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能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工傷獲賠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因工受傷所得賠償款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婚后亂巧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婚前取得的皮賣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婚前一方因工受傷所得賠償款在婚前取得,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婚前一方因工受傷所得賠償款在婚后取得,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如果雙方燃陪逗已經離婚,賠償款的歸屬可以根據離婚協議或者法院判決來確定。
工傷賠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工傷賠償不得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因人身傷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賠償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以下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裂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隱胡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灶源攔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工傷賠償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嗎
工傷賠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但是,一方因人身損害受到的賠償或補償為夫妻一方的財賣者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四十一中旅薯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鎮宴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夫妻一方的工傷賠償款在離婚時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嗎?
一方的工傷賠償款,是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得到的賠償,對于保護個人權利有具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意義。同時工傷賠償構成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巧含等項目,主要是對受害人未來生活損失、治療陪鎮所需的一種填補,具有維持其將來生活所需的保障功能,具有人身的專屬,故工傷孝亂笑賠償款被法律定性為獲得者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男方因工傷獲得賠付,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2001年王某與元某 結婚 ,結婚后王某在煤礦工作,月工資4500余元。2009年,王某因在煤礦受傷,被鑒定為七級傷殘,獲得 工傷賠償 金22萬元,這筆22萬元由王某妻子元某代為保管,部分用于了家庭生活開支。2012年8月,王某與元某因感情不和,元某向 法院 提出訴訟,要求與王某 離婚 ,并提出將22萬元 工傷 賠償金作為 夫妻共同財產 進行分割。王某則認為工傷賠償金是其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那么工傷賠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 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①一方的 婚前財產 ;②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此,王某因工傷獲得的22萬元工傷賠償金是身體意外傷殘而獲得的賠償費,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王某本人所有,必須“專款專賠”,他人不得截型滾祥留、分享,王某妻子要求將22萬元列 殘疾賠償金 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的要求與法律相悖,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 綜上所述,工傷賠償金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什么情況下工傷賠償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 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住房補貼 、 住房公積金 。 (7)雙方實際卜搏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養老保險 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備圓權的收益;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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