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是什么的信息
交通肇事罪怎么認定 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1.交通肇事罪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因此,我們仍然用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來說明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罪過,是否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果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系,如事故是由受害人違反交通規則、亂穿馬路造成的,或者是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如山體滑坡、地裂縫、暴雨、洪水等。,就不應該以此罪論處。當然,事故的發生也不排除可能有很多原因或者其他的介入因素。在這里,我們應該仔細分析交通事故中干預行為的原因和作用。只有認定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才能以本罪論處;否則不應以本罪論處,追究刑事責任。比如,在高速超車后,肇事者突然發現前方幾十米處有人過馬路,然后打方向盤試圖避讓行人。但由于車速過快,該車撞上了人行道,并重傷他人。此時行人過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只是本案的條件,事故的真正原因是違章超速。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圓纖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可以構成本罪。
二、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凳腔稿公共安全罪,都可能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是:
第一,主觀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是主觀過失;但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產生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發生。在實踐中,這類犯罪人大多持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
第二,客觀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客觀上要求行為人違反交通法規,從而造成嚴重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它要求違法行為必須造成法律上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要嚴重后果。
第三,懲罰不同。交通肇棗孝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 逸致 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019

論述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早襲賀共安全罪的區別要點是,如果故意使用駕車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場所故意撞死撞傷多人的,應禪衡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駕車陸派的方式殺害、傷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危害公共安全類的犯罪的特點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這是區別的核心點。
至于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自己查找寫一下吧。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險方法"。對"以其他危險方法"加以正確的理解和界定的關鍵是如何準確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義,即是要明確"危險方法"是相對哪些行為而言。
2、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后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交通肇事罪在凱嫌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希望發生危害社會的嚴重后果,但是應當預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輕信能夠避免,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汪孫告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困明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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