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轉變(想知道民法典到底改變了什么)
論當代中國法典化思維產生的歷史根源、現實利弊及校正
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迄自清末延至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其原因主要有:中國近代社會的轉型;中國法律傳統的歷史選擇;大陸法系法典化浪潮的影響;急功近利式法典化的必然結果。
民法法典化問題歷來就是學術界研究的重點與熱點。對我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歷程進行分析,探討其法典化原因,這有助于我們更好地把握我國民法法典化方向和我國民法典命運。筆者試就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做一分析,以期對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問題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簡要歷程
1907年9月,清廷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為修律大臣,參考各國成法,體察中國民情,主持修訂民律。1911年8月,修訂法律館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史稱民律一草。它仿德、日民法典之體例,分總則、債、物、親屬、繼承五編,計33章, 1569條。這部民律草案雖然因清亡而未及頒行,但是其“潘德克頓式”(Pandekten System)的民法編纂模式,打破了中華法系“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舊體例,其法典化的體例和模式確立了中國近代民法發展的基本方向,從而深刻地影響了中國法制的演變。“可以說,《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運動的真正開端。”[1]169
民國北京磨基政府時期,修訂法律館以《大清民律草案》為藍本,于1925~1926年完成編纂《民律第二次草案》。《民律第二次草案》分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編, 1320條。由于時值北洋軍閥割據,政局動蕩,因而該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而成為民法典。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次年立法院成立民法起草委員會, 1929~1931年先后頒布實施了民法總則、物權、債、親屬和繼承五編,共9章、1225條。這完成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頒行的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最終實現了始于清末的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
二、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原因
為什么中國近代民事立法走上大陸法系法典化道路,而沒有選擇英美法系的判例民法模式呢?回顧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歷程,我們認為有以下主要原因:
1.中國近代社會的轉型
近代中國經歷了一個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伴隨著社會的歷史轉型,中國法制也在經歷嬗變。法律制度是一個國家社會內部生活條件的集中體現。它反映了一國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基本狀況。正如公丕祥所說的,“推動中國法制變革的主要根瞎枝謹源來自于中國社會內部存在著的處于變化狀態中的經濟和政治條件。在這些條件的綜合作用下,形成中國法變革的運動能力和運動方向。”[2]165因此,分析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原因亦應該把它置于這一歷史轉型中去。
近代社會的轉型是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源動力。經濟上, 1840年鴉片戰爭以后,外國資本主義經濟的入侵使得中國男耕女織式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逐漸解體,商品經濟迅速發展。與自然經濟相適應的“民刑不分”的搭慎封建性法典已經不適應商品經濟迅速發展所帶來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新變化,因而迫切需要制定民律以便調整、維護民事法律關系的秩序。政治上,中國近代社會由集權政治制度向現代化民主政治制度轉型。“1911年爆發的辛亥革命結束了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確立了共和制政體。[
雖然辛亥革命的果實被北洋軍閥所竊取,但它始終以建立資產階級共和國為政治目標,以民主、自由、平等和保障人權為價值取向和依歸,并在實踐中切實引進、借鑒實施西方民主共和制度,使得民主法制觀念深入人心。”[3]27-28“對于法典編纂而言,政治因素必定是重要的,并且當法典問世之時,也必定有適當的政治環境。”[4]145因而,民主法制觀念的逐漸普及、民主共和政體的確立為中國近代民法的編纂提供了政治保證。文化上,中國近代社會由封閉、單一、僵化的傳統文化向開放、多元和批判性的現代文化轉型。“在中國特有的社會土壤中產生了諸如專制主義、義務本位、禮刑合一、等級觀念、宗族主義、權力崇拜等特殊的文化現象。當我們觀察這些文化現象時,會發現它們恰恰與建立在民主、權利、自由、平等、個人主義、法治主義基礎之上的西方私法文化是格格不入的。”[5]18中國傳統文化缺乏私法觀念,而民法法典化就是要改變這種狀況,在中國民眾心中樹立民法與私法的觀念。傳統文化向現代文化的轉變是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文化基壤

《民法典》帶來的婚姻關系新變化(一)
明年即將生效的《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編是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規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規定。這些新的變化,將對婚姻家庭關系帶來深遠影響。
今天我將們先來看看《民法典》對締結婚姻關系上的一些新變化。
一、將疾病婚姻從無效轉變為可撤銷。
目前 《婚姻法》中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事由,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認為、該類婚姻屬于無效婚姻。《婚姻法》的這些規定出臺后,現實生活中一直存在爭議。
一方面,結婚自由是公民的昌遲憲法權利,以患有某些疾病為由就宣告婚姻無效有直接侵犯公民婚姻自由權的嫌疑。因為,患有某些疾病雖然會給當事人的生活帶來重大影響,但如果締結婚姻的雙方對此都已經知曉且愿意承受這些影響,如果直接用國家公權力予以干預,這就相當于剝奪了當事人的家事自主權。
另一方面,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很多以前被認為難 以治療的疾病今天也能得到有效的治療,今天難以治療的疾病,說不準明天就有醫學上的突破讓它變得容易治療起來。既然在醫學上至今為止也并沒有任何一份形成了共識的文件列出有哪些疾病屬于禁止結婚的疾病,這也容易導致法官兆迅李在審判實踐中也難以衡量具體該以什么為標準。
反之,如果不禁止有疾病的人結婚,則將會讓婚姻變得更為容易,進而更有助于降低婚姻關系的安全系數,讓婚姻當事人更為理性、更為謹慎的選擇是否要踏進婚姻的殿堂。
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中,立法者關注到了存在的這些問題,將疾病婚姻從無效轉變為可撤銷,將是否結婚的最終決定權交給當事人自己決定,前提是患病的一方在婚姻登記前要履行告知義務,否則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這種新變化保護了那些存在重大疾病但又有結婚意愿的當事人享有締結婚姻的自由,切實體現出了對公民婚姻自由的保護。
看到這里可能會有人會問,到底哪些疾病屬于重大疾病,需要在締結婚姻前就告知對方呢?
在實務中,法官一般都會參考中國保監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2006年聯合做出的重大疾病行業標準定義來進行認定。
二、放寬了請求撤銷脅迫婚姻的起算時間。
目前的《婚姻法》中,將受脅迫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期間起算點規定為“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中則將這個起算點變更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這項改變,在立法上也體現出了對受脅迫方權益更為確切的保護。
三族遲、增加 了無效婚姻或者被撤銷婚姻中,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賦予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是《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里新增加的內容,這有利于保障無過錯方的權益,彌補其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失。
這一規定也體現了民法中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在結婚行為中,婚姻之所以被宣告無效或撤銷,往往是因為一方的過錯所致,而信賴婚姻有效的一方當事人是無過錯的一方。賦予無過錯方損害賠償權,讓無過錯方有了可操作的救濟途徑,這種立法變化值得點贊。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對無效婚姻或被撤銷婚姻中的當事人,不適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中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雙方在法律上只是同居者關系,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不能當然地視為雙方共同財產。
相信《民法典》正式實施后,司法實務將會對婚姻行為無效的過錯認定和賠償范圍、賠償標準等以司法解釋的方式作出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民法典的七大基本原則
民法典七項基本原則是:1、平等原則、2、自愿原則、3、公平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5、綠色原則、6、公序良俗原則、7、私權神圣原則。
【拓展資料】
1、平等原則
(1)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志。
(2)地位: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
(3)平等原則主要體現在:
A、主體條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條件平等。
B、主體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任何人沒有特權。而且不論什么身份,缺旅歲在從事民事活動時地位平等。
C、法律保護平等敬歷。即法律鎮戚適用平等。法律 教育 網
從抽象平等到具體、特定平等轉變趨勢伏睜。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現實的平等。因此實質上只是競賽機會的平等,而非競賽結果的平等。
(4)平等原則還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故有:
A、非做圓經他方同意不得為他方設定權利、義務。
B、對內的權利限制亮胡搜不對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6、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慨念構成的,要求民事主體遵守社會公共秩序,遵循社會主體成員所普遍認可的道德準則。這項原則還有一種含義,凡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
其中綠色原則是一項新的法律原則,目的在于保護環境,促進人與自然的會寫相處。其他五項原則并沒有太大的改動。值得注意的是,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霸王條款,由于在法律不可能吧民法所需要遵守的規范寫全,所以制定了該項原則。
中國民法典體系結構
中國民法典在形式上最大的特點是其獨特的七編制結構: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這是一個極富原創性的新體系。眾所周知,傳統的民法典體系,以法國式的三編制(人-財產-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和德國式的五編制(總則-債法-物權-家庭-繼承)為代表。相對于這些傳統的民法典模式,中國民法典新增了單獨的合同編、人格權編以及侵權編;這些都是中國民法典的重要創新。
在上述新增各編中,最為引人注目的無疑是人格權編。作為中國民法典的獨創,人格權編以全新的形象“閃亮登場”,濃墨重彩地為中國民法典涂上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新時代特色。這由此成為中國民法典最為重要的結構和內容創新。
從形式來說,人格權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這是對民法典體系與結構的重大發展;而從內容來說,在民法典中將人格權提升到獨立一編的地位,彌補了傳統民法典分則中只有財產權而無人格權、“重物輕人”的缺陷,實現了“人物并重”。從實質層面來說,民法典設置人格權編是在科技革命時代對人文主義的鮮明弘揚,是民法典時代特色最為重要的表彰;而以民法典的正式通過和頒行為標志,中國自此邁入人格權保護的歷史新時代。
我國的人格權立法始于1986年民法通則,該法在第五章“民事權利”中專設“人身權”一節。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就名譽權保護、精神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死者人格利益保護、人格物保護等制度出臺了多部司法解釋。2009年侵權責任法第二條列舉了法律所保護的部分人格權。作為民法典編纂“兩步走”戰略的“第一步”,2017年民法總則規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作為一般人格權,列舉了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個人信息保護等具體人格權。而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使得人格權立法迎來歷史性契機,報告明確提出“保護人民叢蔽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人格權基碧”一詞首次寫入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報告,這具有重大和深遠的意義,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人民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彰顯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既是對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不懈追求,也是實現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舉措。
正是基于對“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這一重大指示的貫徹落實,2018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審議的民法典一審稿中第四編即為人格權編。這充分顯示了民法典設置人格權編是黨中央基于“問題導向”所作出的重大“頂層設計”,致力于解決我國現階段民事法律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這完全符合民法典編纂對現行法律進行“系統整合、修改完善”的立法目標。民法典設置獨立的人格權編是對民法典體系的重大發展。這一創新的價值在于:以“編”這一具有最大包容度的框架,為人格權未來的發展留下充分的余地,從而確保人格權制度的高度開放性。如果未來的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使得必須納入新的人格權類型,民法典完全可以在人格權編之下增設新的章節和條款,對社會生活的變化及時作出充分的立法回應。
中國民法典在體系結構上的另一個重大變革是未設立債法編,而是將其分解為合同編和侵權責任編。這一立法技術的選擇的原因在于:債法中的大部分內容與合同法總則的內容存在重復,如多數人之債、債的效力、債的履行、債的擔保、債的轉讓、債的消滅等。事實上,債法的這些制度都是來自于合同法,也主要適用于合同法。這就解釋了晚近的一些合同法示范法(如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歐洲合同法原則等)其實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了債法總則功能的原因。由此,中國民法典最終不設債法總則,而以合同編通則代行債法總則的功能。同時,在合同編通則中規定,對于非合同之債,如無相關規定可適用合同編通滲鋒州則的有關規定;但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如侵權之債不適用可預見性、抵銷等規則)。另外,對于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借鑒法國法等比較法上的經驗,歸入“準合同”這一分編,突出了它們與合同之間所存在的邏輯聯系。事實上,可以將二者擬制為合同之債,譬如,無因管理可擬制為獲得授權后的委托管理合同,而不當得利則可以擬制為取得他人財產具有合同依據;因此,二者在法律后果上與合同具有天然的類似性,這就解釋了將其定性為“準合同”的原因。
中國民法典不設立債編的另一個邏輯后果,是設立了獨立的侵權責任編。作為債的發生原因,侵權之債與合同之債存在本質性差異;這種合意之債與法定之債的二元格局是大陸法系債法理論的基礎。因此,在不設立債編的前提下,合同與侵權必然分別獨立成編。還值得注意的一個重大變化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將侵權責任法第二章的名稱從“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修改為“損害賠償”。這意味著民法典實現了從“侵權責任”到“損害賠償之債”的重大轉變。這標志著侵權責任將回歸損害賠償的本來屬性,集中圍繞這一責任形式的要件和法律效果展開。而對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外的“防御性請求權”(或稱絕對權請求權,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民法典將其剝離給各相應的絕對權分編。譬如,民法典在物權編規定了物上請求權,在人格權編規定了人格權請求權。這就使得民法典有效實現了侵權責任編與人格權編的邏輯分離,使得二者各自回歸其本來的功能,而不至于出現功能和適用上的重疊混淆,確保了民法典體系的完整與統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根據民法典,新的房產證有哪些哪些變化?
民法典之后,房產證新證都變成不動產權權證書,相關細節變化,主管部門有通知明確了細節操作。具體如下:
標 題: 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 自然資源部
發文字號: 自然資發[2021]54號 來 源: 自然資源部網站
主題分類: 國土資賀禪源、能源\土地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06日 發布日期: 2021年
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工作的通知
自然資發[202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
為落實《民法典》對不動產抵押權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確定不動產抵押范圍。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動產,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二、明確記載抵押擔保范圍。當禪租塵事人對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額抵押的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費用等抵押擔保范圍有明確約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申請在不動產登記簿“擔保范圍”欄記載;沒有提出申請的,填寫“/”。
三、保障抵押不動產依法轉讓。當事人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權首次登記或抵押預告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申請在不動產登記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 欄記載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情況。有約定的填寫“是”,抵押期間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受讓人、抵押人(轉讓人)和抵押型孝權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沒有約定的填寫“否”,抵押期間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受讓人、抵押人(轉讓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約定情況發生變化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民法典》施行前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動產,抵押期間轉讓的,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四、完善不動產登記簿。對《國土資源部關于啟用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25號)規定的不動產登記簿樣式進行修改:
1.在“抵押權登記信息”頁、“預告登記信息”頁均增加“擔保范圍”、“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欄目。
2.將“抵押權登記信息”頁的“最高債權數額”修改為“最高債權額”并獨立為一個欄目,填寫最高額抵押擔保范圍所對應的最高債權數額。
五、更新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更改法律依據,將電子和紙質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六、調整不動產登記系統、數據庫以及申請書。各地要根據新的不動產登記簿,抓緊升級改造各級不動產登記系統,擴展完善數據庫結構和內容,將新增和修改的欄目納入登記系統和數據庫,并實時完整上傳匯交登記信息。要在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中增加“擔保范圍”等欄目,完善申請書示范文本等,保障登記工作順暢開展。
為厲行節約、避免浪費,原已印制的存量證書證明可以繼續使用完為止。
自然資源部
2021年4月6日
附件 :
不動產登記簿修改頁 PDF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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