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辦的簡單介紹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申訴
一、不服交塵念通事故認定書該如何申訴
1.交通事故應當以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確定責任劃分,如果你對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通過交警認定你有責任的,應當進笑兄陵行賠償。有保險的可以走保險,沒有保險的由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七十二條?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碰戚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復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二、一般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拿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
1、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2、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4、如果過了20天還沒有收到,請立即與公安局交警中隊聯系,或者到公安局信訪處投訴。或者時間到了帶上是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到當地的交警中隊的事故鑒定中心拿也是可以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辦
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要分階段得出相應的救濟方式:
1、在交警處理階段,應該在受到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搭塵提起復核申請。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弊含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如果上級交警部門維持《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仍然不服,可以在法院訴訟過程中提出異議。在訴訟租枝笑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并闡明理由,有人民法院進行裁判。
3、通過信訪程序請求糾正《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依照信訪程序,當事人可對交巡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依法提出信訪,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請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信訪條例》規定,對案件進行復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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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辦?
一、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 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1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管科申請責任重新認定。 (一)《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22條的規定,在 交通事故處理 中,當事人對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憑以下手續辦理: 1、申請書,應寫明不服原責任認定的理由和依據,申請人簽名及注明申請日期、聯系電話; 2、原責任認定書(正本); 3、 身份證 及復印件;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二) 根據《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35條的規定, 交通事故責任 重新認定決定,為對該事故責任認定的最終認定,對重新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將不再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不得提起行政 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因此如果您對交通責任認定不服的話,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最高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和 傷殘 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清譽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 行政處罰 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對于當事人的過錯大小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是法院的職責,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重點在于通過現場技術勘驗以及檢查、調查、鑒定等活動,弄清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以及當事人有答返無違章或者其他主管過錯等。公安局關的事故認定書,主要起一個事實認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對法院而言,這個認定書具有 證據 效力,而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道交法》明確規定了事故認定書不能夠作為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不服申請復核),但是,當事人在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調虛漏解或者訴訟中,可以就 交通事故認定書 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調解機關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這種證據。
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處理
1、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應該如何處理
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民事訴訟法》中證據規定的“鑒定結論”,一般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嚴肅性。
如果當事人對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書不服,是否可以進行救濟?如果可以救濟,則如何進行救濟?
事故認定書是否采信,則須由法院根據敏滾《民事盯春訴訟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對其予以審查判斷,而不是凱拿耐不加審查一概當然認定采納。如果達成調解發生“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
訟”,交通事故責任書作為證據,在訴訟中人民法院是否采納交通事故認定的意見,需要經過證據審查以后方可以確定。但是,實踐中,需要法官有高度的責任心,否則,交通事故一旦認定,幾乎就只有理論上更改的可能,而這正好是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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