、維護繼承人合法權益。
法院在魏姜氏后人
爭當遺產管理人的情況下,
創造性地引入“競標”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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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爭當遺產管理人的各支繼承人分別闡述管理遺產的有利條件、能力水平和具體方案。
由法院根據最大限度尊重被繼承人遺愿、最大限度發揮遺產效用的基本原則,最終判決與魏姜氏較為親近、對祖宅感情較為深厚、對祖宅及周邊環境較為熟悉的魏某甲一支后人擔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典》實施后,新創設的遺產管理人制度,為諸如魏氏祖宅的管養維護問題提供了新的解決路徑。閩南僑鄉不少涉僑房產在落實僑房政策后仍然析產確權困難,因此長期處于管養維護的擱置或爭議狀態。
思明法院巧用《民法典》全新創設的遺產管理人法律制度,創新具體適用機制,妥善解決了涉僑祖宅的管養維護問題,充分彰顯了《民法典》以人為本、物盡其用的價值追求,也為僑鄉歷史建筑的司法保護樹立了“思明樣本”。
新民法典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是如何描述的?舉一個看似無效實際有效合同的例子?
一、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如果在簽訂合旦升同時有違背他人意愿或者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那么簽署的合同就屬于無效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反悔信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最后還有部分無效的情況。
二、相關案例:
2016年5月29日,原被告三方簽訂了一份車位買賣合同,約定將所有權為被告張某的位于某地塊(19區)東區地下車庫T107出售給原告,金額總計150000元。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交付給被告張某20000元定金,交付給被告濟南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傭金5000元。訴訟中,經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該買賣合同中車位屬于人防車位。原告要求被告張某返還定金20000元, 要求被告濟南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返還傭金5000元。
本案的焦點是:人防車位所有權能否買賣,雙方簽訂的車位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若能買賣,則買賣合同有效,原告要求退還定金及傭金即沒有法律依據;若人防車位買賣合同違反了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益,則合同無效,兩被告應退還定金和傭金。
一審法院裁判認為: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遵循碧遲輪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不被法律所保護。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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