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鑒民法典(借鑒民法典修改合并企業現有制度)
《德國民法典》對外國法典的影響及對我國有什么借鑒作用?
德國民法典對于德國的民族振興、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著卓越的貢獻。作為歐洲第一部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制定以移植攝取、注重實效與兼收并蓄為基本指導思想, 融合了西方各國民法典的精華,成功地實現了民事法律制度的本土化與國際性、現代化和現實性、法典化和融合性的共生和諧。因此, 加強對德國民法典基本特點的研析, 可以為正在制定中的中國民法典提供科學的思路與深邃的啟迪。
對中國民法典編纂的借鑒意義
民法法典化是近代以來中國政府與學者孜孜以求的目標。自清末變法以來,無論是1911 年完成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以及1924~1925 年北洋政府以此為藍本次第完成的第二次民律草案,還是1931 年中華民國正式頒布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均借鑒了世界上各主要法典化國家的民事立法經驗,吸收了當時世界上最為先進的民法理論成果,這其中又以德國法的概念、制度為先為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曾于1954 年、1962年、1979 年三編民法,但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這些草案終未成典。改革開放以后,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加之主觀上受“成熟一個,制定一個”思想的影響,我們自覺不自覺地走上了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單行民法系列之路,以至于造成了現今民法體系混雜、理論底蘊不深、邏輯性不強、滯后社會發展等缺陷。經過近30 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的社會經濟事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較為堅實的物質基礎。數年的求索,民法學界幾已達致共識:民法法典化是中國民法走向現代化的最佳選擇。如何使我國的民法典成為新世紀的經典之作,加強對德國民法典的研析,能給我們有益的啟迪。
1. 注重民事理論研究與現實生活相契合
我們現在制定的民法典是一個意義重大且內容龐雜的工程,需要各界人士特別是法律專家的共同努力。法律專家首先必須精通民事理論,其次還應把握法律實踐。德國民法學界豐碩的理論研究成果與法學研究者對于現實生活的關注,是德國民法典成功的秘訣之一。德國民法典的起草者都十分重視理論研究與現實生活相結合。明治維新以后,德國法學得以迅速發展,學習大陸法系與英美配和法系的學者,對各種理論學說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在許多問題上結合德國社會的實際展開了激烈的討論。在德國民法典起草時,立法者和民法學者對當時社會生活中遇到的和能夠想到的各種問題進行了細致的研析,民法調查會的民法議事記錄多達數百萬字。這種從立法活動開始的研究延續到今天的法律教學和法律實務中,形成了許多服務于法律實務的理論學說和對理論研究具有指導意義的判例理論。這對法律科學的發展、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公正發揮了極大的促進作用,為法治國家的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凱虧科學理論基礎。德國民法典起草委員會還作了大量的調查工作,使相關法律規定盡可能符合德國的風俗和國情。“我們要講現實,但重要的是當前的現實,是社會發展的現實,不研究這些問題,制定民法典是沒有根基的。”[14]國外一些國家的法學理論成果或制度設計很先進,但我們在褒揚的同時應注意中國的土壤環境是否適宜它的生長,這是一個需要反復論證的任務。在民法典制定過程中,我們既要加強民事理論的研究,又必須關注現實生活,加強實證分析,努力促進理論研究與現實社會相契合。
2. 注重市場經濟成果與和諧社會相共通
民法是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的法律表現,是規制市場經濟的基本法。近年來,我國發展市場經濟,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統一大市場逐步建立、產業結構就業結構趨于合理、商品化程度不斷提高、城市化進程漸次加快等。但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市場經濟的建設成果需要統一的法律加以鞏固,市場經濟的再發展和培孫盯成熟度均需要法律加以引導并予以保障。我們制定的民法典應當把市場經濟的成果合法化、制度化。市場經濟發展對中國民法典的制定既帶來了新的機遇,也帶來了新的挑戰。隨著改革開放向縱深推進,出現了一系列新型的法律關系和法律問題,如電子商務、基因技術對傳統民法理論的挑戰。市場經濟帶來巨大利潤的背后又不可避免造成貧富差距、就業困境、環境惡化、資源危機等問題,這是與和諧社會的目標不相符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全局出發提出的重大任務,我們要努力實現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和諧共處。我們要建設的和諧社會應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能夠協調好社會整體利益和個體利益的關系,使社會呈現出一種公正的狀態,使社會各個群體和社會成員的利益得到協調和兼顧。我們新制定的民法典既要能夠為新時期市場經濟的再次飛躍發展提供保障,又要能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實現政治文明、物質文明、精神文明與社會文明。
3. 注重國際發展趨勢與科學發展相融合
德國民法典制定時雖然德國民法典還沒有正式出臺,但德國人注意到了德國民法典草案的偉大之處,認識到德國民法典草案中所體現的國際化發展趨勢,大膽借鑒德國民法典草案,制定了許多與國際社會相共通的規則。今天在研究發達國家民法典時,應該采功能主義的比較方法,充分認識到這些國家的民法典也在不斷地修改完善,一些傳統的民法理念、民法制度已經遭遇了時代的挑戰,因此我們要關注民法典的國際化發展趨勢。當今世界是市場機制統合世界經濟的最主要機制,各國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律是相同的,如價值規律、供求規律、優勝劣汰規律,資源配置的效率原則、公正原則、誠信原則也是一致的。在市場經濟全球化時代,需要更多的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共生的法律規則,為復雜的交易提供便利。我們的民法典是在國際化與科技化潮流的背景下展開的,因此立法者要努力克服法律的滯后性,提高法律的前瞻性,立足現在,兼及未來。
同時,民法典的法律技術和法律內容必須與科學發展相配套,關注國際法學、比較法學的發展趨勢。民法典必須依據時代精神和本國國情進行創新,否則民法典將不會成功。我國民法典既要對國際發展趨勢有敏銳感,又要能夠鼓勵科技創新,要有包容精神,引導我國的科學發展并能夠大膽預測科學發展所帶來的新問題,以超前的法治思想和價值理念,構建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相適應的民法典體系,爭取把我國的民法典建設成為21 世紀最偉大的民法典。市場經濟的共同規律、共同社會經濟生活條件使得民法在內容上具有相當程度的國際性,具有為世界各國或地區共同認可、一體遵循的某種意義上的通行性。因此,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應廣泛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成功的立法經驗、判例與學說,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對所有問題再重復一遍別國已走過的彎路而去親自摸索和實踐。總之,在制定民法典時,既要充分把握民法典發展的國際化趨勢,又要加強民事法律制度的科學發展。
民法法系的哪些特點對中國具有借鑒意義?
民法法系又稱大陸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是西方兩大法系之一,影響范圍最大。它于中世紀羅馬法復興后萌芽,近代資本主義法律誕生時最終形成。和普通法法系比較,它具有以下特點:(1)系統地,直接地接受羅馬法的影響。羅馬法的影響深遠橋洞,英美法系也不例外。但是,英國法只是部分地接受羅馬法的原理或制度,間接受其影響。法國,德國等國則系統,直接地接受羅馬法的影響,它們將羅馬法演變為基本法性質的民法體系,并且作為整個法律制度的基礎。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結構,內容,原則,形式都深受羅馬法的影響。這兩部著名的民法典是民法法系的核心和標志,法系有兩個分支:一個是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拉丁分支,一個是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兩者各具特色。(2)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形式,重視法典的編纂,由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構成完整的成文法體系。法官審理案件以法律明文規定為依據,一般不受判例拘束。制定法律注重層次和體系,講究相互和諧與配合。法學教授,專家對法律的制定和發展有較重要的影響。(3)要求法官遵從法律明文規定審查案件,法官在法庭審判中卻起著主導作用,法官往往通過解釋擴大適用法律條款。鑒于成文法無法包羅千變萬化的社會現象引起的法律問題和案件,容許法官適用類推,類推成為成文法的補充形式。隨著時間的推移,兩大法系有相互影響和簡消仿溝通的趨勢。普通法法系國家的制定法地位上升,民法法系國家判例的實際作用提高,攔纖但兩大法系仍保留著自己的基本特點。
民法典的頒布有何歷史意義
《法國民法典》作為近代世界的第一部資產階級民法典,曾跟隨拿破侖的大軍傳遍了歐洲,并影響到世界各地,成為法國革命的象征和人類理性的代表,但隨著時間的發展,法國民法典的一些規定落后于時代。特別是凝聚著德意志民族理性精神的《德國民法典》頒布后,20世紀各國的民法典的制定多以其為藍本,而《法國民法典》的一些缺陷則為人所詬病。然而,法國民法典并不因此而喪失其光輝,它在批評中依舊保持了自己的風格并在法國人的生活中發揮了重大作用。我國已將制定民法典提上議事日程,然而人們更多的是從立法技術角度推崇《德國民法典》,卻忽略了《法國民法典》對我國民法典制定的借鑒意義。事實上,《法國民法典》作為近代第一部民法典,其制定過程、立法風格、體例等等都對我國民法典的制定都不無借鑒意義。本文主要從分析1804年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拿破侖的作用及立法者的價值取向入手,試圖得出一些對我國民法典的制定純滲有益的東西。?
一、《法國民法典》的制定過程?
法國傳統上分為北部習慣法地區和繼受羅馬法的南部成文法區,法令繁雜,讓法國社會服從于統一的法典的設想一直未能實現。大革命后,資產階級在1791年憲法中提出“迅速頒布統一的民法典”、“全王國共同的民法典”的要求,但幾經波折,全無結果。1801年,第一執政拿破侖頒布命令,成立民法典起草委員會,指定著名法學家、最高法院院長特隆歇、司法部長比戈-普雷亞梅紐、羅馬法專家馬爾維爾和海軍法院法官波塔利斯組成四人起草委員會,由拿破侖親自主持,開始起草民法典。四人起草委員會在四個月時間里迅速完成了民法典草案。但草案在參政院審議時擱淺,為確保民法典通過,拿破侖清洗了參政院并改變了法典通過程序。從1802年2月5日到1804年3月15日,民法典分為36章陸續通過。3月21日,拿破侖簽署法令,將法典頒行實施。?
二、法國民法典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一)強大的政治支持——拿破侖的作用。?
法國民法典雖非拿破侖起草,但如果沒有他的主持,很難想象會有這樣一部民法典問世。拿破侖十分關心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參政員為討論民法典草案召開的87次會議中,他參加并主持了35次。在討論中,當大家往往為法律問題而爭吵不休時,拿破侖作為政治家更注意現實政治生活,而非單純的法律問題。他宣稱,制定法典是為了治理國家,而不是為了進行抽象的哲學思維,他說:“我們已經結束了大革命的傳奇,現在我們必須著手于它的歷史了,在應用革命諸原則時,只需要其中那些現實的、切實可行的東西,不需要那種純理論的、假設的東西。”(曲可伸主編:《世界十大著名法典評價》P176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當法典被參政院否決時,拿破侖宣稱“不能以形而上學來進行統治”,(〔日〕大木雅夫:《比較法》P173法律出版社,1999。)并果斷地對參議院進行清洗,以確保法典通過。正如梯也爾所言,“第一執政的主要貢獻在于為實現這一卓越的不朽事業提供了決心和堅持下去的意志,從而克服了那時為止常常使這一事業歸于失敗的兩大困難。即:在動蕩的年代中意見的無限分歧和不可能始終如一的進行工作。……大家固執己見的時候,第一執政善于加以概括,一言而決”。(曲可伸主編:《世界十大著名法典評介》P177湖北人民出版社,1990。)?
法律的蒼穹離不開政治的支持,制定一部法典,無論我們如何抬高其法律意義,事實上它首先是為現實政治的需要服務的,政治與法律之間絕非如一般認為的那樣涇渭分明。法國革命后,康巴塞雷斯曾受督政府委托,于1793、1796和1799先后三次起草民法典,但均遭否決。1804年民法典的通過并不意味著它在立法技術上有多么大的進步或超越,其通過是一個對洪典的意義抱有清醒的認識的富有魄力的政治家支持的結果。無怪乎拿破侖視民法典為其最重要的成就,的確,離開拿破侖這一強歲褲敬有力的政治后盾,民法典只能是一個幻想。?
(二)《法國民法典》的立法風格——立法者的價值取向。?
《法國民法典》的一個鮮明的價值取向就是其保守性,其基本精神是17、18世紀的自然法學思想,而非大革命的理想。法典的主持者和乎慎起草者都是保守的。拿破侖在法國革命中是一個消極的角色,他一方面認為很少有幾個國王是不該被廢黜的,同時又輕蔑的稱進攻王宮的人民為暴民,他從未站在雅各賓黨人一邊,因而被懷疑為反革命,幾乎被處死。(關于拿破侖的早期生活,可見于〔德〕路德維希:《拿破侖傳》花城出版社,1999。)而法典的四位起草者的保守傾向更為明顯,特隆歇是國王的擁護者,具有“貴族巨頭”的風范;波塔利斯,曾于1789年發表《擁護國王策》;馬爾維爾雖然支持革命,但只限于把革命看作從“絕對”君主制向“立憲”君主制過渡的機會而已;比戈?普雷亞梅紐曾救過國王。“總而言之,編撰委員們絕非革命的馬前卒,他們是一些具備穩健中庸之品德、經驗豐富、并且被任命時平均年齡已達60高齡的法律實務家。”(〔日〕大木雅夫:《比較法》P269法律出版社,1999。)在法典編撰過程中,起草者們明顯表示出尊重傳統的傾向,波塔利斯宣稱:“新學說不過是幾個人的理念,而自古以來的格言則是經歷幾個世紀的精神產物。”(傅靜坤:《法國民法典改變了什么》載《外國法譯評》1996/1。)美國加利福利亞大學法學教授戈德利在他的《法國民法典的種種神話》一文中指出,法典起草者擁護傳統的私法概念,因此法典在頒布時,其觀點幾乎是舊式的。革命的原則并未對法典起草者產生影響,并未使其以此來重塑私法。(何勤華主編:《法國法律發達史》P232法律出版社,2001)盡管革命不能不對民法典有所影響,但民法典事實上更多體現了傳統的思維。盡管《法國民法典》帶有如此多的保守性,它仍然作為第一部近代民法而享譽世界,并為很多國家所仿效,在實施中也沒有因其保守性而招致諸多不便。法典體現了保守主義者的勝利,有如下原因:?
(一)法國具體國情使然。法國雖然經歷了大革命,但社會經濟基礎并沒有發生大的改變,小農經濟仍然處于統治地位,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很不充分;主持法典起草的政府也奉行保守主義的價值觀,激進的法典無法獲得他們首肯。?
(二)法律的特性使然。法律不同于政策,不可以每每標新立異。法律的正當性與其穩定性密不可分。立法時不能因為某種社會思潮可能是進步的或有益于社會的就將其寫入法典,否則法典很大程度上帶有實驗性質,不利于法典的執行,更會所損及法典的威信。所以立法者寧可相信自己的經驗,也不能憑自己的推理將自己認為合理的東西寫入法律。?
《法國民法典》的另一個鮮明的價值取向就是其開放性。當時流行的思潮是理性主義,其典型就是腓特烈大帝下令編訂的《普魯士民法典》,它共有一萬六千多條條文,事無巨細,都作了規定。但《法國民法典》的起草者不認為人的理性能夠完全代替自然理性,他們認為,“立法者不可能萬能”,波塔利斯說,“法律的作用是從實際上規定法的最普遍的原則,建立一些可以引申出很多結果的原則,而不是深入到可能出現在每個領域之問題的細枝末節”,使法典預見將來有情況及適用于一切生活,細節是十分危險的(阿·不瓦斯泰爾:《民法哲學法研究》載于徐國棟主編:《羅馬法與現代民法》p297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因此他們為法典設計想出了一個開放式的格局,僅確立了法律的一般原則以模糊性賦予其靈活性,盡可能不對細節做出規定,為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間。遺憾的是在后來執行中這一點未能得到貫徹。這種開放式的格局事實上成為《法國民法典》活力的源泉,成為以后一百多年中法官適應形勢變化對民法典進行解釋賦予其新的生命力的基礎。?
法國民法典的再一個價值取向就是平民化。在文體方面,《法國民法典》堪稱杰作,既簡潔明晰,又通俗易懂,達到了拿破侖希望的是每個法國農民都看懂的程度。如第312條“子女于婚姻關系中懷孕者,夫即取得父的資格”,讓一般人理解起來毫無困難。這種風格就體現了大革命的平民化的取向,即統治者希望人人都可以讀懂法律,而不必依賴于專業人員的解釋,從而可以自主保護自己的權利,避免法官的專斷。另一方面這也體現了啟蒙思想的影響。據法國學者歸納,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即提出了如下主張:“法律不要精微玄奧,它是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們制訂的。它不是一種邏輯學的藝術,而是像一個家長的簡單平易的推理”,“法律的體裁要質樸平易,直接的說法總是要比深沉迂遠的辭句容易懂些”(弗朗索瓦·惹尼《民法典研究》,載于徐國棟主編:《羅馬法與現代民法》P173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法國民法典》無疑體現了這一思想,其立足于一般人立場的立法方式,猶如一個家長在進行說服,完全是一部質樸的平民的法律,大不同于高度專業以至于略顯生硬的《德國民法典》。?
三、對我國制定民法典的借鑒意義?
考察《法國民法典》的制定對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有如下借鑒意義:?
1?政府應認識到法典的重要意義,并對法典制定絕對支持。現在我國制定民法典的時機已經成熟,政府應在法典制定過程中發揮協調和導向作用,為一部完善的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全面保障。?
2?法典的制定不應脫離傳統,避免造成大的社會波動。法國民法典在制定過程中始終奉行傳統的價值觀,注意吸納傳統中能為國民所接受的部分。特別是在親屬法方面,習慣法——特別是巴黎習慣法——被廣泛地加以維護。我國在制定民法典時也應注意從傳統中吸收有生命力的東西,例如我國傳統的典權制度,就可以作為一項內容寫入民法典,既易為群眾接受,又便于實施。?
3?不標新立異,考慮法典適用性和兼容性。法典是一國法律規范的結晶,是建立在長期經驗上的產物,而不應是邏輯推理的產物。畢竟,完成社會變革是復雜的系統工程,在政府未能做好準備,采取相應的保障措施之前,立法不能過于超前,以免成為一紙空文,既損及自身威信,又容易引起社會波動。過分強調法典的先進性而在其中加入大量未經論證的內容,容易帶來法典適用的困難,還可能出現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兼容性問題。法典只應是深思熟慮的產物,而非法律家的試驗品。?
4?適當超前,跟上時代步伐。一部法典固然應該穩健,但亦須適當有所突破。馬克思認為,《法國民法典》并非近代市民社會的產物,它于18世紀即已產生,未必能反映在19世紀才得以發展的市民社會的要求。(〔日〕大木雅夫:《比較法》P181法律出版社,1999)另一部法典——《德國民法典》也存在同樣的問題,齊特爾曼評價道:德國民法典是一個歷史現實的審慎總結,而非一個新的未來的果敢開展。拉德布魯赫也認為:與其說(德國民法典)是20世紀的序曲,不如說是19世紀的尾聲。在穩健與創新之間找到這樣一個平衡點的確不容易,也沒有規律可循,但立法者在可能的情況下決不應放棄這一嘗試。?
5?法典固然是由專業人員應用,但也應適當顧及普通人。可以學習《法國民法典》的文體和風格,讓普通人可以讀懂,使一般民眾對民法典產生親和感,避免產生適用法律只是法官的事的感覺。同時使民法典可以起到普法教材的作用。?
在十五大報告中,定下目標,要在2010年以前建立一個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這個法律體系中,當然有民法典的重要位置。民法典已經呼之欲出。在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法國民法典》,包括它的編撰體例以及具體內容等仍將有重要借鑒意義。

我國借鑒德國民法的原因有哪些
1、中國自古就有成文法傳統,中國人的思維方式與德國人相慶冊近,以及中國受到鄰國日本的影響。
2、最根本的原因是《德是民法典》在質量上的優型鋒越性。舊中國卜差晌繼受《德國民法典》并不是一個“力量”問題,而是一個“質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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