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精神病人如何立遺囑如何公證(精神病人如何立遺囑才有效?)
民法典規定如何在公證處立遺囑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在公證處立遺囑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提出申請立遺囑人應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應記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立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填。
(二)提交材料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為境內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境外的,應提供護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證件;
2、立遺囑涉及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證明、股權證明等);
3、立遺囑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及相關的婚姻狀況證明;
4、立遺囑人若已寫好遺囑(草本)的,也可提供。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三)申請受理,發通知單公證處認為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四)公證人員對遺囑內容進行審查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殲陪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五)內容審查完畢后,報審批經公證人員審查合格,認為可以出具證明,承辦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慎凱事項。
(六)制作公證書審批合格后,制作公證書,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制作。公證處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從審批人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準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七)發放公證書遺囑公證書由立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對于遺囑人的公證遺囑情況,可以依據遺囑的相關有效要件來進行合法的處理,氏孝蠢特別是對于遺囑人在進行遺囑處理時,需要符合法定的內容和形式要件,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民法典規定如何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訂立遺囑后,核州腔遺囑人可以到當地司法局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提交公證遺囑申請。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改衫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跡則辦理。
精神病人的財產可以公正嗎?
答:是的,精神病人的財產可以公正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病鑒定法》第十六條規定,精神病人的財產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有利害關系人代為管理,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資格的管理人管理。因此,精神病人的財產可以公正處理。此外,精坦旅型神病鎮稿人的財產處理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即精神病人的財產處理應讓猜當符合其本人的意思,不得違反其本人的意思。因此,精神病人的財產處理應當公正、合理,不得違反其本人的意思。個人小貼士:在處理精神病人的財產時,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公正、合理地處理,不得違反其本人的意思。
民法典中公證遺囑有哪些流程
公證遺囑有以下這些流程: 1、立遺囑人提出申請 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 委托他人辦理 ,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包括: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逗吵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冊指御題。 此外,立遺囑人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2、公證處受理 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 民事行為州巖能力 、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等內容。 公證人員認為立遺囑人的申請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發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減免申請。 3、遺囑的審查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公證員 辦理遺囑公證 應當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立遺囑人在公證員面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表述遺囑內容,公證人制作出書面材料,經立遺囑人確認無誤后,由在場的公證員和立遺囑人簽名,并注明設立遺囑的年、月、日。 4、批準出證 公證人員經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審批合格后,公證處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并不得涂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5、領取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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