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
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推定搜枯責任原則有:
1、校方對于無行為能力學生的校園事故責任;
2、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害責任;
3、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致害責任;
4、動物園的飼養動物責任;
5、醫療事故責任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敗漏族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察弊病歷資料。

過錯推定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過錯推定的情形規定具體情況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
(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c)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3、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
4、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衡寬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注意:建筑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
6、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咐孝亮管理人具有過錯,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
8、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慎鋒不承擔侵權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適用情形
法律主觀:
一、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情形有哪些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過錯,無須受害人舉證加以證明,致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適用于以下五種情形:
(一)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二)雇員、法人工作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責任。
(四)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
(五)醫療損害責任。
二、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之間關系是什么
(一)過錯責任原則:又稱過失責任原則,它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歸責的根據和最終要件。
(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為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
(三)過錯推定責任與過錯責任區別:過錯推定責任是過錯責任的一種特殊形態,它不是歸責原則,而是過錯責任的適用方式。
三、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聯系
過錯推定責任是過錯責任的一種特殊形態。
過錯推定責任與一般過錯責任的區別
(一)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要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需就行為人具有過錯提出證明。
一般侵權待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受害人應承擔過錯的舉證責任。而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采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行為人若不能提出合理的抗哪賣辯事由的存在以證明其沒有過錯則將被推定有過錯。關于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中外學者曾提出了多種根據,諸如損害的原因出自因害人所能控制的危險范圍內,而受害人不能控制損害的原因,故處于無證據狀態,損害事件的確定性已以表明行為人是有過錯的;由行為人舉證更有利于督促行為人預防損害的發生,等等。舉證責任倒置正是過錯推定的重要特點。
(二)過錯責任原則將過錯區妥為不同程度以確定行為人的不同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可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責任的加重,也可以因沒有過錯或過錯輕微而導致責任減輕。但是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由于行為人的過氏是被推定的,過錯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則過錯程度就很難確定了。有一種觀點認為,過錯推定通常是對過失的推定而不是對故意的推定,例如某個物件因遇風吹從陽臺上掉下,可推定所有人因疏忽大意未采取防范措施。故意的行為通常是確定的,可從外在的行為中表現出來,故不適用過錯推定。這一看法不無道理,但在我們看來,無論是對過失不是故意的推定,過錯推定都不易確定過錯的等級。
(三)過錯責任嚴格區分了加害了的過錯與混合過錯的情況緩山,要求在混合過錯中適用比較過失規則。
然而,在推定過錯中,由于過錯本身是推定的,因此很難確定被推定出來的被告的過失程度,并以此與原告的過錯相比較,所以也很難用“擾緩中比較過失”理論。在過失的推定,特別是在特殊的過失推定中,受害人的一般過失的存在,常常并不能推翻以行為的人的過錯的推定,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行為造成的。在特殊錯推定情況下,受害人的重大過失是否可以推翻對行為人的過錯的推定,應依具體情況而定。若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行為人也不能證明自己沒有一般過失,則不能推翻對其過錯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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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民法典過錯推定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過錯推定是是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規定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侵權責野山任的歸責原則有三種,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類型。三種歸責原則對應了各種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它們在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異。
【法律依據】
《頌拆中民法典》第一御畢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什么叫過錯推定,請舉例說明
過錯推定是過錯原則適用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指受害人若能證明其受損害是由行為人所造成的,而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則法律就推定其有過錯并就此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比如:動物危害了他人,它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已沒有過錯的要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被高空落物傷害,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來劃分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了過錯推定規則:“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謹漏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于過錯推定加重了行為人的證明責任,因此,只有在法律有哪晌培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過錯推定規則。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下列侵權責任應適用過錯推定規則: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內受到損害的侵權責任。
2)在高度危險責任中,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所承擔的侵權責任。
3)在飼養動物損害中,動物園所承擔的侵權責任。
4)在物件損害眾人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李唯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
什么是過錯推定原則?
1,“過錯推定原則”是否也是民事歸則原則的一個種類?
解析:對于過錯推定是獨立的歸責原則,還是隸屬于過錯歸責原則之下的一種顫陪分支,有一定的爭議。
如果你看的教科書認為是三元制的歸責原則,那么,過錯推定就是過錯歸責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反之,如果是四元制的教科書就肯定了過錯推定是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
過錯推定,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么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我國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理論認識有所謂單一歸責原則說(過錯責任)、二元制歸責原則說(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三元制歸責原則說(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或者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公平責任,或者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四元制歸責原則說(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公平責任)。
2,“過錯推定原則”與上述三大民事歸責原則之間是什么關系?
解析:過錯推定是否獨立于過錯歸責原則,法學界有不同看法。
“肯定說”《王利明,楊立新.侵權行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7.》
認為:“過錯推定仍然保持了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所具有的制裁、好洞吵教育、預防、確定行為標準等價值和職能。然而,作為一項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友侍與傳統的過錯責任是有區別的。”即認為過錯推定是從過錯責任發展起來的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
“否定說”《王利明,楊立新.侵權行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3.》認為:“過錯推定仍然屬于過錯責任原則的一部分,是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中的一種特殊情形,它仍然以加害人的過錯為責任的根據或標準,因此不可將其與過錯責任相提并論,更不可將其作為我國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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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實踐上看,過錯推定是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但是,在法理上,有些教科書將過錯推定歸入過錯歸責原則中。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并沒有分歧,在理論界中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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