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意定監護協議是合同嗎的詞條
民法典意定監護制度
一舉耐是意定監護成立必須以書面形式為要件。也就是說,以口頭等非書面形式訂立的意定監護不具備法律效力。《民法典》規定的書面形式包括,簽字蓋章的合同書掘答敬、信件等,還包括雖然無簽字蓋章但有證據表明是行為人自己的真實意思表達的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等形式。但考慮到意定監護更多的是處理緊急情況下的問題,如果對意定監護協議本身提出疑問,這勢必對被監護人判慎的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我們建議:書面形式最好是用紙張打印或者書寫,而其他書面形式存在證明難度,一旦無法及時、迅速證明意定監護協議,可能會侵害被監護人的利益,建議不宜采用其他書面形式。為增加協議的可證明性,還可以增加兩個左右的見證人,有條件的還可以做公證。二是監護協議雙方在簽署協議時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自然人在簽署意定監護協議時,是部分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該意定監護協議不會得到法律的認可,其簽署意定監護協議的目的就不會實現。同樣,如果另外一方也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該意定協議的效力同樣存在法律問題。由此可見,協議雙方在簽署協議時是否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意定監護協議起著至關重要的決定作用。為避免這方面的舉證爭議,有些國家要求監護協議必須進行公證。雖然《民法典》對此沒有硬性規定,但其借鑒意義是非常明顯的。為了增加意定協議簽署時協議雙方行為能力的證據,建議在簽署該協議時,可以錄音錄像,還可以增加見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意定監護是什么意思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意定監護是指被監護人在有意思能力時為自己選任監護人,并將自己的人身照顧和財產管理等事宜委托給監護人,待自己喪失意思能力后,由監護人按照被監護人絕型的意愿處理生活照管、醫療救治、財產管理、維權訴訟和死亡喪葬等監護事宜的制度。
意定監護相對于法迅局定監護在法律適用并昌猜上的優先效力,主要體現在當監護合同正式生效以后,合同雙方的監護關系即成立,受任人開始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監護職責,并對被監護人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人身照顧義務和本人意思尊重等附隨義務,而無需考慮其是否屬于法定監護人范疇和法定監護順序。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監護合同在法律性質上與委托合同較為類似,但當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轉化成為法定監護職責后,任何一方當事人非經法定程序,均不得再擅自變更監護關系。
意定監護辦理流程是什么
1、在被監護人尚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自主選定監護人。
2、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簽訂意定監護協議。
3、雙方去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4、被監護人喪失完全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之后,協議正式生效。
5、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意定監護及資格撤銷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巧轎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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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護
第十一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與他人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訂立書面協議事先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后,協議的任何一方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前請求解除協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協議確定的監護人無正當理由請求解除協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協議確定的監護人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該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意定監護協議的任意解除權、撤銷意定監護人監護資格規則。
1)? 意定監護是什么告世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以下稱“張三“),張三與李四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在張三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李四履行監護職責。意定監護協議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張三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生效,之前僅成立,但未生效。
2)? 有條件限制的任意解除權
意定監護協議本質上是委托與被委托關系,屬于委托合同,但與普通委托合同不同,帶有人身屬性。綜合考慮意定監護協議與普通委托合同的共同點和不同點,衡量雙方利益后民法典總則編解釋的規定是:張三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前,雙方均有任意解除權;張三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李四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意定監護協議。
a. 喪失或部分喪失前,雙方均有權解除:
在監護協議生效以前,李四尚未成為監護人,無須履行監護職責,張三也尚處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階段,通過意思自治原則完全能充分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任何一方萌生解除協議的念頭,強行維持的監護關系也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被監護人襪寬肢的利益。
b. 喪失或部分喪失后,李四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
此時李四的監護職責與法定監護、指定監護規則下的監護職責在本質上具有一致性,即具有法定性乃至強制性。如仍允許李四行使任意解除權,極易產生監護真空,使得意定監護制度功能價值大打折扣。
張三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李四成為監護人后,李四未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李四監護資格的撤銷,可以適用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郭鋒、陳龍業、蔣家棣、劉婷,《關于適用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協議監護是否需要書面合同
需要。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監護責任協議不屬于合同,因為監護關系涉及身份關系。合同是平等念螞譽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物殲具體的規定如上。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監護責任協議不屬于合同,因為監護關系涉及身份關系。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仔段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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