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其他組織可以是未成年的監護人嗎(其他組織有民事行為能力嗎)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范圍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 法定監護人 范圍: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 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第一、二款陵殲規定尺伍沖, 監護人的職責 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 民事法律行為 ,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橘敏權利,受法律保護。《民法總則》第27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民法總則》將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27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在監護人的范圍是如何進行規定的
民法典在監護人的范圍的規定是:以下人員可以成為監護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沖慶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衡粗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咐判鎮、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哪些人能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確認監護人:(一旅戚廳)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仔豎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
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上條規拆隱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
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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