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婚前財產婚后贈予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婚前財產婚后贈與)
婚前協議婚后房產贈與給女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前協議給女朋友送房有法律效力胡搭世。協議是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的。男方自愿將財產贈與女方的,協議有效;男方應當按照協議將財產產權轉讓給女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枝肆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褲肢,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單獨做出的財產贈與行為是否有效
(1)不經過配偶同意,單方贈與個人財產的行為有效。如果贈與物是屬于贈與人的個人財產,比如婚前財產、婚后約定為個人所有、法定的婚后個人財產(如殘疾補償金),那么贈與人擁有對贈與物的完整的處分權,不需要經過配偶的同意可以贈與他人,而且配偶不能撤銷租螞清這種贈與。(2)單方贈送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行為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如果贈與物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是一種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按照法律對于共同共有財產的規定,處分共有物虛財產需要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即夫妻雙方的同意。夫妻單方面將共有財產贈與的,需要另一方配偶進行確認,在其同意贈與前,單方贈與行為的效力是待定的。如果配偶一方將夫妻財產贈與給他人,而沒有得到配偶另一方的同意,一旦配偶知情后,其表示同意的,單方贈與行為有效,配偶另一方表示不同意的,贈與行為無效,被贈與人應當將財產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弊前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以結婚為條件的婚前贈與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以結婚為條件的婚前贈與的法律效力:如果受贈人表示盯老接受的,則在當事人結婚后,贈與財產轉移給受贈人;如果當事人沒有結婚,則條件未成立,贈與財產不能轉移給受贈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前則和財產的權利轉慧盯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夫妻一方將婚前財產贈與另一方法律有效嗎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贈與一般無效的。但夫妻之間具有單方處分權約定,或丈夫在事后追認妻子處分行為等情形下,應當認定為妻子的代簽行為合法有效,即該逗殲合同在夫妻雙方與受贈人之間合法生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山孫沖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凱野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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